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同行:ICE8000标准对会员免费,没有必要抄袭剽窃,欢迎成为会员。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标准拟定、审议、发布、解释标准

(版本号:ICE8000-105-20100625-20190401-6)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理事会;效力等级:理事会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保障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先进性、科学性、普适性、严密性、公开透明性、公正性,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的拟定、修订、审议、公布、解释,适用本标准,但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本标准所称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是指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当中的各个标准,也包括本标准。

1.6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标准的效力等级

2.1标准的效力等级如下:

(1)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等注明由会员公决通过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公决决议;

(2)明确标明为理事会决议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理事会决议;

(3)上述(1)、(2)之外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

第三章 标准的拟定、审议、发布程序

3.1本标准所称拟定,是指撰写[标准草案]或[标准修订草案]。

本标准所称审议,是指对[标准草案]或[标准修订草案],进行审核、辩论和表决。

3.2效力等级为会员公决决议的标准,其拟定、审议、发布程序,按章程规定的会员公决程序进行。

3.3效力等级为理事会决议的标准,其拟定、审议、发布程序,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决议程序进行。

3.4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的标准,其拟定、审议、发布程序如下:

(1)有关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标准草案或修订草案,提请信用标准委员会进行审议;

(2)信用标准委员会进行审议,必要时,将有关草案向相关方征询意见,或公开征询意见及/或举行听证会;

(3)行政会总裁审核同意后,向理事会提交正式的意见证询函。

(4)行政会总裁按以下情况处理:

A、理事会接到意见证询函后在30日内未作回复,视同理事会无异议。行政会总裁可即时签署并发布标准。

B、理事或理事会提出异议,行政会总裁认为该异议合理的,应根据异议情况进行修订,然后重新提交意见证询函。

C、理事或理事会提出异议,行政会总裁认为该异议不合理的,可要求理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做出有效的否决性议案。理事会未在该期限内做出否决性议案,或者该否决性议案被行政会总裁或国际道德法院有效否决的。行政会总裁可即时签署并发布标准。

3.5为了降低审议成本,对于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的标准,特作出以下规定:

(1)本标准发布之前已经公布的标准,视同已符合本标准。

(2)标准的修订,如仅仅是文字或语句瑕疵的修正或行文结构的变动,不涉及相关方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则无须向理事会提交征询函,但应向理事会作出书面通知或说明。

(3)如果行政会总裁认为有必要对新发现的重大风险或重大瑕疵,尽快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在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订后,再向理事会提交征询函。

第四章 标准的解释

4.1标准中已明确解释部门的,由该部门解释;未明确解释部门或明确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解释的,由行政部门解释。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5.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5.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5.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5.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5.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5.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6.1本标准的效力等级为理事会决议。

6.2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3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6.4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6.5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6.6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gc/105.html

6.7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6.8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6.9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