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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认证与监督标准

(版本号:ICE8000-039-20050306-20200311-23)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帮助信用从业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工作能力,为了向社会输送中级信用专业人才,为了促进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认证与监督适用本标准。

1.5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认证与监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

1.6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无论其是否从事信用业务,也无论其是否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均不得损害世界信用组织[WCO]的正当权益。

1.7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属社会组织颁发的中级信用专业人才的证明,它向社会证明:

(1)证书所有人曾经通过了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具备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2)证书所有人具备诚信的意愿。

1.8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执业证书属于从事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业务的执业证明,它向社会证明:

(1)证书所有人具备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且相关知识经过了持续更新;

(2)证书所有人具备诚信的意愿;

(3)证书所有人已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和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WCO]监督。

1.9本标准所称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是指持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的人员,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管理师[ICM]。

本标准所称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是指持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执业证书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ICE8000已立信个人,简称已立信个人,是指已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的个人,包括:诚信承诺星个人,诚信希望星个人、诚信启明星个人、诚信光明星个人。ICE8000已立信个人的名词含义等同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个人会员。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

2.1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工作中应遵循独立、中立、客观、公正、严格、严密、谨慎、合法、合理的原则。

2.2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工作中应诚实、守信、勤勉。

2.3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工作中应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4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工作中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不当利益。

2.5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处理信用信息时应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易读性原则、快速性原则。

原始性原则,是指不能对信用信息做任何改动和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则,是指不截留任何信用信息。

易读性原则,是指根据信用信息的类别、紧急程度进行科学分类,编制目录和清单,以便阅读和存档。

快速性原则,是指快速地传递信用信息。

2.6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ICE8000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时,应积极向世界信用组织[WCO]举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世界信用组织[WCO]对涉嫌违法或违规的事件调查时,任何知情或理应知情的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均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7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为其它信用机构介绍客户,或私下将本单位的客户介绍给其它信用机构。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不得用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开拓业务。

2.8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因各种原因失去执业身份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世界信用组织[WCO]具有竞争关系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信用业务,且世界信用组织[WCO]有权对该同业禁止义务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

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的人员,无论其是否从事信用业务,无论其资格证书是否有效,也无论其是否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均不得从事损害或潜在损害世界信用组织[WCO]正当权益的行为。

2.9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因各种原因失去执业身份后,三年内应按季度向ICE8000信用机构及世界信用组织[WCO]如实申报自己的工作情况,以便证明自己未违反同业禁止义务,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或拒不配合ICE8000信用机构及世界信用组织[WCO]对同业禁止义务的检查工作的,视为违反同业禁止义务。

2.10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是ICE8000信用机构的自然人代理或法人代理的员工时,其合规要求与ICE8000信用机构的员工等同。

2.11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因各种原因被取消注册后或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按ICE8000信用机构的通知,将未结案件和已结案件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指定人员。

第三章 知识结构与能力

3.1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

(1)信用基础知识;

(2)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3)降低和防范失信风险的方法;

(4)商账催收方法;

(5)信用争议处理方法;

(6)信用调查、分析的方法与技巧;

(7)提高信用度的方法;

(8)诚信制度建设或诚信管理的方法;

(9)诚信文化建设方法;

(10)其它必备的信用知识。

3.2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

(1)熟悉法律基础知识;

(2)了解民法、商法和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国际惯例。

3.3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1)熟悉经济学基础知识;

(2)了解会计学原理和通用会计准则,能够简单分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指标。

3.4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管理学知识:

(1)熟悉管理学基础常识;

(2)了解主要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理论。

3.5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必须具备的能力:

(1)较强的学习能力;

(2)较强的沟通能力;

(3)较强的总结经验教训的能力;

(4)较强的善对不同意见的能力;

(5)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

第四章 资格考试与资格证书

4.1为保证参加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的人员具备诚信的意愿,报名参加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获得[已立信个人]的信用身份。

4.2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相关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但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

4.3所有试题测试的重点依据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要求确定。

4.4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考试共分二科试卷,其中一科为信用知识与能力试题;另一科为经济学基础、法学基础、管理学基础综合试题。每科的合格分数线由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命题情况确定,两科试卷同时合格的,即为通过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考试,由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信用知识与能力单科合格的,可申请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证书。

4.5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一经颁发,长期有效,但出现以下情况除外:

(1)证书所有人失去[已立信个人]信用身份的,在失去信用身份期间,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如重新获得[已立信个人]信用身份,则资格证书自动生效。

(2)因证书所有人不具有诚信意愿,受侵害人请求取消其资格证书的,如国际道德法院裁决取消其资格证书,则资格证书从裁决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五章 执业注册与执业证书

5.1取得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的人员在ICE8000信用机构执业时,应通过所在单位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申请实习登记,登记后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实习执业证书。实习期满一年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申请正式执业注册,由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正式执业证书。

取得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上述以外的单位从事信用业务时,有权自行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申请实习登记,登记后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实习执业证书。实习期满一年后,经世界信用组织[WCO]考核合格,由世界信用组织[WCO]颁发正式执业证书。

实习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已具备世界信用组织[WCO]临时个人会员身份。

正式执业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已具备世界信用组织[WCO]正式个人会员身份。

5.2国际信用管理师[ICM]首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或者执业期间中断一年后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的,应进行良心宣誓。

5.3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在取得资格证书超过一年后申请注册的,或执业期间中断一年后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的,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在实习登记前或实习期内通过继续学习的测验。

5.4实习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与正式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具有同等的义务与执业责任,但不能单独出具信用文书。

5.5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工作单位变更时,应变更注册。

5.6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申请实习登记或执业注册时,应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和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WCO]监督。

5.7国际信用管理师[ICM]获得执业登记后,会员类型自动升级为信用从业人员会员。

第六章 年检与继续学习

6.1国际信用管理师[ICM]的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

6.2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应加强学习,及时、主动更新信用等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编写继续学习资料,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应自学相关课程,并参加继续学习考试。未参加继续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不予执业注册或暂停执业身份。

6.3继续学习考试一般采用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合格分数不低于总分数的85%。

第七章 火线国际信用管理师[ICM]

7.1对于急需执业的人员,经过火线考试,认为其有可能胜任特定工作的,可以将其认证为火线国际信用管理师[ICM]。

7.2火线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只能获发执业证书,不能获发资格证书。

7.3火线国际信用管理师[ICM]与普通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有同等执业权限与责任,但是,其应更加积极学习相关知识,应更加勤勉和谨慎。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8.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8.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8.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8.4对于当事人的员工或代理,、违反道德底线行为、违反社会责任底线行为,受侵害方有权直接追究其相应责任,也有权在追究当事人责任时一并追究。

8.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8.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九章 附则

9.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9.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9.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9.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gc/39.html

9.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9.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9.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