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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标准

(版本号:ICE8000-158-20120308-20140925-3)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帮助社会团体提高法人治理水平,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各类非营利性组织,即:将收入与利润用于宗旨事业而不是用于向投资者分配的各类组织,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等。

本标准所称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组织,而不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本标准所称社会团体法人是指非营利性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本标准所称社会团体非法人是指非营利性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如:未经注册的社会团体等。

本标准所称会长,是指社会团体行政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职务名称可能是会长、秘书长、干事长、总裁、总干事或相应职务。

本标准所称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它可以有以下三种理解:

(1)社会团体治理,是指社会团体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按照章程或契约,行使法人的权利,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2)狭义的社会团体治理,是指社会团体如何处理内部会员、理事、监事及执行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3)广义的社会团体治理,是指社会团体如何处理内部会员、理事、监事及执行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及社会团体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1.5各类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均可自愿适用本标准。社会团体非法人的治理,可自愿参照适用本标准。

自愿适用本标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其章程、契约、决议等文件中明确注明本社会团体适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标准》。

1.6社会团体法人治理,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2.1本标准所称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法人的组织架构,也就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四个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法律、社会团体章程或相关契约确定。法人治理结构也属于制度范畴,而且是一个社会团体最根本的制度。

2.2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一般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会员大会,由社会团体会员组成,所体现的是全体会员对社会团体的最终决策权。

(2)理事会,由社会团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社会团体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会员的权益。

(3)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对社会团体的财务和理事、执行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会长,由理事会或会员会聘任,是执行者。

2.3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职责明确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或整个功能的发挥。

(2)有效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需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没有有效的制衡,就难以实现公平,就难于追求和实现宗旨事业。

(3)协调运转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在内部需要有效制衡,但是对于外部,需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不能因内部的矛盾而影响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社会团体决议形成前,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应当充分磋商和争论,但是社会团体决议形成后,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保证社会团体决议的顺利实行。

(4)信息共享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应当相互公开信息、相互共享信息。信息的共享不但能化解猜疑和矛盾,也是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之一。

(5)信息公开原则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应当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各界公开信息,尤其应对捐赠人公开信息。

2.4以下现象,一般意味着存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缺失的风险,所以社会团体应充分注意并及时完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1)理事长越权干预会长事务,会长越权决定理事会事务;

(2)理事长与会长为同一人;

(3)理事、监事、会长职责越位或缺位;

(4)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议总是合并召开,或者参会人员分不清是理事会议还是会长办公会议;

(5)长期未召开理事会或监事会或会员会议;

(6)理事或监事或会长或理事长不知悉自己的权责界限;

(7)没有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文件;

(8)理事、监事、高管人员非正常离职;

(9)会员到媒体或有关部门投诉社会团体。

第三章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制度的要求

3.1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制度,是指运行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项制度。

3.2建立法人治理制度,一般应达到或注意以下要求:

(1)社会团体中高层人员应学习和运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会议标准》,以保障会议的质量。

(2)社会团体理事、监事、会长及副会长等高管人员,应定期学习社会团体章程,准确知悉社会团体章程有关法人治理的内容,准确知悉自己的权责界限和行权方式。

(3)社会团体章程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文件,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员会、理事会、监事会。

(4)会员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之间不得相互越权,越权方作出的决定不但无效,越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5)应根据章程及相关制度、契约,绘制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图,以便社会团体员工或利益相关方知悉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

(6)应根据章程及相关制度、契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更换理事、监事、会长等人员。

(7)决策型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各有权参加的人员。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gc/158.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