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嚴正法律聲明

 

嚴正法律聲明(二)

    2006年8月16日,我們發佈了《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地2006年1號信用通緝令——關於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安徽國普網路有限公司等嚴重失信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2006年1號信用通緝令),對中國誠信企業協會、中國誠信企業網(www.e-315.com)、安徽國普網路有限公司及楊景淩抄襲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的嚴重失信事實,向社會進行了通告。
    其他不同程度抄襲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的十一家單位,在接到2006年1號信用通緝令後立即進行了回復,其中一家單位在其網頁上明示了內容來源,另十家單位立即刪除了相關抄襲網頁。但是,我們也遺憾地發現:中國誠信企業協會、中國誠信企業網(www.e-315.com)、安徽國普網路有限公司及楊景淩仍然沒有停止抄襲行為。
    為維護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的知識產權,現鄭重發表以下法律聲明:
    一、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註明出處的前提下,均可自由引用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但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
    二、發佈信用通緝令的行為是合法的,不屬於用非法行為對抗非法行為。作為以推動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為己任的非政府組織(NGO),我們不會使用非法行為對抗非法行為。
    1、信用通緝令是對失信事實進行的客觀傳播,是對失信人的社會懲罰手段,它可以幫助和提醒人們謹慎與失信人交往、免受失信行為侵害。這種由非政府組織對失信者實施的社會懲罰手段與國家機關實施的法律懲罰手段並不矛盾,而且是法律懲罰手段的有效補充,可以有效地促進一個國家和地區社會誠信度。
    2、大多數國家法律(包括中國)將誹謗定義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將污辱定義為:使用污衊或污辱性字詞、行為舉止。信用通緝令中公佈的內容,全部是失信人失信的客觀事實,不存在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和歪曲事實的情節,構不成誹謗;也不會使用污衊或污辱性字詞,構不成污衊或污辱。所以信用通緝令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合法的。
    3、名譽權和個人隱私權不是失信者的保護傘。失信人從事失信行為本身就是對自己名譽權和個人隱私權的不尊重。當保護名譽權和個人隱私權的法律價值,與保護公眾知情權和免於被失信行為傷害權的法律價值,發生衝突時,根據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應優先保護後者。
    4、根據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力對失信者的失信事實進行客觀的傳播。按照國際慣例,非政府組織(NGO)承擔了許多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責任,有效地解決了政府與市場同時失靈的問題,是社會和諧的必要部分。如:綠色和平組織經常對一些破壞自然生態平衡的公司進行調查,然後將調查結果對外公佈。我們作為信用行業的非政府組織(NGO),我們堅定地追求“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的理想,為了信用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們有責任對信用行業內部的嚴重失信者進行社會懲罰。根據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和國際慣例,我們也有權力對信用行業內部的嚴重失信者進行社會懲罰。
    三、任何組織和個人,無論是國有信用機構還是民營信用機構,無論屬於哪個國家,無論具有什麼背景,如果惡意抄襲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我們將在對失信人和失信事實調查清楚後,向社會發佈相關的信用通緝令,對失信人進行嚴厲的社會懲罰,並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必要的法律手段。
    四、我們將密切關注中國誠信企業協會、中國誠信企業網(www.e-315.com)、安徽國普網路有限公司及楊景淩的抄襲行為,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進一步的信用懲罰措施,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
20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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