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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信用调查规则
(版本号:ICE8000-041-20050501-20120305-16)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ICE8000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信用调查业务,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服务,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世界信用组织[WCO]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 本规则所称信用调查,是指ICE8000信用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委托的事项与目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分析的工作总和。
本规则所称ICE8000已立信组织,简称已立信组织,是指已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评定的单位、个人、地区,包括:诚信承诺个人、诚信承诺单位、诚信承诺地区、诚信希望之星(个人)、新星诚信个人、星级诚信个人、诚信希望之星(单位)、新星诚信单位、星级诚信单位、诚信希望之星(地区)、新星诚信地区、星级诚信地区。
本规则所称未立信组织,是指[已立信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或地区。
本规则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会员信用机构,是指得到世界信用组织[WCO]授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从事诚信评定、信用评级、个人信用、合同信用、广告信用、信用监督、信用培训、信用商账催收、信用信息征集与传播、管理咨询、信用保护等业务的单位。
1.5 信用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1.6 ICE8000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调查业务,适用本规则。其它单位进行信用调查,可参照本规则。
1.7 世界信用组织[WCO]严禁ICE8000信用机构用低价格揽取业务,然后提供低劣的服务,以致损害社会对信用行业的信心和需求。
1.8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在适用本规则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规则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9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信用调查的程序与方式
2.1 信用调查的一般程序:
(1)明确调查项目、调查目的、调查方式,签定委托合同。在签定合同前:
A、ICE8000信用机构应审核调查项目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可行性,对于不合法、不正当或不可行的委托,对于所交服务费用无法达到调查目的的委托,不得接受;
B、ICE8000信用机构应根据委托人的调查目的,就调查项目与调查方式向委托人提供专业建议,以帮助委托人实现其目的;
C、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调查目的、调查项目、调查方式、收费额、收费方式等与委托人达到理解一致。
(2)根据合同确定的调查项目、调查目的、调查方式,制定调查方案,经ICE8000信用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批准后实施调查方案。
(3)撰写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
A、要对调查目的进行针对性阐述;
B、对于秘密信息与或有信息,要明确告知委托人该类信息的使用范围与注意事项;
C、要根据被调查人在通知调查中的配合程度与提供资料的诚信度,对被调查人的主观诚信度给予客观的评价;
D、对于履约能力的评价,要谨慎、客观;
E、除信息来源方要求保密外,应将信息来源告知委托人。
2.2 信用调查的方式,一般包括:
(1)通知调查,是指通知被调查人,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申报信用记录,然后对该资料和记录进行抽样验证、分析的调查方式。采用通知调查方式时:
1、应明确告知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拒绝申报信用情况,但将给予较低的信用评价。
2、应明确要求被调查人作出附加CS条款的诚信承诺。
3、应明确要求被调查人声明良心誓言条款。
(2)秘密调查,是指在被调查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调查的调查方式。
(3)实地调查,是指调查人员到被调查人所在地进行调查的调查方式。
(4)访谈相关人,是指调查人员为求证事实和疑点向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的调查方式。
2.3 信用调查报告有明确使用人的,如有可能,ICE8000信用机构应主动与其联系和沟通,以使得信用调查的有关事项及信用报告的内容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要。
2.4 ICE8000信用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发送《信用信息征集函》,请求有关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或对征询问题进行答复。
ICE8000信用机构发送的《信用信息征集函》,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2.5 [已立信组织]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信息征集函》后,有义务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回复。
2.6 未立信组织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函》后,有权拒绝回复,但如果回复,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进行回复,并声明CS条款和良心誓言条款。
2.7 未立信组织对《信用信息征集函》进行及时答复的,属于支信行为,发函单位应给予表扬并认定为支信单位。
2.8 未立信组织对《信用信息征集函》不予理会的,发函单位应忠实记录,并且:
(1)世界信用组织[WCO]所有ICE8000信用机构在进行相关的信用评价时,应注意该记录;
(2)该单位申请《信用信息征集函》时,世界信用组织[WCO]所有ICE8000信用机构均应拒绝该申请;
(3)世界信用组织[WCO]在开展公益性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对该单位评定荣誉称号。
2.9 除委托人外,信用调查报告有特定的呈报对象的,ICE8000信用机构应主动联系该组织,沟通相关调查目的、调查项目,以符合该组织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三章 再委托调查与合作调查
3.1 ICE8000信用机构为了提高调查效率与质量,可以将受托的调查业务再委托给其他ICE8000信用机构,或与其他ICE8000信用机构合作完成调查业务。
3.2 ICE8000信用机构再委托给其他ICE8000信用机构进行调查时,或与其他ICE8000信用机构合作调查时,出现了违规事项,由负责实际实施调查业务的ICE8000信用机构承担行业自律责任。
ICE8000信用机构再委托给非ICE8000信用机构时,或与其他非ICE8000信用机构合作调查时,出现了违规事项,由ICE8000信用机构承担行业自律责任。
上两款所述行业自律责任是指ICE8000信用机构违反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应承担的行业自律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罚。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证、年审不合格、罚款等自律性惩罚。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4.2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5)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6)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4.3 违反本规则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4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5 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6 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5.3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中引用本规则内容的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其它内容的版权属于提交方。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对该类资料具有无偿使用权。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5.4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41.htm.
5.6 本规则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7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5.8 本规则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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