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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标准

(版本号:ICE8000-065-20060316-20150625-16)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给予不良信用记录责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包含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内部投诉信息、公开投诉信息、信用预警信息、内部曝光信息、公开曝光信息、黑名单信息等信用信息。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5不良信用记录的修复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监督、客观、谨慎、中立的原则。

1.6ICE8000信用信息库中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修复,适用本标准。其它单位征集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修复,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1.7世界信用组织[WCO]鼓励信用责任人用真诚的态度获得失信行为的受侵害人的谅解,世界信用组织[WCO]反对信用责任人用不正当手段掩蔽或否认自己的失信记录。

1.8信用责任人与受侵害人无法自行就有关事项达成谅解的,ICE8000信用机构可以进行适当的调解,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申请调解、仲裁或审理。

1.9不良信用记录被信用修复后,视为有关当事人已树立对诚信的敬畏之心。人们无权再以该记录对有关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辨权。世界信用组织[WCO]及会员应撤销有关因该不良信用记录对有关当事人作出的不利后果。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信用修复的条件、可删除信用记录、不可删除信用记录

2.1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信用责任人已获得了受侵害人的谅解或已视同获得了受侵害人的谅解。

2.2本标准所称可删除信用记录,是指受侵害人有权删除的信用记录,一般包括:内部投诉信息、公开投诉信息、信用预警信息、内部参考信用信息及其它按ICE8000标准可以删除的不良信用记录。

2.3本标准所称不可删除信用记录,是指受侵害人无权删除的信用记录,一般包括:内部曝光信息、公开曝光信息、黑名单信息及其它按ICE8000标准不可删除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可删除信用记录的修复程序与结果

3.1可删除信用记录的自行修复程序与结果:

(1)信用责任人积极联系受侵害人真诚解释、赔偿损失、真诚道歉,以获得受侵害人的谅解;

(2)在被受侵害人谅解后,由受侵害人删除或授权ICE8000信用机构删除该信用信息,删除原因中加注“已谅解信用责任人”字样。

3.2可删除信用记录的视同修复程序与结果:

(1)信用责任人积极联系受侵害人真诚解释、赔偿损失、真诚道歉,以获得受侵害人的谅解;

(2)如果受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谅解信用责任人。信用责任人可诉至国际道德法院,请求国际道德法院做出视同谅解的裁决;

(3)国际道德法院做出视同谅解的裁决,在该裁决公开并生效后,行政会删除该信用记录,删除原因中加注“已视同谅解信用责任人,国际道德法院相关裁决的网址”字样。

第四章 不可删除信用记录的普通修复程序与结果

4.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删除信用记录,适用普通信用修复程序:

(1)受侵害人特定、具体并有明确的联系方式;

(2)受侵害人在100个以下。

4.2普通信用修复程序与结果:

(1)信用责任人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信用责任人应保证自己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应承诺遵守本标准,同时应声明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

(2)由ICE8000信用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信用责任人只提交受侵害人名单但未提交谅解协议书的,可由ICE8000信用机构联系受侵害人协商签订谅解协议书。如果受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谅解信用责任人。信用责任人可诉至国际道德法院,请求国际道德法院做出视同谅解的裁决。

(3)公示。ICE8000信用机构根据受侵害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

(4)抽样调查、异议调查。

A、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

B、无论是否有人提出异议,ICE8000信用机构均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调查。

(5)结果公告。

A、经过调查,发现信用责任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存在不真实情况的,修复失败并公告。信用责任人可以重新提交修复申请。

B、经过调查,未发现信用责任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修复成功并公告。行政会将ICE8000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报告》,以显著的方式加注到该信用记录的上面,让查阅人在获知该信用记录的同时,知悉信用修复的事实。

4.3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应中止普通信用修复程序,同时启动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1)有一半以上的受侵害人无法联系时;

(2)发现有更多不特定的受侵害人时。

信用责任人拒绝启动特别修复程序的,修复失败并公告。

第五章 不可删除信用记录的特别修复程序与结果

5.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删除信用记录,适用特别信用修复程序:

(1)受侵害人不特定、具体或者没有明确的联系方式;

(2)受侵害人在100个以上。

5.2特别信用修复程序与结果:

(1)申请。信用责任人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相关证明资料。

(2)信用责任人发布道歉公告,进行公开道歉。ICE8000信用机构根据受侵害人的分布情况,确定公开道歉内容、公告媒体、公告次数。公告次数在三次以上,信用责任人每次道歉之间的间隔时间应在30日以上。

(3)在第一次的公开道歉后180日内,未出现明确提出不谅解信用责任人的受侵害人,视同所有受侵害人已谅解了信用责任人。如果出现明确提出不谅解信用责任人的受侵害人,则信用责任人应与该受侵害人签订谅解协议。签订谅解协议后视同所有受侵害人已谅解了信用责任人。如果受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谅解信用责任人。信用责任人可诉至国际道德法院,请求国际道德法院做出视同谅解的裁决。

(4)公示。ICE8000信用机构撰写《信用修复情况调查报告》并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

(5)抽样调查、异议调查。

A、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

B、无论是否有人提出异议,ICE8000信用机构均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谅解协议等证明资料进行随机抽样调查。

(6)结果公告。

A、经过调查,发现信用责任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存在不真实情况的,修复失败并公告。信用责任人可以重新提交修复申请。

B、经过调查,未发现信用责任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修复成功并公告。行政会将ICE8000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报告》,以显著的方式加注到该信用记录的上面,让查阅人在获知该信用记录的同时,知悉信用修复的事实。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6.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6.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6.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6.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6.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6.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7.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7.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7.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7.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gc/65.html

7.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7.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7.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