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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失信行為責任歸屬規則
(版本號:ICE8000-081-20070501-20110506-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失信行為的責任人,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國際誠信企業協會[ICEA]和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以下簡稱協會)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一)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三)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四)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第三條 因適用和執行本規則而作出的行為,均視為當事人與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訂立併發生的契約行為或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於美國猶它州單方作出的法律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聯邦法律及美國猶它州法律,並受之保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 失信行為的責任歸屬,適用本規則。
第五條 失信行為的責任歸屬,遵循合理、合法、過錯的原則。
第六條 失信行為的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本規則所稱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為其失信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該責任因當事人及/或國家部門的有效控訴得以承擔,屬於法律懲罰。
本規則所稱信用責任,是指行為人為其失信行為所應承擔的名譽損失、機遇損失與心理代價,該責任因信用資訊的真實傳播而得以承擔,屬於社會懲罰。
第七條 為防範道德風險,申請信用責任歸屬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並建立信用檔案。
本規則所稱高層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等相應級別的工作人員。
本規則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名義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但因各種原因而實際支配單位行為的人員。
本規則所稱會員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ICE8000信用機構,是指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會員中得到協會授權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從事誠信認證、誠信評級、信用評級、個人信用、合同信用、廣告信用、信用監督、信用培訓、信用商賬催收、管理諮詢、信用保護等業務的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信用機構在執業文書中對失信行為進行鑒定時,應一併註明信用責任單位與個人及其責任歸屬順序。
第九條 協會支持人們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追究失信人的信用責任。協會鼓勵失信人積極改正失信行為或對失信行為進行積極補救。
第十條 依據本規則出具的信用責任歸屬意見,僅為在假定證據資料真實且正確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則性歸屬意見。對於信用責任的實質性歸屬意見,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進行裁決。
對於信用責任的原則性歸屬意見,應註明“涉嫌”字樣。
第十一條 適用本規則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規則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規則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協會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第二章 責任歸屬
第十二條 單位從事失信行為的,其法律責任由單位及/或相關人員依法承擔;其信用責任由單位、單位高層人員和對該失信行為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承擔。
對失信行為有過錯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職務行為為理由否定自身應承擔的信用責任。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事失信行為的,其法律責任由其本人及/或相關人員依法承擔;其信用責任由其本人及相關對該失信行為有過錯的人員承擔。
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不承擔信用責任,如果失信行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從事的,由教唆者承擔信用責任。超過十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對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承擔信用責任。
第十四條 單位從事失信行為的,信用責任的歸屬順序為:
(一)單位為第一信用責任人;
(二)單位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董事長等相應職務人員)、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第二信用責任人;
(三)單位執行系統最高領導人(總經理等相應職務人員)為第三信用責任人;
(四)單位決策系統成員(董事、理事等相應職務人員)與監督系統成員(監事等相應職務人員)為第四信用責任人;
(五)單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項的以外的)相關(注:是指與失信行為有關)的高層人員為第五信用責任人;
(六)單位故意參與失信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六信用責任人;
(七)單位過失參與或被迫參與失信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七信用責任人。
對於參與失信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為第六信用責任人的,應歸屬為第七信用責任人。
未發現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順序信用責任人的,應註明未發現該順序責任人或“待查”字樣。
如果失信行為被鑒定為惡意失信行為或重大失信行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信用責任人均應被鑒定為惡意失信人或重大失信人,但信用責任人有證據或合乎情理的理由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名義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但因各種原因而實際支配單位行為的人員。
第十五條 一個自然人從事失信行為的,本人為信用責任人。
如果失信行為被鑒定為惡意失信行為或重大失信行為,本人被鑒定為惡意失信人或重大失信人。
第十六條 多個自然人合夥從事失信行為的,信用責任的歸屬順序為:
(一)失信行為的最高領導者或最高組織者為第一信用責任人;
(二)失信行為的最高策劃者為第二信用責任人;
(三)對失信行為的領導、組織或策劃起重要作用者為第三信用責任人;
(四)故意參與失信行為的相關人員為第四信用責任人;
(五)過失參與或被迫參與失信行為的相關人員為第五信用責任人。
最高領導者、組織者和最高策劃者同時是一個人的,第一信用責任人和第二信用責任人均為該個人。
未發現第三、第四、第五信用責任人的,應註明未發現該順序責任人或“待查”字樣。
如果失信行為被鑒定為惡意失信行為或重大失信行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信用責任人均應被定性為惡意失信人或重大失信人,但信用責任人有證據或合乎情理的理由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第十七條 多個單位共同從事失信行為的,在參照第十五條確定單位信用責任歸屬順序後,再按單位分別進行信用責任的歸屬。 單位和單位員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從事失信行為的,在參照第十五條確定各參與方信用責任歸屬順序後,再按單位和自然人分別進行信用責任的歸屬。
第三章 信用責任原則性歸屬意見的作出程式
第十八條 信用責任原則性歸屬意見的作出程式:
(一)申請。有關當事人向會員信用機構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承諾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提交相關證據資料,同時,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
(二)形式審查與送達。會員信用機構對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申請資料完備的,向被申請人送達《信用責任原則性歸屬意見告知書》,給予其7日的異議期。認為申請資料不完備的,退回鑒定申請並說明理由。
(三)異議。被申請人無正當事由,逾期未行使異議權的,視同無異議或放棄異議權,被申請人及時向會員信用機構提出逾期事由的,會員信用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異議權期限。被申請人行使異議權時,應按對等原則書面承諾遵守本規則、書面承諾遵守誠信原則和道德底線行使異議權、書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被申請人異議時,拒絕書面作出上述承諾和聲明的,異議無效或效力較低。
(四)出具原則性歸屬結果。被申請人未有效行使異議權的,會員信用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信用責任原則性歸屬意見書》。否則,向申請人出具《信用責任原則性歸屬程式終結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違反誠信原則行使異議權的,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會員信用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可以在執業文書中對發現的失信行為發表信用責任原則性歸屬意見,但應向當事人送達相關執業文書,並按相關執業規則告知當事人異議期限和異議方法。
人們在運用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發佈信用評價資訊時,可以在有關文書中對相關的失信行為發表信用責任原則性歸屬意見,但應向當事人送達相關文書,並按相關規則告知當事人異議期限和異議方法。
第四章 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則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一)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罰。
(二)相應的信用責任,即:相關ICE8000規則規定的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永久曝光等信用懲罰。
(三)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相關ICE8000規則規定的禁業、公告批評、取消信用身份、年審不合格等自律性懲罰。
(四)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罰性賠償。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式;
(三)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定。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信用責任歸屬的單位和個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的,承擔被公開投訴、內部曝光、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的信用責任。
第二十三條 協會工作人員、會員信用機構、國際信用執業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如果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協會限期改正;雖然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但受侵害人要求控訴的,處於通報批評的處分;情節嚴重的,處以禁業一至五年的處分;存在主觀惡意的,處以永久禁業。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違反本規則約定的,受侵害人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因本規則的適用而引起的有關爭議,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相關的爭議;適用並承諾遵守本規則的當事人之間,也有權選擇以下方法處理其之間的相關爭議:
(一)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調解規則》,申請協會調解,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調解協議;
(二)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申請協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三)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申請協會審理;
(四)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信用預警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永久曝光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聯合曝光規則》,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罰;
(五)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六)其他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於協會立案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協會,協會不再立案或撤銷立案。
第二十五條 協會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協會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協會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所稱“送達”的方式包括:
(一)誠信信函送達。送達人可依據《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信函管理規則》向受送達人信用檔案發送誠信信函,送達時間為該規則規定的文件接收時間。
(二)常規信函送達。送達人可向受送達人發送常規信函,受送達人及其員工、成年家屬、代理人簽收信函後即為送達。
(三)網路公告送達。送達人用信函方式無法送達的,可按《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聲明規則》採用網路公告方式送達。採用網路公告方送達的,首次發佈送達公告屆滿60日即為送達。
(四)其他合法的送達方式。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規則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二十九條 各相關方依據本規則向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具有無償使用權。協會(或會員信用機構)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關資料的,除非另有約定,資料提交方不得向協會及有關方主張任何形式的版權使用費。
第三十條 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協會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但本規則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拘束。本規則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81.htm.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版權屬於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自用、轉載,也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編、借鑒、參照,但是未經允許不得用於商業目的,也不得進行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佈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規則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規則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規則被廢止,該序號轉給其他規則;b為本規則的最初版本公佈時間;c為本規則最新版本公佈時間;d是本規則的修訂次數。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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