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單位字號備案與保護
 
 

以下摘自《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單位字號備案與保護規則》

第十二條 在單位字號備案申請公示之前,已經合法使用該單位字號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繼續使用該單位字號。
    誠信是基本的商業道德之一,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或個人未經備案證書所有人的許可而故意使用或故意變相使用已備案的單位字號,屬於違反誠信商業道德的行為,該行為人的商業品行值得各利益相關方充分注意。
    協會在網站上公佈電子版的單位字號備案證書,以警誡相關方故意使用或故意變相使用已註冊的單位字號。
第十三條 在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單位或個人,未經備案證書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故意使用或故意變相使用已備案單位字號,否則,證書所有人有權自行對其實施信用懲罰或向國際道德法院提起控訴,也可申請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單位字號獲得備案的證據;
   (二)對失信事實進行調查,然後將調查到的客觀事實以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名義發佈聲明或道德譴責公告;
   (三)對失信事實進行調查,然後依據調查的客觀事實對失信人進行內部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或聯合曝光;
   (四)協助證書所有人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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