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評定與監督規則
(版本號:ICE8000-109--20110126-20120305-5)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幫助有誠信意願的個人樹立信用和積累誠信度,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世界信用組織[WCO],根據國際通行的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 因適用和執行本規則而作出的行為,均視為當事人與世界信用組織[WCO]訂立併發生的契約行為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猶它州單方作出的法律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聯邦法律及美國猶它州法律,並受之保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4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的評定與監督,適用本原則。
1.5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的評定與監督,遵循獨立、中立、公平、公正、監督、互助、共贏、開放、自願的原則。
1.6 本規則所稱ICE8000誠信希望之星(個人),簡稱誠信希望之星(個人),是指通過ICE80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希望之星(個人)評定而獲得信用身份證的個人。ICE8000誠信希望之星(個人)是一個由社會組織評定的信用身份,也是一個由社會組織評定的榮譽稱號。
本規則所稱申請人,是指申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希望之星(個人)評定的個人。
本規則所稱誠信希望之星,喻指申請人希望自己誠信、並且願意率先垂範為他人及社會帶來誠信希望,也喻指推薦人認為申請人有誠信希望或認為申請人有希望為他人及社會帶來誠信希望。
本規則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會員信用機構,是指得到世界信用組織[WCO]授權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從事誠信評定、信用評級、個人信用、合同信用、廣告信用、信用監督、信用培訓、信用商賬催收、信用資訊徵集與傳播、管理諮詢、信用保護等業務的單位。
本規則所稱保留條款,是指誠信希望之星(個人)自行登記的,對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相關要求不予遵守的內容。
本規則所稱保留事項,是指ICE8000信用機構在評定審核中,對申請人不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相關要求的事項或不能確定的存疑事項,向特定組織發表或公開發表的聲明或意見。
1.7 本規則通過提高誠信希望之星(個人)的失信違約成本,保障其誠信度和利益相關方的正當權益。
本規則對申請人以前的誠信表現僅作有限關注,本規則重點關注申請人通過評定後的誠信表現並作忠實的記錄。
1.8 ICE8000信用機構負責誠信希望之星(個人)評定,世界信用組織[WCO]對ICE8000信用機構進行有限且被動地監督。
1.9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在適用本規則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規則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0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規則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規則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第二章 評定標準與程式
2.1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的評定標準:
(1)申請人提交了兩英寸免冠彩色證件照片;
(2)申請人提交了身份證或同類證明複印件;
(3)申請人作出身份真實與提交資料真實的保證;
(4)申請人作出同意其資料按ICE8000規則查證、保存與查詢的聲明;
(5)申請人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6)申請人同時提出成為世界誠信組織[WCO]個人會員的申請,並承諾通過評定後保持自己的世界信用組織[WCO]個人會員身份;
(7)申請人的個人身份證件已經ICE8000信用機構調查核實;
(8)申請人提供一名推薦人的推薦信;
(9)申請人的承諾、保證、聲明全部附加了良心誓言條款和CS條款。
2.2 基於個人具有姓名權的原因,申請人可以使用筆名、常用名、化名申請評定和申請登記信用檔案,但是應將真實姓名(指原始證件上的姓名)在申請資料和信用檔案中註明。因該筆名、常用名、化名與真實姓名具有對應關係,所以視同為實際姓名。
2.3 本規則所稱原始證件包括:兩英寸免冠彩色證件照片和身份證或同類證明複印件。
2.4 原始證件可信度為[較可信]的標準是:ICE8000信用機構指派的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對原始證件的真偽進行了核實驗證,但由於沒有面簽和當面核對,存在申請人冒用用他人的真實證件申請信用身份證的可能性。
2.5 原始證件可信度為[可信]的標準是:
(1)申請人的申請資料的簽字與蓋章,都是在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在場時當面簽署的。
(2)申請人將原始證件當面直接提交給了ICE8000信用機構,ICE8000信用機構指派的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對原始證件和申請人進行了當面核對。
(3)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對原始證件的真偽進行了核實驗證。
2.6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的評定程式如下:
(1)申請人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與繳納費用。
(2)形式審核。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
(3)原始證件核實驗證。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對原始證件按可信度較可度或可信標準進行核實驗證。
(4)建立信用檔案。如果申請人尚未建立信用檔案,由信用機構為其建立信用檔案。
(5)撰寫評定報告。
(6)備案。ICE8000信用機構將相關資料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備案。
(7)世界信用組織[WCO]頒發“ICE8000誠信希望之星(個人)”信用身份證書。同時,世界信用組織[WCO]自然批准申請人的個人會員申請,頒發個人會員證書。
2.7 推薦人應承諾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推薦權,不得故意推薦不合格的人員。
2.8 ICE8000信用機構對申請人原始證件的可信度標準承擔相應的責任。
2.9 為保證評定結果的客觀性,無論申請人是否評定合格,評定費用均不退還。
第三章 主要權利與主要義務
3.1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享有如下主要權利:
(1)獲得“ICE8000誠信希望之星(個人)”信用身份和榮譽稱號;
(2)獲得個人誠信級別;
(3)獲得信用檔案管理權和ICE8000誠信管理軟體使用權;
(4)發現ICE8000體系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時,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5)ICE8000體系規定的其他權利。
3.2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承擔以下主要義務:
(1)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的義務;
(2)避免激化矛盾和防範主觀認知錯誤、情緒衝動為他人帶來不當損失的義務,即:在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有義務先運用ICE8000爭端處理機制進行處理,在自己啟動的ICE8000爭端處理機制結束前,不得提起訴訟、仲裁、行政舉報等程式、不得向報紙、網路等媒體進行投訴或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訴或曝光;
(3)配合世界信用組織[WCO]調查、審理、仲裁工作的義務;
(4)ICE8000體系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保留
4.1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有權自行在其信用檔案登記保留條款。但保留條款對應的權利將受到對等限制。
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對誠信希望之星(個人)登記的保留條款進行事前審核,誠信希望之星(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可在信用投訴等過程中主張保留條款所應產生的後果。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登記的保留條款影響到其誠信級別時,應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提出變更誠信級別的申請。否則,該保留條款無效。
4.2 審核人員對於發現的存疑事項或未達到要求的事項,應在審核報告中作為保留事項予以聲明,並向申請人提示潛在的風險。同時,如果該保留事項明顯會對利害關係人產生直接影響,審核人員應將其記載到申請人信用檔案當中,以便利害關係人能夠獲知該保留事項。
保留事項對應的權利將受到對等限制。
4.3 保留條款與保留事項的存在,如果不涉及申請人的誠信意願和身份的真實性,可以不影響申請人獲得和保持“ICE8000誠信希望之星(個人)”信用身份。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應充分注意保留條款或保留事項為自身帶來的風險和後果,審核人員、ICE8000信用機構、世界信用組織[WCO]對此不承擔失職的責任。
第五章 個人資訊變更與證書管理
5.1 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對誠信希望之星(個人)是否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進行年度審核。但是,誠信希望之星(個人)的聯繫方式或身份資訊發生變更的,有義務主動通過網路進行變更。變更的內容需要提交原始證件的,有義務提請ICE8000信用機構進行核實。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屬於失信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5.2 世界信用組織[WCO]向誠信希望之星(個人)頒發的信用身份證書中,已顯示其榮譽稱號。另外,誠信希望之星(個人)可以向世界信用組織[WCO]申請頒發加蓋世界信用組織[WCO]公章和鋼印的的榮譽證書。
5.3 誠信希望之星(個人)申請榮譽證書時,應當承諾在12個月內,不作出導致誠信級別變更的保留聲明或相關申請。榮譽證書的有效期為12個月。
5.4 相關單位或個人應充分注意、全面及認真地閱讀榮譽證書的內容,並自行承擔因自己斷章取義、誤解產生的法律後果。
5.5 信用身份證的管理,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身份證管理規則》。
第六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6.1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罰。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罰。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相關ICE8000規則規定的禁業、公告批評、取消信用身份證、年審不合格、罰款等自律性懲罰。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罰性賠償。
6.2 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受侵害人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因本規則的適用而引起的有關爭議,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相關的爭議;適用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當事人之間,也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其之間的相關爭議: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調解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調解協議;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聯合曝光規則》,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罰;
(5)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6)其他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於世界信用組織[WCO]立案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再立案或撤銷立案。
6.3本規則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定。
6.4 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6.5 違反本規則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規則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併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6.6 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6.7 除世界信用組織[WCO]另有承諾,誠信希望之星(個人)獨立承擔因自己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7.1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7.2 本規則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規則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7.3 各相關方依據本規則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中引用本規則內容的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其他內容的版權屬於提交方。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對該類資料具有無償使用權。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關資料的,除非另有約定,資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及有關方主張任何形式的版權使用費。
7.4 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7.5 本規則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但本規則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拘束。本規則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109.htm.
7.6 本規則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7.7 本規則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規則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規則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規則被廢止,該序號轉給其他規則;b為本規則的最初版本公佈時間;c為本規則最新版本公佈時間;d是本規則的修訂次數。
7.8 本規則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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