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信用組織[WCO]
關於中國誠信企業協會被安徽電視臺曝光事件的十條聲明 2008年4月15日至24日,安徽電視臺對中國誠信企業協會進行了連續地曝光,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違法失信行為,終於被國內權威媒體揭露出來。中國誠信企業協會被曝光後,不斷有人來電來函向我們諮詢有關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情況。作為信用行業的自律組織,作為以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和增加人類福祉為已任的國際組織,我們有責任和義務對此事做一公開聲明。
特注:基於楊景淩是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等相關違法失信行為的實際操縱者,為便於表述,本文中有時直接用“楊景淩”代表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等單位和個人;有時用“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代表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等單位和個人;有時用“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等”代表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等單位和個人。
一、我們謹代表追求正義的信用機構、信用從業人員以及所有希望社會誠信的單位和個人,向安徽電視臺及記者陳燕等相關工作人員致以深深謝意和敬意,是他們的正義行動才使得楊景淩的違法失信行為得以揭露。
2005年8月11日,楊景淩設立安徽國普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外注:該公司於2007年8月7日更名為安徽國普信用評價有限公司),之後楊景淩又設立中國誠信企業網(http://www.e-315.com/),從2006年年初(具體時間不詳)開始對外假稱該網站由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外注:後來我們在香港公司註冊處和商業登記處查證,中國誠信企業協會於2006年8月12日才註冊成立,舉辦人仍是楊景淩)主辦,同時用全盤抄襲剽竊的方式將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改頭換面為所謂E-3159000信用標準,在國內用招收所謂E-3159000授權信用機構、中國誠信企業網分站站長、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分會會長等方式騙取加盟費,並大肆兜售誠信單位證書。由於楊景淩利用抄襲剽竊而來的所謂E-3159000信用標準作為騙人道具,至2006年8月16日(外注:也就是我們發信用通緝令之前),楊景淩共在全國招了將近20個加盟商。
當時,楊景淩的行為引起了相關社會人士的質疑,他們有人來函來電向我們諮詢有關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情況;部分加盟商受騙後,也向我們諮詢和舉報楊景淩的行為。我們在接到諮詢和舉報後,於2006年7月26日—2006年8月1日對楊景淩的情況進行了深入的調查,並於2006年8月16日向社會發佈了信用通緝令,對楊景淩抄襲ICE8000信用標準的嚴重失信行為進行了曝光。但是,當時由於缺乏楊景淩賣誠信證書的有力證據(楊景淩的加盟商不想得罪楊景淩所以不願意向我們提供相關證據),為謹慎起見,我們未對楊景淩賣誠信證書的行為進行同時曝光。
令人氣憤的是,我們對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曝光後,其不但不改正失信行為,反而反咬一口,說我們抄襲他們的E-3159000信用標準,並在網上對我們及我們的工作人員進行誹謗和侮辱(令人可笑的是,連他所謂曝光我們的內容,大部分也是抄襲我們的,只不過加一些侮辱性字詞而已)。
更令人氣憤的是,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在國內賣誠信證書的活動並沒有因我們的信用通緝令而自我改正,反而變本加厲,愈演愈烈。這種賣誠信證書的行為,助長了信用行業的短期行為,對中國信用行業發展起到了極為不良的影響,使得很多社會人士對信用行業的人員素質和人員品質整體發生了懷疑,也使得一些優秀的人才因看到信用行業壞人猖獗而失望得離開了信用行業。
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信用行業的發展和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也直接或間接地損害所有希望社會誠信的單位和個人的正當權益。同時,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用一些障眼法和誇大其辭的宣傳,讓人們誤認為其是國家部委支持或認可的,這種做法,也敗壞了黨和國家的形象。
我們相信,安徽電視臺的正義行動,將會對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違法失信行為起到抑製作用,將會幫助很多人避免上當受騙,也提高了黨和國家的形象,也將對中國信用行業的發展和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起到深遠的影響。
所以說,安徽電視臺的正義行動非常值得我們和追求正義的信用機構、信用從業人員以及所有希望社會誠信的單位和個人感謝及尊敬。
二、我們謹代表追求正義的信用機構、信用從業人員以及所有希望社會誠信的單位和個人,向合肥競藝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曹世傑總經理、合肥駿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劉克俊總經理、合肥廬陽區徽揚食府吳永剛總經理致以深深謝意和敬意,是他們對違法失信行為勇於舉證和舉報的正義行動,才使得楊景淩與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違法行為得以揭露。
楊景淩本人沒有道德底線和守法意識,對於證據確鑿的指證還總是反咬一口,總是肆意誹謗和污衊他人。所以,很多人抱著“寧得罪十個君子、不得罪一個小人”的想法,不敢對楊景淩的違法行為作證或向有關部門舉報。如果沒有曹世傑總經理、劉克俊總經理、吳永剛總經理的舉報和舉證行動,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違法行為很難被揭露,所以說,他們的正義、勇敢行為,非常值得我們和追求正義的信用機構、信用從業人員以及所有希望社會誠信的單位和個人感謝及尊敬。
三、我們謹代表追求正義的信用機構、信用從業人員以及所有希望社會誠信的單位和個人,向安徽電視臺記者陳燕受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惡意誹謗的遭遇,深致慰問,希望陳記者不要因此而影響了生活、工作和身體。
陳燕記者對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違法失信行為的調查和採訪,是一項正義行動,是履行一名記者的“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職業天職,也是安徽電視臺的職務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但是,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卻對陳燕記者的職務行為,捏造事實進行個人人身攻擊,是違法的,也是非常不道德的。
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再次表演“反咬一口”的鬧劇,是為了再次將水攪混,從而顛倒黑白、混淆視聽、誤導公眾。我們相信,除非楊景淩有一天突然大徹大悟,否則,他在將來還會多次表演“反咬一口”的鬧劇。
但是,陳記者不必為此事傷心,因為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在對我們“反咬一口”的時候,已向社會表明瞭他們滿口謊言和沒有誠信的本質,楊景淩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實際上已經信譽破產,他們所說的話沒有人會相信。
四、根據安徽電視臺的報道,楊景淩及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等具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違法行為,並且這種違法行為涉嫌詐騙罪。
首先,我們先介紹一下有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外注:根據該法第二條商品包括服務)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根據200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其次,我們再論述一下證明楊景淩等具有引人誤解虛假宣傳違法行為的事實與證據。
事實1,楊景淩等宣稱其E-3159000信用標準獲得國家登記、國家認可,這種宣傳引人誤解,事實為其所謂的E-3159000信用標準與信用服務得到了國家版權局下屬事業機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登記。由於法律專業人士以外的公眾不可能熟悉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所以很自然會這樣誤解:因為E-3159000獲得了國家版權局的登記,所以肯定是受到國家認可的。
其實,我國和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一樣,對於著作權,國家並不象專利權和商標權一樣進行確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1994)》 第二條規定: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並且,依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1994)》進行作品登記的主體,是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而不是國家版權局,作品登記不是強制的,也不是必須的,是自願的,並且作品登記行為從法律意義上講,也不屬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它只屬於一項民事行為。《作品登記證書》只是證明登記申請人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證據之一,並不充分或排它性證明申請人一定享有著作權,更不能證明國家對作品內容、作品內容有效性的認可。
有關證據:上述事實在記者調查中均有報道,記者還就此事採訪了安徽省版權局版權處吳安寧處長,這些報道的音像資料和對網頁的攝像資料,都可以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事實2,楊景淩等宣稱其是經國家工商部門批准的唯一合法信用認證的機構,同時宣稱國家工商總局是其指導單位,這種宣傳引人誤解為其所謂的E-3159000信用標準和信用服務得到國家工商總局的批准和認可。
其實,根據記者的調查,楊景淩所謂的國家工商部門批准的唯一合法信用認證的機構,就是合肥市工商局於2007年8月7日根據楊景淩的變更登記申請,為其頒發的安徽國普信用評價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合肥工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為其頒發營業執照並無執法過錯。但是,楊景淩不應該將其宣稱為國家工商部門頒發的唯一合法信用認證的機構,宣稱國家工商總局是其指導單位,誤導公眾認為其獲得了國家工商總局的認可。
有關證據:上述事實在記者調查中均有報道,這些報道的音像資料和對網頁的攝像資料,都可以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事實3,楊景淩等宣稱其是經國家資訊產業部批准的專業信用認證機構,還違法設立並刻製了所謂中國誠信企業網全國信用工作委員會印章,同時宣稱國家資訊產業部是其指導單位,這種宣傳引人誤解為其所謂E-3159000信用標準和信用服務得到了國家資訊產業部的批准和認可。
其實,根據記者的調查,楊景淩所謂的國家資訊產業部批准的專業信用認證機構,憑藉的就是安徽省通信管理局頒發的《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中國誠信企業網全國信用工作委員會也明顯屬於非法機構,因為根據中國或中國香港的現行法律,“中國誠信企業網全國信用工作委員會”屬於不規範的名字,在我國內地或香港都不可能獲得法律註冊。
有關證據:上述事實在記者調查中均有報道,這些報道的音像資料和對網頁的攝像資料,都可以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事實4,楊景淩等在網上將並沒有接受其信用服務的合肥駿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誠信證書在自己網上公佈,引人誤解為合肥駿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也認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信用服務。
其實,根據記者的調查,合肥駿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並不認同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信用服務,同時,由於合肥駿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當地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楊景淩等的這種宣傳會加重人們的誤解。並且,這個事情僅僅是冰山一角,中國誠信企業網發佈的客戶名單還會有許多都是未經當事人同意的,他們公佈這個名單就是為了誤導公眾。
有關證據:上述事實在記者調查中均有報道,這些報道的音像資料和對網頁的攝像資料,都可以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事實5,楊景淩等在網上宣稱一個名叫岳偉新的人,是中國誠信企業協會會長、中國誠信企業網總編,同時,在岳偉新的個人簡介上,宣稱岳偉新是:中共黨員,新聞碩士。曾任原四川《工商經濟報》、《經濟指南報》、吉林《經貿時報》社記者部主任、總編辦主任、社長助理、副社長等職;2002年至2004年底擔任人民日報華東分社中層領導;2004年底入主人民日報社國內政治部並兼任中國經濟與市場雜誌社社長。這種簡介,很明顯是為了顯示自己是官方媒體的領導人,很容易引人誤解為中國誠信企業協會有很深的官方背景,受國家媒體的支持。
然而,根據記者的調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期刊司,並沒有查到《中國經濟與市場雜誌社》的任何資訊,而且所謂《中國經濟與市場雜誌社》的註冊號ISSN1008-9721,其實是冒名《中國城市經濟》理論版的刊號,ISSN1008-9721是《中國城市經濟》的國際發行刊號,而《中國經濟與市場雜誌社》根本就沒有登記在冊。使人們不得不懷疑岳偉新真實身份和真實履歷。
有關證據:上述事實在記者調查中均有報道,這些報道的音像資料和對網頁的攝像資料,都可以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事實6,楊景淩將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商標中的315數位和國際標準化組織IS09000中的9000數位,放在一起做了一個備案性質的作品登記,然後宣稱是合法專用的315標識。
有關證據:上述事實在記者調查中均有報道,這些報道的音像資料和對網頁的攝像資料,都可以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注:從上面的事實和證據可以看出,安徽電視臺採訪非常細緻和全面,他們將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違實失信事實調查得非常充分和清楚,體現了安徽電視臺良好的敬業與負責精神。)
再次, 我們論述一下楊景淩等應當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行政責任。
1、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誰來處罰
工商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部門,所以工商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鑒於楊景淩的行為,情節比較嚴重,已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所以工商局應當履行其法定職責,儘快立案處罰。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由違法單位所在地或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工商部門進行管轄。一個違法行為涉及多個地方或多個單位的,由主要違法單位所在地或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工商部門管轄,有兩個以上具有管轄權行政機關的,由先立案的工商部門進行管轄。所以,上述違法行為應由安徽國普信用評價有限公司所屬地的工商局進行行政處罰。
3、誰是受處罰對象
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在香港註冊,但是他在內地活動,就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所以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可以作為被行政處罰的對象。
安徽國普信用評價有限公司是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合作單位,也是該違法行為主要實施者,應當對中國誠信企業協會承擔連帶責任,也應作為被行政處罰的對象。
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在安徽以外的合作單位,都是該違法行為的參與者和實施者,應當對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違法行為根據其過錯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對於未積極參與的單位,可以不追究其行政責任。
中國誠信企業協會或安徽國普信用評價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如果通過藏匿單位財產的方式逃避行政處罰,楊景淩等人作為違法行為的策劃者和操縱者,做為上述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以個人財產承擔法律後果。如果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現楊景淩等人在設立安徽國普信用評價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過程中,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則應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涉嫌虛假出資罪或抽逃出資罪的,應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如果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現有偷稅情節的,應移交給稅務機關處理。
第二,民事責任
受楊景淩虛假宣傳影響的單位或個人(加盟機構、員工、購買誠信證書的單位),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等單位的民事責任,要求其賠償損失等。
第三,刑事責任
楊景淩等人作出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從本質上講,也屬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如果騙取金額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就涉嫌詐騙罪。
五、根據安徽電視臺的報道,楊景淩等人關於競藝公司的信用預警行為屬於誹謗,並涉嫌敲詐勒索罪。
(一)、關於誹謗
首先,我們先論述一下有關誹謗的法律條文。
1、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2、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2、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其次,我們再論述一下證明楊景淩等人誹謗的事實與證據。
在電視報導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下事實:楊景淩曾向合肥競藝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競藝公司)兜售誠信證書,競藝公司拒絕了,但楊景淩仍然在網上為競藝公司發了誠信證書。上述事實,楊景淩本人後來堅決不承認,並一頭咬定是競藝公司自己假冒的,但在電視鏡頭上,國普信用公司的另一名高管桂永林卻承認其向競藝公司頒發過證書。這個事實說明,競藝公司並未假冒誠信證書。電視錄影及相關資料,均可作為追究其誹謗責任的證據。
再次,我們論述一下楊景淩如何承擔誹謗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和經濟處罰的行政責任,應由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和安徽國普信用評價有限公司共同承擔,其有過錯的合作夥伴也應承擔連帶責任。拘留的治安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應當有楊景淩及相關有過錯的人員承擔。
競藝公司如果追究楊景淩的民事責任,可到國普信用公司所屬地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起訴。
競藝公司如果追究楊景淩的治安行政責任,可到國普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由派出所立案並依法處罰。
競藝公司如果追究楊景淩的刑事責任,(因為誹謗屬於自訴案件,一般不能到公安機關舉報)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二)、關於敲詐勒索
首先,我們先論述一下有關敲詐勒索罪的法律條文及相關解釋。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2日 法釋[2000]11號)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其次,我們論述一下楊景淩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的事實與證據。
在電視報導中,可以看到以下事實:楊景淩曾向合肥競藝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競藝公司)兜售誠信證書,競藝公司拒絕了,雙方沒有簽訂信用服務合同。
事後,楊景淩單方面向競藝公司頒發誠信證書並在網上公告(其目的就是為了引誘競藝公司使用或引誘其他單位上當受騙),在發現競藝公司員工博客上挂有其頒發的誠信證書後,以曝光競藝公司假冒誠信證書欺騙消費者(競藝公司並沒有假冒,該證書是楊景淩單方面頒發的)相威脅,強行索取8000元,該行為已涉嫌敲詐勒索罪。
再次,我們論述一下涉嫌敲詐勒索罪法律責任的承擔。
競藝公司作為受害人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機關對此案立案偵查,楊景淩及明知或應知犯罪仍然參與此事的員工及相關人員,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六、對於楊景淩等人的以下行為,我們正式提出道德譴責。
1、楊景淩違法失信行為被安徽電視臺曝光後,不但不反思和改正自身的錯誤,反而對履行職務的電視臺記者在網上進行人身攻擊,這種“反咬一口”的行為很卑鄙無恥,是極不道德的。
2、楊景淩作出的虛假宣傳、兜售誠信證書、誹謗他人、抄襲ICE8000信用標準等行為,本身就是欺騙消費者、欺騙社會的行為,本身就是屬於應當被人們打擊的“假、惡、醜”行為。但是,他的這種行為被安徽電視臺曝光後,他反而自詡為“消費者權益維護者”,自詡為“打假者”和“打假鬥士”,這簡直是對公眾或真正打假者的一種侮辱,這種行為比“賊喊捉賊”還無恥,這種行為是極不道德的。
3、楊景淩沒有道德底線和守法意識,利用我國轉型期司法尚不太健全維權成本尚比較高的現狀,做了很多損人利己和損人不利已的壞事,很多人抱著“寧得罪10個君子、不得罪一個小人”的想法對其避讓三舍,相對於他欺騙過的人,相對於他傷害過的人,他是實際上的強者。但是,楊景淩被曝光後,四處鳴冤叫屈,裝出一種弱者和被冤屈者的可憐相,想利用人性中的善良騙取人們的可憐、同情和支持。這種做法,是極不道德的。
4、楊景淩在誹榜和敲詐競藝公司時,楊景淩在對安徽電視臺記者進行人身攻擊時,楊景淩在全盤抄襲ICE8000信用標準時,楊景淩對ICE8000反咬一口時,都表現出其欲制人於死地的特點,一點都不厚道。但是,楊景淩被曝光後,反而指責別人以大欺小,要求別人應對其錯誤寬容,實際上是指責別人不厚道,不具有寬容的優點。楊景淩自己肆意傷害他人,在不停止傷害和改正錯誤的前提下,反而要求別人寬容他,這種心理是不健康的,也是非常不道德的。
5、楊景淩不遵守信用行業的遊戲規則,不遵守市場經濟的遊戲規則,是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的破壞者,他的存在實際上已經在某種程度影響了安徽和合肥的形象,所以說,他本人才真正是安徽投資環境的破壞者。但是,楊景淩被曝光後,反而以一名創業者和投資者的身份出現,並將安徽電視臺的正義曝光行為指責為破壞安徽投資環境的行為,並試圖誤導人們,讓人們誤認為安徽電視臺破壞了安徽投資環境,將逼走他這位未來的“馬雲”。楊景淩這樣的目的,分明是想給安徽電視臺扣上大帽子。這種做法,是極不道德的。
七、關於安徽電視臺對中國誠信企業協會違法失信行為的曝光,我們得出幾個啟示,供大家參考、探討和共勉。
啟示1,相對其他行業而言,信用機構不誠信,更容易被揭露。因為人們在尋求和接受信用服務的過程中,或者人們在參考或注重信用服務的結果時,會對信用機構有非常高的道德期盼,這種道德期盼甚至高於對專業能力的期盼與關注,如果人們一旦發現信用機構低於應達到的道德期盼值,就可能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舉證。在電視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合肥競藝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曹世傑總經理、合肥駿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劉克俊總經理就是認為中國誠信企業協會不正規,認為他們賣誠信證書的行為,是不道德的,認為這不符合信用機構本身應具有的道德標準。因為他們內心認為做誠信的,應該更加講道德。
在其他行業中,人們不是這樣關注經營者的道德標準,人們更多地關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比如:一些假冒產品,只要它質量好,仍然賣得很好,因為人們這時間較少關注經營者的道德標準,很多人認為只要假貨質量好就可以了。但是,這個規律在信用行業是相反的,人們在購買信用服務時,不但關注經營者提供信用服務的過程和質量,還更加關注經營者的道德品質。象楊景淩這種無道德之人,在他真正地徹底地改正自己之前,不可能獲得客戶與社會的認同。
基於這個啟示,我們希望信用從業人員和信用從業機構,要大力提升自己的道德標準,嚴格遵守行業自律規則,嚴格遵守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進行執業。同時,對於不願意提高自身道德標準的單位或個人,最好是不要進入信用行業或者儘快離開信用行業。否則,不但賺不到錢,還會被曝光。用一句話說明:如果你自己不是一個非常願意誠信的人,你就不適合進入信用行業。(外注:如何判斷自己是否是一個非常願意講誠信的人呢,如果你面對非正當利益和誠信原則發生不可兼得的衝突時,你是如何選擇呢?)
啟示2,民間信用機構發生違規行為,很容易引起社會對民間信用機構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質疑,這種質疑會增加民間信用機構獲得客戶認同的難度。自我國加入WTO以來,人們對信用行業的認識在漸漸提高,但是信用行業受自身發展特點的限制,不可能在較短的時期內得到社會的廣泛認知和認可,民間信用機構發生違規行為後,自然會引起社會對民間信用機構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質疑。所以,民間信用機構更應該加強行業自律和同業監督,不然的話,社會無法給予信用行業正確的認識和認可,民間信用機構就難以開拓市場和獲得客戶,生存與發展環境會變得越來越壞。
啟示3,楊景淩等被媒體曝光,從反方面證明瞭民間信用機構存在的合理性。因為民間信用機構由於沒有官方背景,出現了違規事項,更容易被曝光,曝光後也自然會立即或漸漸遭到市場的自然淘汰。這樣就使得信用行業內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只要有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我國的信用行業就會健康發展,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就能有效運行。經濟學告訴我們,害群之馬對一個行業的危害只是暫時的,並且是可以修復的,但是“害群之馬不能被淘汰的非競爭市場機制”或者“逆向淘汰機制”,對一個行業的危害才是長期的,並且是難以修復的。經濟學也告訴我們,一個行業的行政管制與行政壟斷,必然最終導致“害群之馬不能被淘汰的非競爭市場機制”或者“逆向淘汰機制”。在此,我們希望同業人士和參與制定國家政策制定的人士,加強經濟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宣傳,注意防範在信用行業內部形成“害群之馬不能被淘汰的非競爭市場機制”或者“逆向淘汰機制”。
八、我們鄭重呼籲各類組織不要購買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誠信證書,購買並對外展示中國誠信企業協會頒發的證書,不但不能增加自身的可信度,反而損害自身的形象。
中國誠信企業協會賣誠信證書,本來就是業界非常不齒的事情。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做誠信但自身不誠信”的行為,自2006年8月16日,被我們曝光以後,其信譽度已經非常低,但是由於我們的影響力尚有限,中國誠信企業協會還能矇騙公眾。2008年4月,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違法失信行為,再次被安徽電視臺曝光,新華網、人民網、網易、鳳凰網都進行了轉載,其中網易、鳳凰網還進行專欄介紹,相信還會有越來越多的媒體報導此事。
在他們未改正其失信行為之前,他們的自身誠信度就無法樹立,又有什麼資格幫助別人立信呢?當人們都知道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誠信證書是花錢買來的時候,試問:你單位懸挂或展示或宣稱自己具有這些一張誠信證書,有什麼意義呢,只能是損害自己的形象,甚至會被公眾認為不誠信。
九、我們再次鄭重建議和規勸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合作夥伴及內部員工,儘快離開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免得將來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或被聯合曝光(信用通緝令)。
以前,我們曾經多次在正式的公告中和對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合作夥伴及內部員工來電、來函的諮詢中,建議和規勸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合作夥伴及內部員工儘快離開中國誠信企業協會,不要再參與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違法失信行為。我們欣慰地看到:有一些單位和個人接受了我們的建議和規勸,果斷地離開了中國誠信企業協會。
在中國誠信企業協會被安徽電視臺曝光之前,一些單位和個人以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為伍從事違法失信行為,還可以認為其無知,原諒其是因為無知而受了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矇騙,原諒其是因為是受矇騙才參與了違法失信行為。但是,在中國誠信企業協會被安徽電視臺曝光以後,仍然參與中國誠信企業協會違法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就不能再認為其是無知了,只能被認為是共犯,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明知或理應知道是違法行為,仍然參與,屬於共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根據國際慣例,其道德品質值得人們充分注意,也應承擔信用責任。
我們將密切關注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及相關人員的活動,並且,我們隨時都有可能追究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法律責任,我們隨時都有可能對中國誠信企業協會的失信違法行為的活躍分子進行聯合曝光(發佈信用通緝令)。你試想一下:一旦自己被追究法律責任或被聯合曝光(發佈信用通緝令),你對得起你的親人和你自己嗎?你再試想一下:從事違法失信行為,對得起國家和社會嗎?對得起你的鄰居嗎?對得起親人嗎?對得起你自己的良心嗎?(你的鄰居和親人最終都將是你違法失信行為的間接受害者)再者,和一個臭名昭著的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在一起,自然會被認為不是什麼好人或者智商不足,你不感到羞恥嗎?你再試想一下,你這樣為虎做倀,有什麼好的結果和前途嗎?
十、我們鄭重建議和規勸楊景淩等人:
1、看到本聲明後,立即向安徽電視臺及陳燕記者和合肥競藝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曹世傑公開賠禮道歉,立即撤銷自己在網上和有關論壇發佈的誹謗言論,以自己真誠的認錯態度及侮改行動,爭取受侵害人的諒解,免得受侵害人和有關國家部門追究你們的法律責任或爭取寬大處理。
2、看到本聲明後,立即認真地反思自己的過錯,不要再做信用行業中的害群之馬,主動改正自己的失信行為。你們現在還有機會改正過錯,不要等到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時候再想改錯,改錯越晚往往代價越高,一旦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改錯就來不及了。只要你們願意真誠地改正過錯,我們將會諒解和寬容你們的過錯,並不計前嫌。希望你們儘快主動申請並接受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行業自律規則的約束,將聰明才智用在正道上,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信用專業人士,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對上述內容有不同意見的,歡迎來函來電探討!
另外,我們不希望中國誠信企業協會抄襲或惡意篡改本聲明的全部內容或部分內容,去誤導公眾認為其有知識,或者去顛倒黑白、混淆視聽、無理取鬧。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本聲明進行轉載。
特此聲明!
世界信用組織[WCO]
2008年5月8日
為便於有關方面列印可進行:可下載本聲明的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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