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廣告信用評價與監督規則
(版本號:ICE8000-058-20040301-20120305-20)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提高廣告的可信度,同時為了使人們免受虛假廣告的侵害,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世界信用組織[WCO]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 因適用和執行本規則而作出的行為,均視為當事人與世界信用組織[WCO]訂立併發生的契約行為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猶它州單方作出的法律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聯邦法律及美國猶它州法律,並受之保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4 本規則所稱廣告,包括:
(1)以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目的,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商品或所提供服務的資料;
(2)以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目的,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對商品或服務需求的資料;
(3)以宣傳自身的優勢、誘導他人投資或加盟或獲得其他資源為目的,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的資料;
(4)以求職或招聘人才為目的,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的資料;
(5)其他為實現一定目的而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的資料。
1.5 本規則所稱廣告主,是指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單位和個人。
本規則所稱ICE8000已立信組織,簡稱已立信組織,是指已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評定的單位、個人、地區,包括:誠信承諾個人、誠信承諾單位、誠信承諾地區、誠信希望之星(個人)、新星誠信個人、星級誠信個人、誠信希望之星(單位)、新星誠信單位、星級誠信單位、誠信希望之星(地區)、新星誠信地區、星級誠信地區。
本規則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會員信用機構,是指得到世界信用組織[WCO]授權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從事誠信評定、信用評級、個人信用、合同信用、廣告信用、信用監督、信用培訓、信用商賬催收、信用資訊徵集與傳播、管理諮詢、信用保護等業務的單位。
1.6 廣告的信用評價與監督,遵循誠信、依法、效率、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1.7 廣告信用評價與監督,適用本規則。
1.8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在適用本規則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規則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9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規則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規則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第二章 廣告的信用評價
2.1 申請廣告信用評價的廣告主、經辦人應具有[已立信組織]信用身份,且其信用檔案中無未改正的失信記錄。
2.2 廣告信用評價的內容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1)廣告主體是否合法,主要評價:
A、廣告主的註冊證書是否合法、真實;
B、法定代表人身份、經辦人身份是否真實;
C,廣告主是否具有廣告中所宣傳商品與服務的經營資格。
(2)廣告內容是否合法,主要評價:
A、廣告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B、廣告內容是否違反了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文件(該文件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的禁止性規定。
(3)廣告內容是否具有顯而易見的瑕疵,主要評價:
A、廣告內容中是否具有顯而易見地誇大其辭或不可實現的內容;
B、廣告內容中是否具有顯而易見地違反社會公德或社會倫理的內容;
C、廣告內容是否可被證實或是否可被證偽(能夠被證偽的廣告內容不能通過信用評價)。
(4)廣告內容是否具有可監督性和可信用懲罰性,主要評價:
A、廣告主是否承諾了CS條款;
B、承諾的CS條款是否有效;
C、廣告主是否設立了投訴電話。
2.3 如有必要,ICE8000信用機構在廣告評價過程中,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要求的,應中止廣告信用評價程式。
2.4 ICE8000信用機構開展廣告信用評價工作的程式:
(1)廣告主提出申請,繳納費用,並保證申請資料的真實性。
(2)ICE8000信用機構對廣告進行信用評價,認為廣告資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備案,並簽署備案通知書。ICE8000信用機構認為廣告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應簽署不予備案通知書,同時說明理由。
2.5 對於廣告主體真實、合法的廣告,如果未通過廣告信用評價,ICE8000信用機構應撰寫一份建議範本供當事人在修改廣告時參考。
2.6 為了保證廣告信用評價的客觀性,無論廣告是否通過信用評價,評價費用均不退還。
第三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3.1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罰。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罰。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相關ICE8000規則規定的禁業、公告批評、取消信用身份證、年審不合格、罰款等自律性懲罰。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罰性賠償。
3.2 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受侵害人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因本規則的適用而引起的有關爭議,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相關的爭議;適用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當事人之間,也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其之間的相關爭議: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調解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調解協議;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聯合曝光規則》,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罰;
(5)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6)其他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於世界信用組織[WCO]立案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再立案或撤銷立案。
3.3本規則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定。
3.4 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3.5違反本規則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規則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併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3.6 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四章 附則
4.1 本規則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規則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4.2 各相關方依據本規則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中引用本規則內容的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其他內容的版權屬於提交方。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對該類資料具有無償使用權。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關資料的,除非另有約定,資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及有關方主張任何形式的版權使用費。
4.3 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4.4 本規則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但本規則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拘束。本規則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58.htm.
4.5 本規則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4.6 本規則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規則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規則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規則被廢止,該序號轉給其他規則;b為本規則的最初版本公佈時間;c為本規則最新版本公佈時間;d是本規則的修訂次數。
4.7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4.8 本規則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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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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