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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文件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認證與監督規則

(版本號:ICE8000-039-20050306-20120305-15)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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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件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已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請勿侵權、侵權必究。我們已於2006年針對抄襲剽竊者發佈了信用通緝令,鏈結如下:2006年1號信用通緝令關於中國誠信企業協會、安徽國普網路有限公司等嚴重失信行為的通告
      版權聲明單位:世界信用組織[WCO]
     注:世界信用組織[WCO]是由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與國際誠信企業協會[ICEA]合併而成的。
 
提示:閱讀本頁,視同已知和承諾遵守版權聲明。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認證與監督規則

(版本號:ICE8000-039-20050306-20120305-15)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幫助相關人員完善和提高知識結構與能力,為了向社會輸送中級信用專業人才,為了加強對國際信用管理師[ICM]的管理,促進世界各國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 因適用和執行本規則而作出的行為,均視為當事人與世界信用組織[WCO]訂立併發生的契約行為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猶它州單方作出的法律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聯邦法律及美國猶它州法律,並受之保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4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的認證與監督適用本規則。
1.5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的認證與監督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獨立的原則。
1.6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無論其是否從事信用業務,也無論其是否進行執業註冊登記,均不得損害世界信用組織[WCO]的正當權益。
1.7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證書屬社會組織頒發的中級信用專業人才的證明,它向社會證明:
  (1)證書所有人曾經具備本規則第三章規定的知識結構和能力;
  (2)證書所有人具備誠信的意願。
1.8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執業證書屬於從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業務的執業證明,它向社會證明:
  (1)證書所有人具備本規則第三章規定的知識結構和能力,且相關知識經過了持續更新;
  (2)證書所有人具備誠信的意願;
    (3)證書所有人應遵守本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執業準則與職業道德,否則將受到本規則第七章規定的處罰。
1.9 本規則所稱國際信用管理師[ICM]是指持有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證書的人員。
    本規則所稱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是指持有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執業證書的人員。
    本規則所稱ICE8000已立信個人,簡稱已立信個人,是指已獲得ICE8000信用身份證的個人,包括:誠信承諾個人,誠信希望之星(個人)、新星誠信個人、星級誠信個人。
    本規則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會員信用機構,是指得到世界信用組織[WCO]授權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從事誠信認證、信用評級、個人信用、合同信用、廣告信用、信用監督、信用培訓、信用商賬催收、信用資訊徵集與傳播、管理諮詢、信用保護等業務的單位。
1.10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在適用本規則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規則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1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規則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規則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第二章 執業準則與職業道德

2.1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在工作中應遵循獨立、中立、客觀、公正、嚴格、嚴密、謹慎、合法、合理的原則。
2.2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在工作中應誠實、守信、勤勉。
2.3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在工作中應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2.4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在工作中應廉潔,嚴禁索要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不當利益。
2.5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在處理信用資訊時應遵循原始性原則、全面性原則、易讀性原則、快速性原則。
  原始性原則,是指不能對信用資訊做任何改動和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則,是指不截留任何信用資訊。
  易讀性原則,是指根據信用資訊的類別、緊急程度進行科學分類,編制目錄和清單,以便閱讀和存檔。
  快速性原則,是指快速地傳遞信用資訊。
2.6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知道或理應知道其他ICE8000信用機構或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存在違法或違規行為時,應積極向世界信用組織[WCO]舉報並提供相關資料。
  世界信用組織[WCO]對涉嫌違法或違規的事件調查時,任何知情或理應知情的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均應積極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2.7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未經所在單位同意,不得為其他信用機構介紹客戶,或私下將本單位的客戶介紹給其他信用機構。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不得用回扣等不正當的手段開拓業務。
2.8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無論什麼原因離職,未經原單位同意,均不得帶走原單位的客戶資源,並在離職後三年內不得與原單位的客戶發生信用服務關係或介紹他人與原單位的客戶發生信用服務關係,以下情況除外:
    (1)原供職的信用機構被取消授權或不具備相關客戶提請信用服務的服務資質的;
    (2)因原供職信用機構沒有能力和未積極努力為相關客戶提供信用服務等原因,經國際道德法院裁定許可帶走相關客戶資源的;
    (3)原供職信用機構明確同意執業人員帶走客戶資源的。
2.9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因各種原因失去執業身份後,三年內不得從事與世界信用組織[WCO]具有競爭關係或潛在競爭關係的信用業務。
    獲得國際信用管理師資格的人員,無論其是否從事信用業務,無論其資格證書是否有效,也無論其是否進行執業註冊登記,均不得從事損害或潛在損害世界信用組織[WCO]正當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知識結構與能力

3.1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必須具備的信用知識:
  (1)信用基礎知識;
  (2)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3)降低和防範失信風險的方法;
  (4)商賬催收方法;
  (5)信用爭議處理方法;
  (6)信用調查、分析的方法與技巧;
  (7)提高信用度的方法;
  (8)誠信制度建設或誠信管理的方法;
  (9)誠信文化建設方法;
    (10)其他必備的信用知識。
3.2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必須具備的法律知識:
  (1)熟悉法律基礎知識;
  (2)了解民法、商法和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國際慣例。
3.3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必須具備的經濟學知識:
  (1)熟悉經濟學基礎知識;
  (2)了解會計學原理和通用會計準則,能夠簡單分析各類財務、會計報表及指標。
3.4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必須具備的管理學知識:
  (1)熟悉管理學基礎常識;
  (2)了解主要的管理方法與管理理論。
3.5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必須具備的能力:
  (1)較強的調查、訪問、溝通、綜合、分析能力;
  (2)較強的學習能力。

第四章 資格考試與資格證書

4.1 為保證參加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考試的人員具備誠信的意願,報名參加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獲得[已立信個人]的信用身份。
4.2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考試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申請人考試前可以自願參加相關機構舉辦的各類培訓,但是參加培訓不是報名的必要條件。
4.3 所有試題測試的重點依據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要求確定。
4.4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考試共分二科試卷,其中一科為信用知識與能力試題;另一科為經濟學基礎、法學基礎、管理學基礎綜合試題。每科的合格分數線由世界信用組織[WCO]根據命題情況確定,兩科試卷同時合格的,即為通過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考試,由世界信用組織[WCO]頒發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證書;信用知識與能力單科合格的,可申請獲得國際信用管理員[ICA]資格證書。
4.5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證書一經頒發,長期有效,但出現以下情況除外:
    (1)證書所有人失去[已立信個人]信用身份的,在失去信用身份期間,資格證書自動失效;如重新獲得[已立信個人]信用身份,則資格證書自動生效。
    (2)因證書所有人不具有誠信意願,受侵害人請求取消其資格證書的,如國際道德法院裁決取消其資格證書,則資格證書從裁決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五章 執業註冊與執業證書

5.1 取得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證書的人員在ICE8000信用機構執業時,應通過所在單位向世界信用組織[WCO]申請實習登記,登記後世界信用組織[WCO]頒發實習執業證書。實習期滿一年後,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向世界信用組織[WCO]申請正式執業註冊,由世界信用組織[WCO]頒發正式執業證書。
    取得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證書的人員在上述以外的單位從事信用業務時,有權自行向世界信用組織[WCO]申請實習登記,登記後世界信用組織[WCO]頒發實習執業證書。實習期滿一年後,經世界信用組織[WCO]考核合格,由世界信用組織[WCO]頒發正式執業證書。
    實習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已具備世界信用組織[WCO]臨時個人會員身份。
    正式執業註冊時,申請人應當已具備世界信用組織[WCO]正式個人會員身份。
5.2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首次申請執業註冊時,或者執業期間中斷一年後重新申請執業註冊的,應進行良心宣誓。
5.3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在取得資格證書超過一年後申請註冊的,或執業期間中斷一年後重新申請執業註冊的,世界信用組織[WCO]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其在實習登記前或實習期內通過繼續教育的測驗。  
5.4 實習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與正式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具有同等的義務與執業責任,,但不能單獨出具信用文書。
5.5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工作單位變更時,應變更註冊。

第六章 年檢與繼續學習

6.1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的執業證書按年度進行檢驗。
6.2 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應加強學習,及時、主動更新信用等知識以適應工作需要。世界信用組織[WCO]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寫繼續學習資料,執業國際信用管理師[ICM]應自學相關課程,並參加繼續學習考試。未參加繼續學習考試或考試不合格的,暫不予執業註冊或暫停執業身份。
6.3 繼續學習考試一般採用開卷的形式進行。採用開卷考試的,合格分數不低於總分數的85%。

第七章 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

7.1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罰。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罰。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相關ICE8000規則規定的禁業、公告批評、取消信用身份證、年審不合格、罰款等自律性懲罰。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罰性賠償。
7.2 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受侵害人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因本規則的適用而引起的有關爭議,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相關的爭議;適用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當事人之間,也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其之間的相關爭議: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調解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調解協議;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聯合曝光規則》,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罰;
    (5)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6)其他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於世界信用組織[WCO]立案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再立案或撤銷立案。
7.3本規則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定。
7.4 對於當事人的員工或代理,、違反道德底線行為、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受侵害方有權直接追究其相應責任,也有權在追究當事人責任時一併追究。
7.5 違反本規則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規則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併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7.6 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八章 附則

8.1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8.2 本規則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規則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8.3 各相關方依據本規則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中引用本規則內容的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其他內容的版權屬於提交方。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對該類資料具有無償使用權。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關資料的,除非另有約定,資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及有關方主張任何形式的版權使用費。
8.4 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8.5 本規則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但本規則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拘束。本規則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39.htm.
8.6 本規則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8.7 本規則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規則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規則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規則被廢止,該序號轉給其他規則;b為本規則的最初版本公佈時間;c為本規則最新版本公佈時間;d是本規則的修訂次數。
8.8 本規則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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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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