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规则
(版本号:ICE8000-049-20050306-20120305-12)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保证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的公正和严格,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信用专业人员,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世界信用组织[WCO]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适用本规则。
1.5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的管理遵循公正、严格、便利、监督的原则。
1.6 每一考场不超过30人。每一考场须有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般为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必要时,也可指定具有AAA级诚信级别的人员辅助监考。
1.7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的形式,特别情况下,经世界信用组织[WCO]特别批准,可以采用开卷形式进行考试。开卷考试时应在考场明示“开卷”字样和可携带的书籍及资料,并在试卷、成绩上明确“开卷”的字样,开卷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世界信用组织[WCO]确定。
1.8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在适用本规则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规则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9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考试报名与考试地点
2.1 报名参加考试应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二寸免冠彩照四张、《考试报名申请表》,承诺遵守本规则。 未具备[ICE8000已立信个人]信用身份的,应同时申请获得[已立信个人]信用身份。
本规则所称ICE8000已立信个人,简称已立信个人,是指已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的个人,包括:诚信承诺个人,诚信希望之星(个人)、新星诚信个人、星级诚信个人。
《考试报名申请表》中应明示考试规则的重要条款。
由于考试的知识量较大、考试持续时间较长,所以,《考试报名申请表》中应明确建议知识基础较差或年龄较大或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士谨慎报名或不报名参加考试。
世界信用组织[WCO]收到报名费或考试费以后,方为正式报名。
2.2 考试地点设置:
(1)有合格的硬件条件、有良好的遵守规则意识、有较高的执业能力、有良好的培训水平、有良好的诚信文化的ICE8000信用机构或特许培训机构,可以申请设立考试地点。被批准设置考点的单位举办考试时,应于计划考试时间10日前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提出申请。申请被批准后,应于考试时间5日前把考试费用打到世界信用组织[WCO]指定的帐户上,并把参试人员的名单报送到世界信用组织[WCO]。监考人员由世界信用组织[WCO]指定,ICE8000信用机构或特许培训机构应做好后勤服务。
(2)对于当地没有设置考试地点的地区的人员申请考试,考试地点由世界信用组织[WCO]确定。
(3)对于当地虽已设置考试地点但不足10人的考试申请,考试地点由世界信用组织[WCO]确定。
第三章 考试纪律与监考要求
3.1 参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场秩序:
(1)参试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参试人员方可离开考场,并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处以警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2)参试人员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将证件放在考桌的左上角,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3)参试人员应将通讯工具关闭,否则处以警告,警告无效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4)在考试过程中,参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5)闭卷考试时参试人员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或资料、有字的便条等,开卷考试时不准携带规定之外的书籍或资料,否则处以警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6)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否则处以警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7)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参试人员应先举手,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参试人员不准谈话和喧哗,否则处以警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3.2 参试人员不得有以下作弊行为:
(1)不准互相询问答案、不准对答案、不准传递字条等资料,否则,试卷无效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取消考试资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2)不准抄袭资料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否则,试卷无效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取消考试资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3)不准交换卷子,否则,试卷无效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4)不准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否则,试卷无效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5)不准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或在自己的试卷上署他人姓名,否则,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6)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记号,否则试卷作废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7)不准有其它作弊行为,否则,试卷无效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取消考试资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上述作弊行为人如果是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非执业人员(已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证书、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或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证书但未执业的人员),永久禁业。
上述作弊行为如果涉及ICE8000信用机构或非参试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非执业人员(已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证书、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或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证书但未执业的人员),根据情节,处以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
3.3 参试人员不得藐视监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处理,对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于考试结束后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不得与监考人员当场发生争执,否则,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或事后作出取消考试成绩的决定。
3.4 监考人员有权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可以事后将考试违规情况记录移交至信用管理部,由信用管理部向国际道德法院控诉。
3.5 监考人员:
(1)应于开考前宣读本规则的考试纪律和违规责任,明确提示参试人员遵守规则和明确告知违反规则的后果;
(2)应在考场向参试人员展示试题的密封条并当众拆封,并在考试结束后共同密封试题和在密封条上签字;
(3)严格对考试秩序进行监督,如实对违纪情况在《考试情况表》上进行记录,并在《考试情况表》上签名;
(4)不得在考试前对外泄试题或在考试后修改和置换试卷。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罚。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证、年审不合格、罚款等自律性惩罚。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4.2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5)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6)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4.3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 对于当事人的员工或代理,、违反道德底线行为、违反社会责任底线行为,受侵害方有权直接追究其相应责任,也有权在追究当事人责任时一并追究。
4.5 违反本规则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 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5.3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中引用本规则内容的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其它内容的版权属于提交方。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对该类资料具有无偿使用权。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5.4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49.htm.
5.6 本规则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7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5.8 本规则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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