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著作權備案與保護
 
 

以下摘自《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著作權備案與保護規則》

第十二條 誠信是基本的商業道德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著作權法律保護期限內,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或變相使用著作權的,屬於違反誠信商業道德的行為,該行為人的商業品行值得各利益相關方充分注意。
    協會在網站上公佈電子版的著作權備案證書,以警誡相關方故意使用或故意變相使用已備案的商標。
第十三條 備案證書所有人發現他人侵犯其已備案的著作權時,有權自行對其實施信用懲罰或向國際道德法院提起控訴,也可申請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著作權獲得備案的證據;
   (二)對失信事實進行調查,然後將調查到的客觀事實以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名義發佈聲明或道德譴責公告;
   (三)對失信事實進行調查,然後依據調查的客觀事實對失信人進行內部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或聯合曝光;
   (四)協助證書所有人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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