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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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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或披露信息类别 | 评价项目 |
分值 |
(1)身份的透明度 (共:55分) |
1.1姓名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1.1.1、未备案或披露,0分; 1.1.2、已备案或披露,但未经ICE8000信用机构验证,5分; 1.1.3、已备案或披露,并已经ICE8000信用机构验证,10分。 |
| 1.2身份证信息或学历证书是否备案或披露 | 1.2.1、未备案或披露,0分; 1.2.2、已备案或披露,但未经ICE8000信用机构验证,10分; 1.2.3、已备案或披露,并已经ICE8000信用机构验证,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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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自我简介是否备案或披露 | 1.3.1、未备案或披露,0分; 1.3.2、已备案或披露,信息秘密级别为为绝密,0分; 1.3.3、已备案或披露,信息秘密级别为为机密,5分; 1.3.4、已备案或披露,信息秘密级别为为秘密,15分; 1.3.5、已备案或披露,具为公开备案或披露,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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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活动与社会活动的透明度 (共:30分) |
2.1学习经历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2.2职业经历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3捐赠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4受捐赠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5股权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6购买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7销售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8参加社会团体的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9债权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10债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3)警示信息与褒扬信息的透明度 (共:10分) |
3警示信息与褒扬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5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5分。 |
| (4)整体透度承诺 (共:5分) |
4是否承诺全部信用信息已备案或披露 | 个人承诺全部信用信息已披露或备案,加5分 |
第三章 单位透明度指数
3.1 单位透明度指数计算标准如下表
| 备案或披露信息类别 | 评价项目 |
分值 |
(1)单位身份信息 (共:5分) |
1.1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成立证明文件)是否经过验证 | 1.1.1、未备案或披露或未经验证,0分; 1.1.2、已备案或披露,并已经ICE8000信用机构验证,2分。 |
| 1.2单位备案或披露的注册证书信息是否公开 | 1.2.1、未公开,0分; 1.2.2、公开,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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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单位联系方式是否公开披露 | 1.3.1、未披露或未公开披露,0分; 1.3.2、已公开披露,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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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经营活动与社会活动的透明度 (共:80分) |
2.1高级雇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2.2普通雇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3捐赠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4受捐赠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5股权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6股东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7购买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8销售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9参加社会团体和会员的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10参加或组织学习培训的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11债权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12债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13担保或被担保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2.14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公开备案或披露 | 每公开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 |
| (3)警示信息与褒扬信息的透明度 (共:10分) |
3警示信息与褒扬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5分。如果书面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5分。 |
| (4)整体透度承诺 (共:5分) |
4是否承诺全部信用信息已备案或披露 | 单位承诺全部信用信息已披露或备案,加5分 |
第四章 地区透明度指数
4.1 地区透明度指数加分标准如下表:
| 备案或披露信息类别 | 评价项目 |
分值 |
(1)立法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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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草案是否提前60日公开 (特注:本规则所称法律包括法规、规章及国家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
1.1.1、不公开,0分; 1.1.2、部分公开,3分; 1.1.3、全部公开,6分。 |
| 1.2法律审议过程是否公开 | 1.2.1、不公开,0分; 1.2.2、部分公开,3分; 1.2.3、全部公开,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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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立法的结果是否公开 | 1.3.1、不公开,0分; 1.3.2、部分公开,3分; 1.3.3、全部公开,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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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法透明度 |
2.1执法请求类信息(如:举报信息、登记申请信息等要求执法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是否公开; |
2.1.1、不公开,0分; 2.1.2、部分公开,3分; 2.1.3、全部公开,6分。 |
| 2.2执法过程是否公开; |
2.2.1、不公开,0分; 2.2.2、部分公开,3分; 2.2.3、全部公开,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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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执法结果是否公开; |
2.3.1、不公开,0分; 2.3.2、部分公开,3分; 2.3.3、全部公开,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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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司法透明度 (共:18分) |
3.1立案请求信息是否公开 |
3.1.1、不公开,0分; 3.1.2、部分公开,3分; 3.1.3、全部公开,6分。 |
| 3.2审理过程是否公开 |
3.2.1、不公开,0分; 3.2.2、部分公开,3分; 3.2.3、全部公开,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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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审理结果是否公开 |
3.3.1、不公开,0分; 3.3.2、部分公开,3分; 3.3.3、全部公开,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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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媒体自由度 (共:24分) |
4.1媒体是否可以自由设立 |
4.1.1、完全不自由,0分; 4.1.2、基本不自由,1分; 4.1.2、基本自由,4分; 4.1.3、自由,8分。 |
| 4.2媒体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自由设立 |
4.2.1、不自由,0分; 4.2.2、基本不自由,1分; 4.2.2、基本自由,4分; 4.2.3、自由,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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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媒体是否可以自由报道 |
4.3.1、完全不自由,0分; 4.3.2、基本不自由,1分; 4.3.2、基本自由,4分; 4.3.3、自由,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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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网络自由度 (共:22分) |
5.1网站是否可以自由设立 |
5.1.1、完全不自由,0分; 5.1.2、基本不自由,1分; 5.1.2、基本自由,4分; 5.1.3、自由,8分。 |
| 5.2网民是否可以自由发布信息 | 5.2.1、完全不自由,0分; 5.2.2、基本不自由,1分; 5.2.2、基本自由,4分; 5.2.3、自由,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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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公众是否可以自由上网 | 5.3.1、完全不自由,0分; 5.3.2、基本不自由,1分; 5.3.2、基本自由,4分; 5.3.3、自由,7分。 |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5.1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罚。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证、年审不合格、罚款等自律性惩罚。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5.2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5)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6)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5.3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5.4 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5.5 违反本规则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5.6 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6.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6.3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中引用本规则内容的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其它内容的版权属于提交方。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对该类资料具有无偿使用权。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6.4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6.5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78.htm.
6.6 本规则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7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6.8 本规则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