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國際誠信基金管理規則
(版本編號:ICE8000-006-20040301-20120305-11)
第一章 總則
1.1 為加強和規範國際誠信基金的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以下簡稱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 因適用和執行本規則而作出的行為,均視為當事人與世界信用組織[WCO]訂立併發生的契約行為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猶它州單方作出的法律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聯邦法律及美國猶它州法律,並受之保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4 國際誠信基金的管理適用本原則。
1.5 國際誠信基金的管理遵循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監督、公益的原則。
1.6 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基金的捐贈人、社會公眾均有權了解基金的使用情況。
1.7 發現基金的使用存在不當行為的,任何人均可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司法部門舉報,追究相關人員的信用責任和法律責任。
1.8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在適用本規則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規則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9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規則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規則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第二章 基金的來源與用途
2.1 基金來源:
(1)世界信用組織[WCO]及會員的捐贈;
(2)社會各類組織和各界人士的捐贈。
2.2 基金用途:
(1)維護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合法權益所發生的訴訟、公告、調查等各種費用;
(2)追究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失信責任所發生的各種費用;
(3)世界信用組織[WCO]為促進社會誠信而進行的各項公益性支出和宣傳性支出;
(4)捐贈人要求有專門用途的捐贈按其專門用途使用;
(5)基金管理的相關支出。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機構及產生辦法
3.1 基金管理機構包括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監督委員會、秘書長,均由上年度捐贈人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年,連任不得超過四屆。
3.2 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審議基金使用計劃和使用情況報告;
(2)負責審議基金使用計劃的調整方案;
(3)負責審議與基金管理相關的制度;
(4)審議對秘書長的罷免案;
(5)決定其他與基金有關的重大事項。
3.3 基金管理委員會由9名以下單數(含9名)委員組成,由委員按選票多少輪流擔任主席,每兩次會議輪值一次主席,委員會會議由輪值主席主持,一般按簡單多數原則進行表決;對秘書長的罷免案應經三分之二的委員同意。
3.4 基金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監督基金的使用情況,以確保基金沒有被濫用;
(2)負責監督基金管理委員會和秘書長及相關人員是否存在挪用、侵佔、貪污等腐敗行為;
(3)負責監督基金的使用和有關基金的制度是否違反了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宗旨;
(4)提出對秘書長的罷免案
。
3.5 基金監督委員會由5名以下單數(含5名)委員組成,由委員按選票多少輪流擔任主席,每兩次會議輪值一次主席,委員會會議由輪值主席主持,一般按簡單多數原則進行表決;對秘書長的罷免案應經三分之二的委員同意。
3.6 秘書長的職責:
(1)負責執行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各類決議;
(2)負責起草基金使用計劃和計劃的調整方案;
(3)負責起草與基金相關的制度。
3.7 管理委員、監督委員及秘書長的選舉:
(1)上年度的所有捐贈人都有選舉權,每捐贈一元現金獲得一個選舉權;每損贈一元物品或服務獲得0.5個選舉權。
(2)世界信用組織[WCO]個人會員都有被選舉權。
(3)選舉採用競選的方法,任何有選舉權的人取得10%以上選舉權人的簽名都可以成為秘書長候選人,取得5%以上的選舉權人簽名都可以成為委員的候選人。
(4)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在選舉前一個月進行登記。
(5)選舉產生的秘書長、委員舉行宣誓儀式後,從世界信用組織[WCO]取得基金授權書,正式就職。
3.8 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基金監督委員會表決同意罷免秘書長的,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備案後重新進行秘書長的選舉。
第四章 基金財務的公開
4.1 基金建立財務公開制度,保證捐贈人、會員等利害關係人能夠了解誠信基金的使用情況。財務公開制度包括:
(1)財務管理制度對捐贈人和會員或全社會公開;
(2)以年度財務報告或單個、單項財務報告的形式向全社會公開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
(3)財務賬冊向會員、捐贈人有條件公開, 查詢條件是:會員和捐贈人支付一定查詢費用和資料複製、整理費用後,可以查詢基金的財務賬冊。制定查詢條件的理由,降低基金的管理費用。
(4)捐贈人要求對自己的名稱或姓名保密的,以其提供或認可的化名對外公佈。
第五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5.1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罰。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罰。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相關ICE8000規則規定的禁業、公告批評、取消信用身份證、年審不合格、罰款等自律性懲罰。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罰性賠償。
5.2 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受侵害人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因本規則的適用而引起的有關爭議,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相關的爭議;適用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當事人之間,也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其之間的相關爭議: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調解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調解協議;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申請世界信用組織[WCO]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聯合曝光規則》,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罰;
(5)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6)其他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於世界信用組織[WCO]立案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再立案或撤銷立案。
5.3本規則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定。
5.5 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5.5 違反本規則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規則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併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5.6 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六章 附則
6.1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6.2 本規則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規則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6.3 各相關方依據本規則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中引用本規則內容的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其他內容的版權屬於提交方。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對該類資料具有無償使用權。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關資料的,除非另有約定,資料提交方不得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及有關方主張任何形式的版權使用費。
6.4 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6.5 本規則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但本規則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拘束。本規則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6.htm.
6.6 本規則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6.7 本規則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規則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規則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規則被廢止,該序號轉給其他規則;b為本規則的最初版本公佈時間;c為本規則最新版本公佈時間;d是本規則的修訂次數。
第三十一條本規則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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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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