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线路联通线路 电信线路电信线路打造百年企业的入门证:ICE8000单位信用身份证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文件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

(版本号:ICE8000-999-20040301-20120116-22)


版权声明
1、阅读和使用本文件视同已阅读和默认本声明,视同已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使用本文件,请勿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
2、任何人违反上述承诺,均视同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被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经济赔偿与惩罚性经济赔偿等)。
3、本文件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已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   (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我们已于2006年针对抄袭剽窃者发布了信用通缉令,链结如下:2006年1号信用通缉令关于中国诚信企业协会、安徽国普网络有限公司等严重失信行为的通告
      版权声明单位:世界信用组织[WCO]
     注:世界信用组织[WCO]是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与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合并而成的。
 
提示:阅读本页,视同已知和承诺遵守版权声明。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

(版本号:ICE8000-999-20040301-20120116-22,2008年12月30日会员公决通过,根据3号、5号、9号公决文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本组织的中文名称:世界信用组织,英文名称:World Credit Organization corp,缩写WCO。对外通常使用名称:世界信用组织[WCO],以下简称组织。
1.2组织的性质:组织是由信用从业机构、信用从业人员、有较强诚信意愿的单位和个人、有较强诚信意愿的国家和地区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国际性社会团体。
1.3 组织的宗旨: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
1.4 组织的注册地:在美国犹他州政府。另外,总裁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中国香港等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以获得该注册地法律的保护。
1.5 组织实行会员意志表达代表权(该权责属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诚信单位理事会、诚信个人理事会、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行政执行权(该权责属总裁)、审理裁决权(该权责属国际道德法院,国际道德法院由监事会与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等组成)三权分立的基本制度,三权之间相对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理事不得兼任行政人员和监事、审理委员;监事与审理委员不得兼任行政人员、理事;行政人员不得兼任理事或监事与审理委员。
1.6 组织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等荣誉职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2.1 组织的业务范围:
   a)建立和完善国际普适性社会信用体系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b)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则;
   c)实施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
   d)开展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
   e)围绕组织宗旨,开展其它工作。
2.2组织不得与会员竞争,不得向社会开展除资格考试工作以外的所有商业活动。
2.3组织不得用公款影响组织选举的公正性,不得用公款用于可能导致组织总裁等高层人员个人崇拜的事项。
2.4 组织工作如有失误,应真诚道歉和改正,不得将公款用于掩蔽失误和粉饰业绩的公关宣传、封口费等事项。

第三章 会员

3.1 组织会员有以下五个类型:
   a)信用从业人员会员;
   b)信用从业机构会员;
   c)诚信个人会员;
   d)诚信单位会员;
   e) 诚信国家地区会员。
3.2申请加入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承诺遵守本章程;
   b)已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认证,获得了[ICE8000已立信组织]的信用身份。
   c)信用从业机构会员、诚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总经理或相应职务人员,诚信国家地区会员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人,应具备信用从业人员会员或诚信个人会员的身份。
3.3 会员入会或重新入会的程序是:
   a)提交入会申请书;
   b)经总裁批准;
   c)组织颁发临时会员证;
   d)入会一年后,如未违反组织章程或ICE8000规则,自动成为正式会员,组织颁发正式会员证。
3.4 会员自临时入会之日起,享有下列权利:
   a)对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b)批评权;
   c)建议权;
   d)监督权;
   e)退会权。
3.5 会员自正式入会之日起,除享有3.4所述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a)知情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表决权。
    如果会员存在滥用上述权利的事实或明显的可能,国际道德法院有权裁定暂时或长期中止该会员的上述权利。
3.6会员自临时入会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a)遵守章程和组织决议的义务(会员按第17.2条规定遵守或不遵守本义务);
   b)与其他会员发生争议时,尽量避免矛盾激化的义务(会员按第17.1条规定遵守本义务);
   c)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d)向组织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3.7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组织,有效期未届满的会员证自退会之日起作废。
    会员的[ICE8000已立信组织]信用身份失效满30日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有效期未届满的会员证自退会之日起作废。
    会员退出后不得使用已作废的会员证,否则,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会员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如果该活动有关表决或选举事项事关重大,总裁有权以保障活动效率和保障活动开展为由,暂时中止该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暂时将其会员身份转为临时会员身份。
3.8 信用从业机构会员、诚信单位会员、诚信国家地区会员指派参加组织活动的代表人员,应具备信用从业人员会员或诚信个人会员的身份。否则,视为该会员未参加活动,该代表只能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活动,不能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3.9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或组织决议的行为,经国际道德法院审理后予以开除,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公决

4.1 会员公决结果是组织最高的决议,理事会决议、行政决议、监事会决议、审理委员会决议等文件与公决结果相抵触的,自公决结果发布之日或按公决内容表明的失效日期失效。
4.2会员公决程序需经监事会或理事会按以下权限决定是否启动:
   a)理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经总裁提请的监事罢免案的会员公决程序;
   b)监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理事会提请的其它事项的会员公决程序。
4.3下列事项需经会员公决,并有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通过:
   a)经监事会同意的章程修改案、总裁罢免案、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解散案、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解散案、诚信单位理事会解散案、诚信个人理事会解散案、诚信国家或地区理事会解散案;
   b)章程过渡期设置案;
   c)经总裁提议并经理事会同意的监事罢免案。
4.4经监事会同意的除 4.3规定之外的其它需要会员公决的重要议案,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即为通过。

第五章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与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

5.1信用从业人员理事采用竞选方式由正式的信用从业人员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具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正式信用从业人员会员,经2000名正式信用从业人员会员推荐即可登记为竞选人。同一正式信用从业人员会员只能推荐一名竞选人。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总数占登记竞选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但总数不超过501名。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根据选票多少产生,出现最后名次得票相同的情况,用抽签方式决定。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每届二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应于上届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届满前60日产生。
5.2信用从业人员理事组成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任期与信用从业人员理事相同。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个人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总裁、其它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信用从业人员理事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到会信用从业人员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十分之一信用从业人员理事提出,可以向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议提交议案。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需本人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理事会议或代行表决权。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对自己未参加的理事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议由其理事长或理事长临时指定的其他个人理事主持。在信用从业人员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其他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主持会议时,由参会的信用从业人员理事选举一名信用从业人员理事召集和主持。
5.3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的理事长,由信用从业人员理事选举产生。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理事长每届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在议事时,如果一个议案正反两方票数相同,则参加会议的理事长有投两票的权利。
5.4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任期届满后,理事身份自动取消。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任期内的罢免程序如下:
   第一步,某一个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个人理事罢免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被罢免后或因藐视监事、监事会、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被解职后,从上次竞选落选竞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签方式决定。补任理事的任期至本届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解散。
5.5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任期届满自动解散。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在任期内的解散程序如下:
   第一步,其它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个人理事会解散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在任期内解散后,信用从业人员理事身份自动取消,组织应于60日内举行信用从业人员理事的选举。

第六章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和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

6.1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采用竞选方式由正式信用从业机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正式信用从业机构会员的具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仅能是三者其中之一,同一正式信用从业机构会员不能产生两名信用从业机构理事参选人),经100家正式信用从业机构会员推荐即可登记为竞选人。同一家正式信用从业机构会员只能推荐一名竞选人。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总数占登记竞选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但总数不超过101名。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根据选票多少产生,出现最后名次得票相同的情况,用抽签方式决定。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每次任期六年,连任不得超过二次。每两年选举三分之一。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应于上任理事任期结束前60日产生。
6.2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组成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信用从业机构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总裁、其它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信用从业机构理事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信用从业机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到会信用从业机构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十分之一信用从业机构理事提出,可以向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议提交议案。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需本人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理事会议或代行表决权。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对自己未参加的理事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议由其理事长或理事长临时指定的其他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主持。在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其他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主持会议时,由参会的信用从业机构理事选举一名信用从业机构理事召集和主持。
6.3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的理事长,由信用从业机构理事选举产生。信用从业机构理事长每届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在议事时,如果一个议案正反两方票数相同,则参加会议的理事长有投两票的权利。
6.4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任期结束后,理事身份自动取消。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任期内的罢免程序如下:
    第一步,某一个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信用从业机构理事罢免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被罢免后或因藐视监事、监事会、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被解职后,从上次竞选落选竞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签方式决定。补任理事的任期为原任理事的剩余任期。
6.5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解散程序如下:
    第一步,其它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解散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解散后,信用从业机构理事身份自动取消,组织应于60日内举行信用从业机构理事的选举。
6.6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所任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总经理的信用从业机构会员,可称为组织的理事单位。
    信用从业机构理事长所任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总经理的信用从业机构会员,可称为组织的理事长单位。

第七章 诚信个人理事与诚信个人理事会

7.1诚信个人理事采用竞选方式由正式的诚信个人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正式诚信个人会员,经5000名正式诚信个人会员推荐即可登记为竞选人。同一正式诚信个人会员只能推荐一名竞选人。
    诚信个人理事总数占登记竞选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但总数不超过501名。
诚信个人理事根据选票多少产生,出现最后名次得票相同的情况,用抽签方式决定。
    诚信个人理事每届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诚信个人理事应于上届诚信个人理事会届满前60日产生。
7.2诚信个人理事组成诚信个人理事会,诚信个人理事会任期与诚信个人理事相同。
    诚信个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个人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总裁、其它理事会或五分之一诚信个人理事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到会诚信个人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十分之一诚信个人理事提出,可以向诚信个人理事会议提交议案。
    诚信个人理事需本人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理事会议或代行表决权。
    诚信个人理事对自己未参加的理事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诚信个人理事会议由其理事长或理事长临时指定的其他个人理事主持。在诚信个人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其他诚信个人理事主持会议时,由参会的诚信个人理事选举一名诚信个人理事召集和主持。
7.3 诚信个人理事会的理事长,由诚信个人理事选举产生。
    诚信个人理事会理事长每届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诚信个人理事会在议事时,如果一个议案正反两方票数相同,则参加会议的理事长有投两票的权利。
7.4诚信个人理事任期届满后,理事身份自动取消。
    诚信个人理事任期内的罢免程序如下:
    第一步,某一个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个人理事罢免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诚信个人理事被罢免后或因藐视监事、监事会、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被解职后,从上次竞选落选竞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签方式决定。补任理事的任期至本届诚信个人理事会解散。
7.5 诚信个人理事会任期届满自动解散。
    诚信个人理事会在任期内的解散程序如下:
    第一步,其它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个人理事会解散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诚信个人理事会在任期内解散后,诚信个人理事身份自动取消,组织应于60日内举行诚信个人理事选举。

第八章 诚信单位理事和诚信单位理事会

8.1 诚信单位理事采用竞选方式由正式诚信单位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正式诚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仅能是三者其中之一,同一正式诚信单位会员不能产生两名诚信单位理事参选人),经200家正式诚信单位会员推荐即可登记为竞选人。
    同一家正式诚信单位会员只能推荐一名竞选人。 诚信单位理事总数占登记竞选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但总数不超过1200名。
    诚信单位理事根据选票多少产生,出现最后名次得票相同的情况,用抽签方式决定。
    诚信单位理事每次任期六年,连任不得超过二次。每年选举六分之一。 诚信单位理事应于上任理事任期结束前60日产生。
8.2 诚信单位理事组成诚信单位理事会。
    诚信单位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诚信单位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总裁、其它理事会或五分之一诚信单位理事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诚信单位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到会诚信单位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十分之一诚信单位理事提出,可以向诚信单位理事会议提交议案。
    诚信单位理事需本人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理事会议或代行表决权。
    诚信单位理事对自己未参加的理事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诚信单位理事会议由其理事长或理事长临时指定的其他诚信单位理事主持。在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其他诚信单位理事主持会议时,由参会的诚信单位理事选举一名诚信单位理事召集和主持。
8.3 诚信单位理事会的理事长,由诚信单位理事选举产生。诚信单位理事长每届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诚信单位理事会在议事时,如果一个议案正反两方票数相同,则参加会议的理事长有投两票的权利。
8.4 诚信单位理事任期结束后,理事身份自动取消。
    诚信单位理事任期内的罢免程序如下:
    第一步,某一个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诚信单位理事罢免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诚信单位理事被罢免后或因藐视监事、监事会、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被解职后,从上次竞选落选竞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签方式决定。补任理事的任期为原任理事的剩余任期。
8.5 诚信单位理事会解散程序如下:
    第一步,其它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诚信单位理事会解散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诚信单位理事会解散后,诚信单位理事身份自动取消,组织应于60日内举行诚信单位理事的选举。
8.6 诚信单位理事所任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总经理的诚信单位会员,可称为组织的理事单位。
    诚信单位理事长所任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总经理的诚信单位会员,可称为组织的理事长单位。

第九章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和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

9.1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采用竞选方式由正式诚信国家地区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正式的诚信国家地区会员可推荐一名具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人员作为竞选人,该竞选人同时应具备诚信个人会员或信用从业人员会员身份。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总数占正式诚信国家地区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根据选票多少产生,出现最后名次得票相同的情况,用抽签方式决定。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每次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二次。每年选举四分之一。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应于上任理事任期结束前60日产生。
9.2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组成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诚信国家地区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总裁、其它理事会或五分之一诚信国家地区理事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诚信国家地区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案须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到会诚信国家地区理事同意方为通过。
    经十分之一诚信国家地区理事提出,可以向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议提交议案。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需本人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理事会议或代行表决权。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对自己未参加的理事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议由其理事长或理事长临时指定的其他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主持。在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其他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主持会议时,由参会的诚信国家地区理事选举一名诚信国家地区理事召集和主持。
9.3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的理事长,由诚信国家地区理事选举产生。诚信国家地区理事长每届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在议事时,如果一个议案正反两方票数相同,则参加会议的理事长有投两票的权利。
9.4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任期结束后,理事身份自动取消。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任期内的罢免程序如下:
    第一步,某一个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诚信国家地区理事罢免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超过二分之一(不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被罢免后或因藐视监事、监事会、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被解职后,从上次竞选落选竞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签方式决定。补任理事的任期为原任理事的剩余任期。
9.5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解散程序如下:
    第一步,其它理事会或总裁向监事会提请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解散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解散后,诚信国家地区理事身份自动取消,组织应于60日内举行诚信国家地区理事的选举。
9.6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所代表的诚信国家地区会员,可称为组织的理事国家或理事地区。
    诚信国家地区理事长所代表的诚信国家地区会员,可称为组织的理事长国家或理事长地区。

第十章 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单行决议

10.1 理事会由信用从业机构理事会、信用从业人员理事会、诚信单位理事会、诚信个人理事会、诚信国家地区理事会五个独立部分组成,五个理事会独立行使相同的职权。
10.2 理事会议由五个理事会分别独立召开。必要时,五个理事会可以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副总裁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10.3理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范围是:
   a)审议行政会工作报告(包括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报告(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b)审议行政会组成部门设置方案、专职人员增减方案;
   c)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d)根据总裁的提名和提请,决定和罢免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e)根据总裁的提名和提请,决定和罢免行政院组成部门负责人;
   f)根据总裁的提名和提请,决定监事人选和审议监事罢免案;
   g)根据总裁的提名和提请,决定审理委员人选和审议审理委员罢免案;
   h)审议总裁提出的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监事、理事、审理委员、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薪酬方案;
   i)审议和决定财务计划调整方案;
   j)审议章程修订议案;
   k)决定会员会费标准的调整和缴纳方式;
   l)决定除理事会解散和理事罢免之外事项的会员公决议案是否提请监事会;
   m)对行政人员、审理委员、监事涉嫌渎职或涉嫌贪污腐败行为,如果理事会认为行政会的调查力度不够或中立性不够,可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于调查后提交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n)对行政会的重大行政决策或其它事项,成立听证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
   o)审议总裁或理事提交的其他议案。
10.4 理事会决议的形成程序及条件:
    第一步,一个独立理事会对有关提案审议后进行表决,如通过进行下一步。
    第二步,交由另一个独立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通过进行下一步。
    第三步,交由余下的独立理事会审议。如果余下的独立理事会均未否决该提案,或者在30日内未作否决性质的回复,则视同该提案已通过理事会审议,已成为决议案,然后进入下一步。
    第四步,将决议案提交组织总裁,由总裁代表组织签发后成为理事会决议。除总裁罢免议案之外,所有理事会决议案均应由总裁签发后才能成为理事会决议。如果总裁依据第 11.5条规定行使否决权,则理事会需要对该决议案按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重新审议。重新审议后,如果该决议案分别获得原提案的两个独立理事会各自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支持票数,则该决议案自动生效成为理事会决议。
10.5 理事会决议不得与章程或其它会员公决文件相抵触,如果抵触则属于无效文件,相关人员有权在说明原因后不执行该文件。
10.6一个理事会或总裁的提案被另一个理事会否决后,该理事会或总裁有权要求作出否决的理事会于15日内提出书面的否决理由,以使得该理事会或总裁可以有充分的信息决定议案的修改内容。作出否决的理事会拒绝或逾期提出书面否决理由的,被否决议案的理事会或总裁有权启动该理事会解散程序或理事罢免程序。
10.7某独立理事会不存在的,视同该理事会未对该提案提出否决,不影响有关提案的程序进行与生效。全部理事会不存在的,由监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
    组织召开理事会联席会议时,如果某独立理事会未参会,则视同该独立理事会不对该联席会议中的所有提案提出否决。
10.8一个独立理事会有权作出仅对所属类别会员有拘束力的决议案,该决议案经总裁签署后生效。该决议称为单行决议。
    单行决议的效力低于行政决议。单行决议如果与行政决议、理事会决议、章程等会员公决文件相抵触,则属于无效文件,会员有权在说明原因后不执行该文件。
10.9 单行决议的形成程序及条件:
    第一步,一个独立理事会对有关提案审议后进行表决,如通过进行下一步。
    第二步,将决议案向全体会员公示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如果没有其它理事会提出否决,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将决议案提交组织总裁,由总裁代表组织签发后成为单行决议。如果总裁依据第 11.5条规定行使否决权,则理事会需要对该决议案按第一步、第二步重新审议。重新审议后,如果该决议案获得原提案的独立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支持票数,则该决议案自动生效成为单行决议。

第十一章 总裁、行政会、行政决议

11.1 组织行政执行系统总称行政会,总裁是行政会的最高负责人,也是组织的最高代表。 总裁的职责与权限范围如下:
   a)向理事会提交行政会工作报告(包括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报告(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b)向理事会提交行政会组成部门设置方案、专职人员增减方案;
   c)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它理事会决议;
   d)制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e)组织相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解释行业标准;
   f)受理并决定会员入会申请,并对会员的绩效进行考评;
   g)受理和决定ICE8000授权事项;
   h)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推广与实施工作;
   i)对会员(当然包括理事、监事、审理委员、行政人员)的违规行为(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失信行为(当然包括渎职、贪污、腐败行为)、对[ICE8000已立信组织]和其它组织的失信行为或严重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调查后提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j)提名和罢免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行政会组成部门负责人、审理委员,经理事会同意后签发任免书;
   k)提名监事人选和提起监事罢免案,经理事会同意后签发任免书;
   l)拟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监事、理事、审理委员、行政会工作人员薪酬方案;
   m)组织会员公决和理事选举、总裁选举;
   n)代表组织签发组织的各类决议(除国际道德法院裁决之外的决议);
   o)决定除罢免案之外责任赦免;
   p)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1.2 组织设副总裁一名,副总裁是总裁的竞选搭档,与总裁共同产生。副总裁根据总裁的委托,参与组织事务。
11.3 总裁采用竞选方式由全体正式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每届四年。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裁,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裁任期内担任总裁职务或代理总裁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裁职务超过一次。
    具有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正式会员资格累计8年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信用从业人员会员或诚信个人会员,经10000名(家)正式会员推荐即可登记为正副总裁竞选人。
    组织监事可以直接登记为正副总裁竞选人,如果当选总裁,其监事身份于总裁宣誓就职之日自动解除。
    选票最多的竞选人即当选为总裁。
    总裁应于上届总裁届满前60日产生。
    总裁在任期内死亡、辞职或被罢免的或因藐视监事、监事会、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被解职的,按以下顺序继任:副总裁、信用从业机构理事长、信用从业人员理事长、诚信单位理事长、诚信个人理事长。
    总裁在任期内出现病危或暂不能履行职权的其它情况时,由副总裁代行总裁职权。副总裁出现病危或暂不能履行职权的其它情况时,可以代行副总裁职权的人员顺序是:信用从业机构理事长、信用从业人员理事长、诚信单位理事长、诚信个人理事长。总裁或副总裁病危或相关情况消除后,重新履行其职权。
11.4 总裁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职。 总裁在任期内的罢免程序如下:
    第一步,理事会向监事会提请总裁罢免案;
    第二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三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三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11.5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总裁有权对理事会决议案行使否决权:
   a)理事会的决议案与组织章程相抵触的;
   b)认为理事会的决议案违背组织宗旨和社会使命或者对组织宗旨和社会使命具有潜在重大威胁的;
   c)认为理事会的决议案明显不合情理或明显会损害少数会员正当权益的。
11.6总裁在职权范围内签发的除理事会决议或会员公决文件或单行决议以外的各类书面文件,均属于行政决议。行政决议属于组织决议,行政决议中的要求及禁止性质的内容会员应予执行,指导与倡议、建议性质的内容会员应充分注意。
    行政决议均不得与组织章程或理事会的决议或章程等会员公决文件相抵触,如果抵触属于无效文件,会员有权在说明原因后不执行该文件。
    总裁在职权范围内制订的行政决议,如果与会员有利害关系,总裁应于作出该决议前努力听取会员意见,尤其对理事会的正式意见应充分注意。
11.7为防范行政决议的失当,理事会决议可以否决行政决议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但是,如果受否决的行政决议已生效且在执行中,应给予行政决议不低于30日的过渡期,否则,总裁有权延长行政决议30日。
11.8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会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由总裁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后产生,任期由总裁决定,但任期不得长于总裁的当值任期。 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全部满足如下条件:
   a)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
   b)最近连续四年以上(含本数)的个人会员身份。
11.9 行政会普通工作人员(指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由总裁或其授权的部门聘任,签订聘任合同,按所在国劳动法律办理相关劳资手续,聘期不得长于总裁的当值任期。 行政会普通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
   a)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
   b)最近连续二年以上的个人会员身份;
   c)有36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凭公益性社会团体开据的义工经历证明)。

第十二章 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12.1 组织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为名誉职务,由具备如下条件的德高望重人士担任:
   a)有较大社会影响;
   b)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对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有较深的了解。
12.2 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每届任期二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可以列席理事会、监事会并发表个人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12.3 组织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可受总裁的委托,代表组织参与各类公共事务或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章 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陪审团、审理委员会决议

13.1 组织设立审理委员会,其职责与权限范围为:
   a)根据行政会或理事会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控诉申请,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或失信行为进行审理;
   b)根据行政会的控诉申请,对非会员的失信行为或重大违规行为进行审理;
   c)根据会员的控诉申请,对行政决议或理事会决议是否侵犯会员正当权益进行审理;
   d)根据会员的控诉申请,对会员之间的争议、选举争议等其它争议进行审理;
   e)根据非会员或会员的控诉,对监事会管辖以外的各种争议进行审理。
13.2 审理委员会是临时机构,它由控诉人及/或被控诉人选定的单数审理委员组成。 审理委员会成员超过一人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13.3 审理委员的任职资格:
   a)具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且为执业人员;
   b)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资格或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其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审理工作;
   c)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能够积极、中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拒绝承担义务或消极承担义务或中途拒绝承担义务。
13.4 审理委员每次任期一年,可无限自动连任。任期届满前未辞职或未被罢免或未被解职的,自动连任。任期届满前向总裁提出辞职的,自辞职申请送达总裁第二日起,自动失去委员身份。总裁应将辞职委员名单向理事会报告。
    审理委员如果出现具有故意情节的违规行为,应加重处罚。
    对于违规或明显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审理委员,总裁应提请理事会罢免其审理委员身份。理事会通过罢免案的,罢免案通过之日或罢免案上注明的免职日期为审理委员的免职日期。
13.5 陪审团由陪审员组成,属临时机构。
    陪审团的裁决,视同为审理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凡是由审理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被控诉人有权决定由陪审团进行审理。
13.6陪审员是从个人会员(包括信用从业人员会员和诚信个人会员)当中,抽签产生,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年龄在21岁以上;
   b)个人诚信级别在B级(含B级)以上;
   c)无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等不适宜担任陪审员的情况。
13.7 对审理委员进行人身攻击、恐吓、谩骂、侮辱的行为,属于藐视审理委员的行为。审理委员可以对其进行警告或公开警告,并要求其改正,无正当事由且拒不改正的,审理委员有权作出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员职务(及/或身份)、审理委员身份或开除其会员身份的裁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裁定后15日内向监事会申请终局裁决,在15日内未申请终局裁决的,裁定自动生效。
13.8 以下行为属于藐视审理委员会的行为:
   a)无正当事由,拒绝参加或延迟参加审理委员会举行的审理会、听证会;
   b)咆哮、扰乱审理会、听证会;
   c)对陪审员进行人身攻击、恐吓、谩骂、侮辱的行为;
   d)在知道或理应知道真实情况,但拒绝提供证词或提供虚假证词;
   e)不按第1 7.2条规定执行审理委员会决定。
    对于藐视审理会员会的行为,审理委员会可以进行警告或公开警告,并要求其改正,无正当事由且拒不改正的,审理委员会有权作出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员职务(及/或身份)、审理委员身份或开除其会员身份的裁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裁定后15日内向监事会申请终局裁决,在15日内未申请终局裁决的,裁定自动生效。

第十四章 监事、监事会、监事会决议

14.1 监事任职资格如下(需同时具备):
   a)其个人理想与组织宗旨和社会使命高度一致,其个人价值观与组织的核心价值观、人类普适价值观高度一致,组织宗旨、社会使命、核心价值观、人类普适价值观已内化为其思维习惯和行动指南;
   b)具有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资格;
   c)具有8年以上(含本数)高层人员(高层人员包括理事、审理委员、总裁、副总裁及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
14.2监事实行终身制,除非以下理由,监事职务不得解除:
   a)监事被罢免;
   b)监事提出辞职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
   c)监事当选总裁后,宣誓就职总裁后监事职务自动解除。
14.3 监事的罢免程序:
    第一步,总裁提起监事罢免案,罢免的理由只能是:监事不符合1 4.1规定监事任职资格,任何其它理由均不得提起罢免案;
    第二步,理事会通过监事罢免案;
    第三步,会员公决,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正式会员同意罢免的,罢免案方生效。
14.4 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全票通过的方式形成决议,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范围是:
   a)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对组织决议是否违反章程或组织宗旨和社会使命进行最终裁决;
   b)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对章程解释案进行最终裁决;
   c)对理事会提交的章程修订议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d)对理事会提交的总裁罢免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e)对个人理事会、机构理事会、总裁提交的机构理事会或个人理事会解散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f)对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要议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g)根据当事人的提请,对藐视审理委员或藐视审理委员会的裁决进行最终裁决;
   h)根据被控诉人或控诉人的提请,对二审道德法庭裁决进行最终裁决;
   i)根据相关人员的提请,由首先接到提请的监事对审理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作出最终裁决。
14.5 监事对组织事务(自身涉嫌渎职、贪污、腐败的调查及审理事务除外)具有知情权,在监事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列席理事会议、行政会各层次会议、审理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行政会工作人员、审理委员及其他会员了解与组织事务相关的情况。但是监事在行使知情权时,不得干预理事会和行政会的具体事务。
14.6 以下行为属于藐视监事的行为:
   a)妨碍监事知情权;
   b)对监事进行人身攻击、恐吓、谩骂、侮辱。 对于藐视监事的行为,监事可以进行警告或公开警告,并要求其改正,无正当事由且拒不改正的,监事有权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员职务(及/或身份)、审理委员身份,也有权开除其会员身份。
1 4.7 以下行为属于藐视监事会的行为:
   a)无正当事由,拒绝参加或延迟参加监事会举行的审理裁决会、听证会;
   b)咆哮、扰乱审理裁决会、听证会;
   c)在知道或理应知道真实情况,但拒绝提供证词或提供虚假证词;
   d)不按第17.2条规定执行监事会决议。
    对藐视监事会的行为,监事会可以进行警告或公开警告,并要求其改正,无正当事由且拒不改正的,监事会有权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员职务(及/或身份)、审理委员身份,也有权开除其会员身份。
14.8 监事会共有七名监事,监事缺额时,总裁可从具有监事任职资格的人选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签发任命书。
14.9 监事长由监事会按多数原则选举产生。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或其委托的人主持。监事如不参加监事会议,视同对监事会议的议案实施了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章 国际道德法院

15.1 组织设立国际道德法院,根据控诉人的控诉对各类信用争议进行审理。
15.2 国际道德法院分为一审国际道德法院、二审国际道德法院、最高国际道德法院。
    一审国际道德法院和二审国际道德法院由院长、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组成;最高国际道德法院由监事会组成。
    一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二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由全体审理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国际道德法院长由监事长担任。
    院长、监事、审理委员、陪审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履行其职权。
    名誉院长由院长在德高望重的人士中聘任,顾问由院长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且品行端正的人士中聘任。名誉院长和顾问聘期不得超过三年。
    名誉院长、顾问不能同时是组织理事或组织行政高级管理人员。
15.3 除监事会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际道德法院实施三审制。
    一审国际道德法院和二审国际道德法院,审理由审理委员会管辖的案件;最高国际道德法院审理由监事会管辖的案件。
    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案件,由院长负责立案工作,由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监事会组成的道德法庭独立审理并独立裁决。人们有权监督但无权进行干预。
国际道德法院恪守并坚定地维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的原则(即:以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目的),并依据该原则,去努力保障社会正义的底线和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

第十六章 组织法定代表人

16.1 组织法定代表人属于终身名义职务,仅有一项职权:在新任总裁宣誓就职仪式上,颁发和宣读全权授权书,将法定代表人所有职权授予总裁。
    法定代表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超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参与组织任何内外部事务。法定代表人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作出的任何越权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均对组织、会员、组织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没有效力。
    任何单位或个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本条第一款规定职权的,仍接受其相关越权行为的,属串通行为,组织不承担串通行为对组织赋予的责任、义务及相关后果。
    任何单位或个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组织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权限,仍胁迫或诱使法定代表人超越本条第一款规定职权作出相关行为的,属恶意行为,组织不承担该恶意行为及相关结果对组织赋予的责任、义务及相关后果,并追究恶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16.2 组织法定代表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颁发全权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未如期参加总裁宣誓就职仪式的,也未委托他人代行该事务的,由任一名监事或任一名理事或新任总裁指定的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宣读并颁发全权授权书。
16.3 法定代表人死亡的,由年龄较大的监事继任。

第十七章 会员争议处理与组织章程、决议的遵守

17.1会员之间发生争议后,应先各自冷静和换位思考,尽量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a)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将争议提请组织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无须另行签订调解协议。
   b)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将争议提请组织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无须另行签订仲裁协议,该仲裁是终局性的。
   c)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将争议提请组织国际道德法院进行审理。
   d)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进行内部投诉或公开投诉。
    会员在未采取上述措施之前,应尽量避免双方矛盾的激化。
    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争议,如果非会员提请组织进行调解或, 仲裁的,会员应同意调解或仲裁,无须另行签订调解或仲裁协议。
17.2 会员应自觉遵守章程和组织决议(会员公决结果、监事会决议、理事会决议、行政决议、审理委员会决议、单行决议均属于组织决议),但会员发现章程或决议任一条款不正确或存在不公正或损害其正当权益之情况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会员未作出上述公开声明的,应当执行章程或决议。

第十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财务公开

18.1 组织经费来源:
   a)会员费;
   b)授权费;
   c)执业资格考试费;
   d)捐赠;
   e)其他合法收入。
18.2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18.3 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8.4 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8.5 组织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保证捐赠人、会员等利害关系人能够了解组织的捐赠收入、会员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的使用情况。财务公开制度包括:
   a)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人和会员或全社会公开;
   b)以年度财务报告或单个、单项财务报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c)财务账册向会员、捐赠人有条件公开。为降低组织的管理费用,会员和捐赠人查询组织的财务账册需支付一定的查询费用和资料复印、整理费用。
   d)捐赠人、会员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的,以其认可的化名对外公布。

第十九章 章程的解释与修订

19.1 章程的解释程序:
    第一步,总裁或理事会或审理委员会均有权对章程提出自己的解释;
    第二步,会员、理事等相关人员认为上述解释不符合章程本义的,可向监事会申请最终裁决;
    第三步,监事会最终裁决是有效的章程最终解释。
19.2章程的修订程序如下:
    第一步,总裁或理事向理事会提出章程修订案;
    第二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监事会审核;
    第三步,监事会审核通过的,进入第四步,审核未通过的,程序中止;
    第四步,进行会员公决,会员公决的结果为终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数)的正式会员同意方为公决通过。

第二十章 附则

20.1 组织会员、行政人员、审理委员、理事、监事、总裁等人员在入会及任职时,陪审员履职前,应进行良心宣誓。
20.2 本章程自会员公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20.3 经会员公决,可以根据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对本章程的要求设置过渡期。
20.4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组织的监事会。
20.5世界信用组织[WCO]是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合并而成。世界信用组织[WCO]继承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在合并之前出台的所有决议,由世界信用组织[WCO] 自然继承并对其产生效力。

以下内容是打印设置,它不会被打印

打印设置

一、按下面方法进行打印设置,可以使打印更美观。页面设置方法如下:

1、点下面的页面设置;

2、纸张大小,选A4,来源选:自动选择;

3、页眉框中的内容清除,为空;

4、页脚框中的内容为 &b第&p页 共&P页&b &D&T

5、方向为纵向;

6、左右均为:31.8 上下均为:2
4.4

二、网页文字大小设为中,方法是:从网页浏览器上中部—查看—文字大小—中。

三、双面打印时,需要在打印机首选项的相关栏目中,选中双面打印选项。

四、打印前建议预览,打印预览从网页浏览器中查找(IE6,点左上角文件-打印预览)。

   

世界信用组织[WCO]—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