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信用担保、信用保理、信用保险

4.4.1 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一个传统的信用服务,世界信用组织[WCO]加入一些创新元素,适用标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担保标准》(http://www.ice8000.or /gc/135.htm)。

信用担保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信用机构根据组织的申请,在对组织进行评估或要求组织提供反担保后,为组织的贷款或赊销等合同提供担保。如果组织未按贷款或赊销等合同还款,由信用机构按担保合同承担偿还义务。

信用担保服务对客户的价值是:帮助客户获得贷款、赊销商品或其它收益。

信用担保服务的取费对象一般是被担保人。

4.4.2 信用保理

信用保理是一个传统的信用服务,世界信用组织[WCO]加入一些创新元素,适用标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保理标准》(http://www.ice8000.or /gc/127.htm)。信用保理机构及被保人均可以依照或参照该标准,在增进工作效率的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和减少主观争议。

信用保理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信用机构或金融机构全部或部分收购企业的应收账款,付给企业现金以后承担应收账款的接收及坏账损失。

信用保理服务对客户的价值是:代客户承担坏账损失。

信用保理服务的取费对象一般是被保理人。

4.4.3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一个金融服务与信用服务结合的传统业务。世界信用组织[WCO]加入一些创新元素,适用标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保险标准》(http://www.ice8000.or/gc/126.htm)。

信用保险的服务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进行承保,发生坏账时按保险合同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信用保险服务对客户的价值是:代客户承担坏账损失。

信用保险服务的取费对象是投保人,一般是债权人。

上述内容摘自《ICE8000信用知识入门》(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