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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文件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誠信地區評定與監督規則

(版本號:ICE8000-003-20040301-20120305-24)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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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件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已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請勿侵權、侵權必究。我們已於2006年針對抄襲剽竊者發佈了信用通緝令,鏈結如下:2006年1號信用通緝令關於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安徽國普網路有限公司等嚴重失信行為的通告
      版權聲明單位:世界信用組織[WCO]
     注:世界信用組織[WCO]是由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與國際誠信企業協會[ICEA]合併而成的。
 
提示:閱讀本頁,視同已知和承諾遵守版權聲明。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誠信地區評定與監督規則

(版本號:ICE8000-003-20040301-20120305-24)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幫助地區優化環境,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 因適用和執行本規則而作出的行為,均視為當事人與世界信用組織[WCO]訂立併發生的契約行為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猶它州單方作出的法律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聯邦法律及美國猶它州法律,並受之保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4 誠信地區的評定與監督,適用本規則。
1.5 本規則所稱地區,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因某種歷史原因而獨立管理的區域、或一個國家內部相對獨立管理的行政區域。
     本規則所稱ICE8000誠信地區,簡稱誠信地區,是指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地區評定而獲得信用身份證的地區,包括誠信承諾地區、誠信希望之星(地區)、新星誠信地區和星級誠信地區。
     本規則所稱申請單位,是指申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地區評定或年度審核的單位,該單位一般為地區的最高立法機關或最高行政機關或最高司法機關,或上述機關授權的單位。
1.6 誠信地區的評定與監督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獨立、中立、監督、互助、共贏、開放、自願的原則。
1.7 本規則通過提高誠信地區的失信違約成本,保障其誠信度和利益相關方的正當權益。
    本規則對申請單位以前的誠信表現僅作有限關注,本規則重點關注申請單位通過評定後的誠信表現並作忠實的記錄。
1.8 ICE8000信用機構負責誠信地區的評定及年審工作,世界信用組織[WCO]對ICE8000信用機構進行有限且被動地監督。
1.9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在適用本規則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規則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0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規則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規則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第二章 誠信地區的評定標準

2.1誠信承諾地區的評定標準:
    (1)申請單位已通過誠信承諾單位評定及年度審核;
    (2)經地區權力機構批准,提出誠信希望之星(地區)評定申請和成為世界信用組織[WCO]地區會員的申請,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承諾通過評定後保持自己的世界信用組織[WCO]地區會員身份;
    (3)地區內所有單位及單位員工、常住個人均建立了ICE8000信用檔案。
2.2誠信希望之星(地區)的評定標準:
    (1)申請單位已通過誠信希望之星(單位)評定及年度審核;
    (2)經地區權力機構批准,提出誠信希望之星(地區)評定申請和成為世界信用組織[WCO]地區會員的申請,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承諾通過評定後保持自己的世界信用組織[WCO]地區會員身份;
    (3)地區內所有單位及單位員工、常住個人均建立了ICE8000信用檔案。
2.3 新星誠信地區的評定標準:
    (1)申請單位已通過新星誠信單位或星級誠信單位評定及年度審核;
    (2)經地區權力機構批准,提出新星誠信地區評定申請和成為世界信用組織[WCO]地區會員的申請,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承諾通過評定後保持自己的世界信用組織[WCO]地區會員身份;
    (3)地區內所有單位及單位員工、常住個人均建立了ICE8000信用檔案。
2.4 星級誠信地區的評定標準:
    (1)申請單位已通過星級誠信單位評定及年度審核;
    (2)經地區權力機構批准,提出星級誠信地區評定申請和成為世界信用組織[WCO]地區會員的申請,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承諾通過評定後保持自己的世界信用組織[WCO]地區會員身份;
    (3)誠信地區內所有國家機關均通過誠信評定(包括;誠信希望之星單位評定、新星誠信單位評定、星級誠信單位評定)及年度審核;
    (4)地區內所有單位及單位員工、常住個人均建立了ICE8000信用檔案;
    (5)建立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並互相監督的制度,實行法治。

第三章 評定程式

3.1 誠信地區的評定程式:
  (1)申請。申請單位提出評定申請,成立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工作代表。
  (2)評定。ICE8000信用機構對申請單位是否達到本規則第三章所述評定標準,進行評定。
    (3)公示。將評定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人們可以在公示期提出異議。
    (4)調查與整改。對公示期內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如果異議屬實,進行整改。
  (5)公告。申請單位達到評定標準後,進行公告。如整改內容較多,應進行二次公示。
3.2 為保證評定結果的客觀性,無論申請單位是否通過評定,評定費用均不退還。

第四章 保留

4.1 誠信地區有權自行在其信用檔案登記保留條款。但是,保留條款對應的權利將受到對等限制。
    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對誠信地區登記的保留條款進行事前審核,誠信地區及其利害關係人可在信用投訴等過程中主張保留條款所應產生的後果。
     誠信地區登記的保留條款影響到其誠信級別時,應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提出變更誠信級別的申請。否則,該保留條款無效。
4.2 評定審核人員或年度審核人員對於發現的存疑事項或未達到要求的事項,應在審核報告中作為保留事項予以聲明,並向申請單位提示潛在的風險。同時,如果該保留事項明顯會對利害關係人產生直接影響,審核人員應將其記載到地區信用檔案當中,以便利害關係人能夠獲知該保留事項。 
    保留事項對應的權利將受到對等限制。
4.3 保留條款與保留事項的存在,如果不涉及申請單位的誠信意願,可以不影響申請單位獲得和保持“ICE8000誠信地區”榮譽稱號。
     誠信地區及其利害關係人應充分注意保留條款或保留事項為自身帶來的風險和後果,審核人員、ICE8000信用機構、世界信用組織[WCO]對此不承擔失職的責任。

第五章 年度審核、資訊變更、證書管理

5.1ICE8000信用機構對誠信地區是否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進行年度審核,並出具年審報告。
5.2誠信地區每年應於證書到期日之前的15日之前選擇一傢具有年審資格的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年審申請,並繳納費用。在該期限內繳納年審費用即視為提出了年審申請,反之,則視為未提出年審申請。
5.3 申請單位具有以下情形的,為年度審核不合格,反之,為年度審核合格:
    (1)保留條款、保留事項、信用記錄等相關資料,可以合理地表明申請單位不具有誠信意願或身份不真實的;
    (2)申請單位拒絕配合年度審核工作的;
    (3)申請單位在年度審核程式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5.4 為保證年度審核結果的客觀性,無論申請單位是否審核合格,年度審核費用均不退還。
5.5 誠信地區的聯繫方式或身份資訊發生變更的,有義務主動通過網路進行變更。變更的內容需要提交原始證件的,有義務提請ICE8000信用機構進行核實。 誠信地區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屬於失信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5.6 世界信用組織[WCO]向誠信地區頒發的信用身份證書中,已顯示其榮譽稱號。另外,誠信地區可以向世界信用組織[WCO]申請頒發加蓋世界信用組織[WCO]公章和鋼印的的榮譽證書。
5.7 誠信地區申請榮譽證書時,應當承諾在12個月內,不作出導致誠信級別變更的保留聲明或相關申請。榮譽證書的有效期為12個月。
5.8 相關單位或個人應充分注意、全面及認真地閱讀榮譽證書的內容,並自行承擔因自己斷章取義、誤解產生的法律後果。
5.9 信用身份證的管理,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身份證管理規則》。

第六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6.1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罰。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罰。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相關ICE8000規則規定的禁業、公告批評、取消信用身份證、年審不合格、罰款等自律性懲罰。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罰性賠償。
6.2 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受侵害人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因本規則的適用而引起的有關爭議,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相關的爭議;適用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當事人之間,也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其之間的相關爭議: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調解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調解協議;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聯合曝光規則》,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罰;
    (5)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6)其他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於世界信用組織[WCO]立案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再立案或撤銷立案。
6.3本規則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定。
6.4 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6.5 違反本規則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規則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併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6.6 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6.7 除世界信用組織[WCO]另有承諾,誠信地區獨立承擔因自己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7.1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7.2 本規則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規則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7.3 各相關方依據本規則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中引用本規則內容的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其他內容的版權屬於提交方。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對該類資料具有無償使用權。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關資料的,除非另有約定,資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及有關方主張任何形式的版權使用費。
7.4 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7.5 本規則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但本規則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拘束。本規則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3.htm.
7.6 本規則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7.7 本規則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規則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規則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規則被廢止,該序號轉給其他規則;b為本規則的最初版本公佈時間;c為本規則最新版本公佈時間;d是本規則的修訂次數。
7.8 本規則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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