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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文件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世界信用組織[WCO]章程

(版本號:ICE8000-999-20040301-20120116-22)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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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權聲明單位:世界信用組織[WCO]
     注:世界信用組織[WCO]是由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與國際誠信企業協會[ICEA]合併而成的。
 
提示:閱讀本頁,視同已知和承諾遵守版權聲明。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世界信用組織[WCO]章程

(版本號:ICE8000-999-20040301-20120116-22,2008年12月30日會員公決通過,根據3號、5號、9號公決文件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本組織的中文名稱:世界信用組織,英文名稱:World Credit Organization corp,縮寫WCO。對外通常使用名稱:世界信用組織[WCO],以下簡稱組織。
1.2組織的性質:組織是由信用從業機構、信用從業人員、有較強誠信意願的單位和個人、有較強誠信意願的國家和地區按照自願的原則組成的國際性社會團體。
1.3 組織的宗旨: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
1.4 組織的註冊地:在美國猶他州政府。另外,總裁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在中國香港等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註冊,以獲得該註冊地法律的保護。
1.5 組織實行會員意志表達代表權(該權責屬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誠信單位理事會、誠信個人理事會、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行政執行權(該權責屬總裁)、審理裁決權(該權責屬國際道德法院,國際道德法院由監事會與審理委員會、陪審團等組成)三權分立的基本制度,三權之間相對獨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理事不得兼任行政人員和監事、審理委員;監事與審理委員不得兼任行政人員、理事;行政人員不得兼任理事或監事與審理委員。
1.6 組織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等榮譽職務。

第二章 業務範圍

2.1 組織的業務範圍:
   a)建立和完善國際普適性社會信用體系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b)制定和完善行業標準和行業自律規則;
   c)實施行業自律和同業監督;
   d)開展國際信用執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工作;
   e)圍繞組織宗旨,開展其他工作。
2.2組織不得與會員競爭,不得向社會開展除資格考試工作以外的所有商業活動。
2.3組織不得用公款影響組織選舉的公正性,不得用公款用於可能導致組織總裁等高層人員個人崇拜的事項。
2.4 組織工作如有失誤,應真誠道歉和改正,不得將公款用於掩蔽失誤和粉飾業績的公關宣傳、封口費等事項。

第三章 會員

3.1 組織會員有以下五個類型:
   a)信用從業人員會員;
   b)信用從業機構會員;
   c)誠信個人會員;
   d)誠信單位會員;
   e) 誠信國家地區會員。
3.2申請加入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承諾遵守本章程;
   b)已通過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誠信認證,獲得了[ICE8000已立信組織]的信用身份。
   c)信用從業機構會員、誠信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或總經理或相應職務人員,誠信國家地區會員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人,應具備信用從業人員會員或誠信個人會員的身份。
3.3 會員入會或重新入會的程式是:
   a)提交入會申請書;
   b)經總裁批准;
   c)組織頒發臨時會員證;
   d)入會一年後,如未違反組織章程或ICE8000規則,自動成為正式會員,組織頒發正式會員證。
3.4 會員自臨時入會之日起,享有下列權利:
   a)對組織活動的參與權;
   b)批評權;
   c)建議權;
   d)監督權;
   e)退會權。
3.5 會員自正式入會之日起,除享有3.4所述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a)知情權;
   b)選舉權;
   c)被選舉權;
   d)表決權。
    如果會員存在濫用上述權利的事實或明顯的可能,國際道德法院有權裁定暫時或長期中止該會員的上述權利。
3.6會員自臨時入會之日起,履行下列義務:
   a)遵守章程和組織決議的義務(會員按第17.2條規定遵守或不遵守本義務);
   b)與其他會員發生爭議時,儘量避免矛盾激化的義務(會員按第17.1條規定遵守本義務);
   c)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
   d)向組織如實反映情況,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3.7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組織,有效期未屆滿的會員證自退會之日起作廢。
    會員的[ICE8000已立信組織]信用身份失效滿30日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有效期未屆滿的會員證自退會之日起作廢。
    會員退出後不得使用已作廢的會員證,否則,屬於嚴重失信行為。
    會員因故不參加組織活動,如果該活動有關表決或選舉事項事關重大,總裁有權以保障活動效率和保障活動開展為由,暫時中止該會員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暫時將其會員身份轉為臨時會員身份。
3.8 信用從業機構會員、誠信單位會員、誠信國家地區會員指派參加組織活動的代表人員,應具備信用從業人員會員或誠信個人會員的身份。否則,視為該會員未參加活動,該代表只能以觀察員的身份參與活動,不能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3.9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或組織決議的行為,經國際道德法院審理後予以開除,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會員公決

4.1 會員公決結果是組織最高的決議,理事會決議、行政決議、監事會決議、審理委員會決議等文件與公決結果相抵觸的,自公決結果發佈之日或按公決內容表明的失效日期失效。
4.2會員公決程式需經監事會或理事會按以下許可權決定是否啟動:
   a)理事會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經總裁提請的監事罷免案的會員公決程式;
   b)監事會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理事會提請的其他事項的會員公決程式。
4.3下列事項需經會員公決,並有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通過:
   a)經監事會同意的章程修改案、總裁罷免案、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解散案、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解散案、誠信單位理事會解散案、誠信個人理事會解散案、誠信國家或地區理事會解散案;
   b)章程過渡期設置案;
   c)經總裁提議並經理事會同意的監事罷免案。
4.4經監事會同意的除 4.3規定之外的其他需要會員公決的重要議案,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即為通過。

第五章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與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

5.1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採用競選方式由正式的信用從業人員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具有國際信用管理師[ICM]或國際註冊信用師[ICCA]資格的正式信用從業人員會員,經2000名正式信用從業人員會員推薦即可登記為競選人。同一正式信用從業人員會員只能推薦一名競選人。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總數佔登記競選人總數的二分之一,但總數不超過501名。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根據選票多少產生,出現最後名次得票相同的情況,用抽籤方式決定。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每屆二年,連任不得超過二屆。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應於上屆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屆滿前60日產生。
5.2信用從業人員理事組成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任期與信用從業人員理事相同。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案須經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個人理事同意方為通過。
    經總裁、其他理事會或五分之一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提出,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每次臨時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案須經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到會信用從業人員理事同意方為通過。
    經十分之一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提出,可以向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議提交議案。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需本人表決方為有效表決,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參加理事會議或代行表決權。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對自己未參加的理事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議由其理事長或理事長臨時指定的其他個人理事主持。在信用從業人員理事長未到會也未指定其他信用從業人員理事主持會議時,由參會的信用從業人員理事選舉一名信用從業人員理事召集和主持。
5.3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的理事長,由信用從業人員理事選舉產生。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理事長每屆一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在議事時,如果一個議案正反兩方票數相同,則參加會議的理事長有投兩票的權利。
5.4信用從業人員理事任期屆滿後,理事身份自動取消。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任期內的罷免程式如下:
   第一步,某一個理事會或總裁向監事會提請個人理事罷免案;
   第二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三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三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被罷免後或因藐視監事、監事會、審理委員、審理委員會被解職後,從上次競選落選競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順序補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籤方式決定。補任理事的任期至本屆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解散。
5.5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任期屆滿自動解散。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在任期內的解散程式如下:
   第一步,其他理事會或總裁向監事會提請個人理事會解散案;
   第二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三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三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在任期內解散後,信用從業人員理事身份自動取消,組織應於60日內舉行信用從業人員理事的選舉。

第六章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和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

6.1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採用競選方式由正式信用從業機構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正式信用從業機構會員的具有國際信用管理師[ICM]或國際註冊信用師[ICCA]資格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實際控制人(僅能是三者其中之一,同一正式信用從業機構會員不能產生兩名信用從業機構理事參選人),經100家正式信用從業機構會員推薦即可登記為競選人。同一家正式信用從業機構會員只能推薦一名競選人。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總數佔登記競選人總數的二分之一,但總數不超過101名。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根據選票多少產生,出現最後名次得票相同的情況,用抽籤方式決定。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每次任期六年,連任不得超過二次。每兩年選舉三分之一。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應於上任理事任期結束前60日產生。
6.2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組成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案須經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信用從業機構理事同意方為通過。
    經總裁、其他理事會或五分之一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提出,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每次臨時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的信用從業機構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案須經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到會信用從業機構理事同意方為通過。
    經十分之一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提出,可以向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議提交議案。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需本人表決方為有效表決,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參加理事會議或代行表決權。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對自己未參加的理事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議由其理事長或理事長臨時指定的其他信用從業機構理事主持。在理事長未到會也未指定其他信用從業機構理事主持會議時,由參會的信用從業機構理事選舉一名信用從業機構理事召集和主持。
6.3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的理事長,由信用從業機構理事選舉產生。信用從業機構理事長每屆兩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在議事時,如果一個議案正反兩方票數相同,則參加會議的理事長有投兩票的權利。
6.4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任期結束後,理事身份自動取消。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任期內的罷免程式如下:
    第一步,某一個理事會或總裁向監事會提請信用從業機構理事罷免案;
    第二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三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三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被罷免後或因藐視監事、監事會、審理委員、審理委員會被解職後,從上次競選落選競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順序補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籤方式決定。補任理事的任期為原任理事的剩餘任期。
6.5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解散程式如下:
    第一步,其他理事會或總裁向監事會提請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解散案;
    第二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三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三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解散後,信用從業機構理事身份自動取消,組織應於60日內舉行信用從業機構理事的選舉。
6.6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所任職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或總經理的信用從業機構會員,可稱為組織的理事單位。
    信用從業機構理事長所任職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或總經理的信用從業機構會員,可稱為組織的理事長單位。

第七章 誠信個人理事與誠信個人理事會

7.1誠信個人理事採用競選方式由正式的誠信個人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正式誠信個人會員,經5000名正式誠信個人會員推薦即可登記為競選人。同一正式誠信個人會員只能推薦一名競選人。
    誠信個人理事總數佔登記競選人總數的二分之一,但總數不超過501名。
誠信個人理事根據選票多少產生,出現最後名次得票相同的情況,用抽籤方式決定。
    誠信個人理事每屆三年,連任不得超過二屆。 誠信個人理事應於上屆誠信個人理事會屆滿前60日產生。
7.2誠信個人理事組成誠信個人理事會,誠信個人理事會任期與誠信個人理事相同。
    誠信個人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案須經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個人理事同意方為通過。
    經總裁、其他理事會或五分之一誠信個人理事提出,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每次臨時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案須經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到會誠信個人理事同意方為通過。
    經十分之一誠信個人理事提出,可以向誠信個人理事會議提交議案。
    誠信個人理事需本人表決方為有效表決,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參加理事會議或代行表決權。
    誠信個人理事對自己未參加的理事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誠信個人理事會議由其理事長或理事長臨時指定的其他個人理事主持。在誠信個人理事長未到會也未指定其他誠信個人理事主持會議時,由參會的誠信個人理事選舉一名誠信個人理事召集和主持。
7.3 誠信個人理事會的理事長,由誠信個人理事選舉產生。
    誠信個人理事會理事長每屆一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誠信個人理事會在議事時,如果一個議案正反兩方票數相同,則參加會議的理事長有投兩票的權利。
7.4誠信個人理事任期屆滿後,理事身份自動取消。
    誠信個人理事任期內的罷免程式如下:
    第一步,某一個理事會或總裁向監事會提請個人理事罷免案;
    第二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三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三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誠信個人理事被罷免後或因藐視監事、監事會、審理委員、審理委員會被解職後,從上次競選落選競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順序補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籤方式決定。補任理事的任期至本屆誠信個人理事會解散。
7.5 誠信個人理事會任期屆滿自動解散。
    誠信個人理事會在任期內的解散程式如下:
    第一步,其他理事會或總裁向監事會提請個人理事會解散案;
    第二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三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三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誠信個人理事會在任期內解散後,誠信個人理事身份自動取消,組織應於60日內舉行誠信個人理事選舉。

第八章 誠信單位理事和誠信單位理事會

8.1 誠信單位理事採用競選方式由正式誠信單位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正式誠信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實際控制人(僅能是三者其中之一,同一正式誠信單位會員不能產生兩名誠信單位理事參選人),經200家正式誠信單位會員推薦即可登記為競選人。
    同一家正式誠信單位會員只能推薦一名競選人。 誠信單位理事總數佔登記競選人總數的二分之一,但總數不超過1200名。
    誠信單位理事根據選票多少產生,出現最後名次得票相同的情況,用抽籤方式決定。
    誠信單位理事每次任期六年,連任不得超過二次。每年選舉六分之一。 誠信單位理事應於上任理事任期結束前60日產生。
8.2 誠信單位理事組成誠信單位理事會。
    誠信單位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案須經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誠信單位理事同意方為通過。
    經總裁、其他理事會或五分之一誠信單位理事提出,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每次臨時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的誠信單位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案須經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到會誠信單位理事同意方為通過。
    經十分之一誠信單位理事提出,可以向誠信單位理事會議提交議案。
    誠信單位理事需本人表決方為有效表決,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參加理事會議或代行表決權。
    誠信單位理事對自己未參加的理事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誠信單位理事會議由其理事長或理事長臨時指定的其他誠信單位理事主持。在理事長未到會也未指定其他誠信單位理事主持會議時,由參會的誠信單位理事選舉一名誠信單位理事召集和主持。
8.3 誠信單位理事會的理事長,由誠信單位理事選舉產生。誠信單位理事長每屆兩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誠信單位理事會在議事時,如果一個議案正反兩方票數相同,則參加會議的理事長有投兩票的權利。
8.4 誠信單位理事任期結束後,理事身份自動取消。
    誠信單位理事任期內的罷免程式如下:
    第一步,某一個理事會或總裁向監事會提請誠信單位理事罷免案;
    第二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三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三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誠信單位理事被罷免後或因藐視監事、監事會、審理委員、審理委員會被解職後,從上次競選落選競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順序補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籤方式決定。補任理事的任期為原任理事的剩餘任期。
8.5 誠信單位理事會解散程式如下:
    第一步,其他理事會或總裁向監事會提請誠信單位理事會解散案;
    第二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三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三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誠信單位理事會解散後,誠信單位理事身份自動取消,組織應於60日內舉行誠信單位理事的選舉。
8.6 誠信單位理事所任職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或總經理的誠信單位會員,可稱為組織的理事單位。
    誠信單位理事長所任職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或總經理的誠信單位會員,可稱為組織的理事長單位。

第九章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和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

9.1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採用競選方式由正式誠信國家地區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正式的誠信國家地區會員可推薦一名具有國際信用管理師[ICM]或國際註冊信用師[ICCA]資格的人員作為競選人,該競選人同時應具備誠信個人會員或信用從業人員會員身份。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總數佔正式誠信國家地區會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根據選票多少產生,出現最後名次得票相同的情況,用抽籤方式決定。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每次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二次。每年選舉四分之一。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應於上任理事任期結束前60日產生。
9.2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組成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案須經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誠信國家地區理事同意方為通過。
    經總裁、其他理事會或五分之一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提出,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每次臨時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的誠信國家地區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案須經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到會誠信國家地區理事同意方為通過。
    經十分之一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提出,可以向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議提交議案。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需本人表決方為有效表決,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參加理事會議或代行表決權。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對自己未參加的理事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議由其理事長或理事長臨時指定的其他誠信國家地區理事主持。在理事長未到會也未指定其他誠信國家地區理事主持會議時,由參會的誠信國家地區理事選舉一名誠信國家地區理事召集和主持。
9.3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的理事長,由誠信國家地區理事選舉產生。誠信國家地區理事長每屆兩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在議事時,如果一個議案正反兩方票數相同,則參加會議的理事長有投兩票的權利。
9.4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任期結束後,理事身份自動取消。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任期內的罷免程式如下:
    第一步,某一個理事會或總裁向監事會提請誠信國家地區理事罷免案;
    第二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三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三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超過二分之一(不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被罷免後或因藐視監事、監事會、審理委員、審理委員會被解職後,從上次競選落選競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順序補任理事,得票相同的,用抽籤方式決定。補任理事的任期為原任理事的剩餘任期。
9.5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解散程式如下:
    第一步,其他理事會或總裁向監事會提請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解散案;
    第二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三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三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解散後,誠信國家地區理事身份自動取消,組織應於60日內舉行誠信國家地區理事的選舉。
9.6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所代表的誠信國家地區會員,可稱為組織的理事國家或理事地區。
    誠信國家地區理事長所代表的誠信國家地區會員,可稱為組織的理事長國家或理事長地區。

第十章 理事會和理事會決議、單行決議

10.1 理事會由信用從業機構理事會、信用從業人員理事會、誠信單位理事會、誠信個人理事會、誠信國家地區理事會五個獨立部分組成,五個理事會獨立行使相同的職權。
10.2 理事會議由五個理事會分別獨立召開。必要時,五個理事會可以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副總裁或其委託的人員主持。
10.3理事會的職責與許可權範圍是:
   a)審議行政會工作報告(包括工作計劃與總結)、財務報告(財務計劃及執行情況);
   b)審議行政會組成部門設置方案、專職人員增減方案;
   c)監督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d)根據總裁的提名和提請,決定和罷免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
   e)根據總裁的提名和提請,決定和罷免行政院組成部門負責人;
   f)根據總裁的提名和提請,決定監事人選和審議監事罷免案;
   g)根據總裁的提名和提請,決定審理委員人選和審議審理委員罷免案;
   h)審議總裁提出的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監事、理事、審理委員、行政系統工作人員薪酬方案;
   i)審議和決定財務計劃調整方案;
   j)審議章程修訂議案;
   k)決定會員會費標準的調整和繳納方式;
   l)決定除理事會解散和理事罷免之外事項的會員公決議案是否提請監事會;
   m)對行政人員、審理委員、監事涉嫌瀆職或涉嫌貪污腐敗行為,如果理事會認為行政會的調查力度不夠或中立性不夠,可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於調查後提交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n)對行政會的重大行政決策或其他事項,成立聽證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o)審議總裁或理事提交的其他議案。
10.4 理事會決議的形成程式及條件:
    第一步,一個獨立理事會對有關提案審議後進行表決,如通過進行下一步。
    第二步,交由另一個獨立理事會審議並表決通過,如通過進行下一步。
    第三步,交由餘下的獨立理事會審議。如果餘下的獨立理事會均未否決該提案,或者在30日內未作否決性質的回復,則視同該提案已通過理事會審議,已成為決議案,然後進入下一步。
    第四步,將決議案提交組織總裁,由總裁代表組織簽發後成為理事會決議。除總裁罷免議案之外,所有理事會決議案均應由總裁簽發後才能成為理事會決議。如果總裁依據第 11.5條規定行使否決權,則理事會需要對該決議案按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重新審議。重新審議後,如果該決議案分別獲得原提案的兩個獨立理事會各自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的支持票數,則該決議案自動生效成為理事會決議。
10.5 理事會決議不得與章程或其他會員公決文件相抵觸,如果抵觸則屬於無效文件,相關人員有權在說明原因後不執行該文件。
10.6一個理事會或總裁的提案被另一個理事會否決後,該理事會或總裁有權要求作出否決的理事會於15日內提出書面的否決理由,以使得該理事會或總裁可以有充分的資訊決定議案的修改內容。作出否決的理事會拒絕或逾期提出書面否決理由的,被否決議案的理事會或總裁有權啟動該理事會解散程式或理事罷免程式。
10.7某獨立理事會不存在的,視同該理事會未對該提案提出否決,不影響有關提案的程式進行與生效。全部理事會不存在的,由監事會代行理事會職權。
    組織召開理事會聯席會議時,如果某獨立理事會未參會,則視同該獨立理事會不對該聯席會議中的所有提案提出否決。
10.8一個獨立理事會有權作出僅對所屬類別會員有拘束力的決議案,該決議案經總裁簽署後生效。該決議稱為單行決議。
    單行決議的效力低於行政決議。單行決議如果與行政決議、理事會決議、章程等會員公決文件相抵觸,則屬於無效文件,會員有權在說明原因後不執行該文件。
10.9 單行決議的形成程式及條件:
    第一步,一個獨立理事會對有關提案審議後進行表決,如通過進行下一步。
    第二步,將決議案向全體會員公示7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內如果沒有其他理事會提出否決,進入下一步。
    第三步,將決議案提交組織總裁,由總裁代表組織簽發後成為單行決議。如果總裁依據第 11.5條規定行使否決權,則理事會需要對該決議案按第一步、第二步重新審議。重新審議後,如果該決議案獲得原提案的獨立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的支持票數,則該決議案自動生效成為單行決議。

第十一章 總裁、行政會、行政決議

11.1 組織行政執行系統總稱行政會,總裁是行政會的最高負責人,也是組織的最高代表。 總裁的職責與許可權範圍如下:
   a)向理事會提交行政會工作報告(包括工作計劃與總結)、財務報告(財務計劃及執行情況)、
   b)向理事會提交行政會組成部門設置方案、專職人員增減方案;
   c)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及其他理事會決議;
   d)制定組織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
   e)組織相關人員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完善、解釋行業標準;
   f)受理並決定會員入會申請,並對會員的績效進行考評;
   g)受理和決定ICE8000授權事項;
   h)指導、協調、監督行業標準的推廣與實施工作;
   i)對會員(當然包括理事、監事、審理委員、行政人員)的違規行為(違反行業自律規則)和失信行為(當然包括瀆職、貪污、腐敗行為)、對[ICE8000已立信組織]和其他組織的失信行為或嚴重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於調查後提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j)提名和罷免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行政會組成部門負責人、審理委員,經理事會同意後簽發任免書;
   k)提名監事人選和提起監事罷免案,經理事會同意後簽發任免書;
   l)擬定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監事、理事、審理委員、行政會工作人員薪酬方案;
   m)組織會員公決和理事選舉、總裁選舉;
   n)代表組織簽發組織的各類決議(除國際道德法院裁決之外的決議);
   o)決定除罷免案之外責任赦免;
   p)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11.2 組織設副總裁一名,副總裁是總裁的競選搭檔,與總裁共同產生。副總裁根據總裁的委託,參與組織事務。
11.3 總裁採用競選方式由全體正式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每屆四年。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裁,職務不得超過兩次;無論何人,於他人當選總裁任期內擔任總裁職務或代理總裁兩年以上者,不得當選擔任總裁職務超過一次。
    具有國際註冊信用師[ICCA]資格、正式會員資格累計8年以上(含本數)的正式信用從業人員會員或誠信個人會員,經10000名(家)正式會員推薦即可登記為正副總裁競選人。
    組織監事可以直接登記為正副總裁競選人,如果當選總裁,其監事身份於總裁宣誓就職之日自動解除。
    選票最多的競選人即當選為總裁。
    總裁應於上屆總裁屆滿前60日產生。
    總裁在任期內死亡、辭職或被罷免的或因藐視監事、監事會、審理委員、審理委員會被解職的,按以下順序繼任:副總裁、信用從業機構理事長、信用從業人員理事長、誠信單位理事長、誠信個人理事長。
    總裁在任期內出現病危或暫不能履行職權的其他情況時,由副總裁代行總裁職權。副總裁出現病危或暫不能履行職權的其他情況時,可以代行副總裁職權的人員順序是:信用從業機構理事長、信用從業人員理事長、誠信單位理事長、誠信個人理事長。總裁或副總裁病危或相關情況消除後,重新履行其職權。
11.4 總裁任期屆滿後自動解職。 總裁在任期內的罷免程式如下:
    第一步,理事會向監事會提請總裁罷免案;
    第二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三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三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11.5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總裁有權對理事會決議案行使否決權:
   a)理事會的決議案與組織章程相抵觸的;
   b)認為理事會的決議案違背組織宗旨和社會使命或者對組織宗旨和社會使命具有潛在重大威脅的;
   c)認為理事會的決議案明顯不合情理或明顯會損害少數會員正當權益的。
11.6總裁在職權範圍內簽發的除理事會決議或會員公決文件或單行決議以外的各類書面文件,均屬於行政決議。行政決議屬於組織決議,行政決議中的要求及禁止性質的內容會員應予執行,指導與倡議、建議性質的內容會員應充分注意。
    行政決議均不得與組織章程或理事會的決議或章程等會員公決文件相抵觸,如果抵觸屬於無效文件,會員有權在說明原因後不執行該文件。
    總裁在職權範圍內製訂的行政決議,如果與會員有利害關係,總裁應於作出該決議前努力聽取會員意見,尤其對理事會的正式意見應充分注意。
11.7為防範行政決議的失當,理事會決議可以否決行政決議全部內容或部分內容。但是,如果受否決的行政決議已生效且在執行中,應給予行政決議不低於30日的過渡期,否則,總裁有權延長行政決議30日。
11.8行政會高級管理人員(行政會各組成部門負責人)由總裁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產生,任期由總裁決定,但任期不得長於總裁的當值任期。 行政會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全部滿足如下條件:
   a)具備國際註冊信用師[ICCA]或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
   b)最近連續四年以上(含本數)的個人會員身份。
11.9 行政會普通工作人員(指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由總裁或其授權的部門聘任,簽訂聘任合同,按所在國勞動法律辦理相關勞資手續,聘期不得長於總裁的當值任期。 行政會普通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如下:
   a)具備國際註冊信用師[ICCA]或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資格;
   b)最近連續二年以上的個人會員身份;
   c)有360小時以上的參加公益性工作的經歷(憑公益性社會團體開據的義工經歷證明)。

第十二章 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

12.1 組織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為名譽職務,由具備如下條件的德高望重人士擔任:
   a)有較大社會影響;
   b)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c)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d)對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有較深的了解。
12.2 名譽主席和名譽副主席,每屆任期二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可以列席理事會、監事會併發表個人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12.3 組織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可受總裁的委託,代表組織參與各類公共事務或公益性活動。

第十三章 審理委員、審理委員會、陪審團、審理委員會決議

13.1 組織設立審理委員會,其職責與許可權範圍為:
   a)根據行政會或理事會特別調查委員會的控訴申請,對會員的違規行為或失信行為進行審理;
   b)根據行政會的控訴申請,對非會員的失信行為或重大違規行為進行審理;
   c)根據會員的控訴申請,對行政決議或理事會決議是否侵犯會員正當權益進行審理;
   d)根據會員的控訴申請,對會員之間的爭議、選舉爭議等其他爭議進行審理;
   e)根據非會員或會員的控訴,對監事會管轄以外的各種爭議進行審理。
13.2 審理委員會是臨時機構,它由控訴人及/或被控訴人選定的單數審理委員組成。 審理委員會成員超過一人的,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
13.3 審理委員的任職資格:
   a)具有國際信用管理師[ICM]或國際註冊信用師[ICCA]資格,且為執業人員;
   b)具有法律專業學歷或資格或較豐富的法律知識,其知識和能力能夠勝任審理工作;
   c)具有較強社會責任感和公益心,能夠積極、中立、公正地審理案件,不拒絕承擔義務或消極承擔義務或中途拒絕承擔義務。
13.4 審理委員每次任期一年,可無限自動連任。任期屆滿前未辭職或未被罷免或未被解職的,自動連任。任期屆滿前向總裁提出辭職的,自辭職申請送達總裁第二日起,自動失去委員身份。總裁應將辭職委員名單向理事會報告。
    審理委員如果出現具有故意情節的違規行為,應加重處罰。
    對於違規或明顯不符合任職資格的審理委員,總裁應提請理事會罷免其審理委員身份。理事會通過罷免案的,罷免案通過之日或罷免案上註明的免職日期為審理委員的免職日期。
13.5 陪審團由陪審員組成,屬臨時機構。
    陪審團的裁決,視同為審理委員會作出的裁決。
    凡是由審理委員會管轄的案件,被控訴人有權決定由陪審團進行審理。
13.6陪審員是從個人會員(包括信用從業人員會員和誠信個人會員)當中,抽籤產生,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a)年齡在21歲以上;
   b)個人誠信級別在B級(含B級)以上;
   c)無民族、種族、宗教歧視等不適宜擔任陪審員的情況。
13.7 對審理委員進行人身攻擊、恐嚇、謾罵、侮辱的行為,屬於藐視審理委員的行為。審理委員可以對其進行警告或公開警告,並要求其改正,無正當事由且拒不改正的,審理委員有權作出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員職務(及/或身份)、審理委員身份或開除其會員身份的裁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可以在接到裁定後15日內向監事會申請終局裁決,在15日內未申請終局裁決的,裁定自動生效。
13.8 以下行為屬於藐視審理委員會的行為:
   a)無正當事由,拒絕參加或延遲參加審理委員會舉行的審理會、聽證會;
   b)咆哮、擾亂審理會、聽證會;
   c)對陪審員進行人身攻擊、恐嚇、謾罵、侮辱的行為;
   d)在知道或理應知道真實情況,但拒絕提供證詞或提供虛假證詞;
   e)不按第1 7.2條規定執行審理委員會決定。
    對於藐視審理會員會的行為,審理委員會可以進行警告或公開警告,並要求其改正,無正當事由且拒不改正的,審理委員會有權作出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員職務(及/或身份)、審理委員身份或開除其會員身份的裁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可以在接到裁定後15日內向監事會申請終局裁決,在15日內未申請終局裁決的,裁定自動生效。

第十四章 監事、監事會、監事會決議

14.1 監事任職資格如下(需同時具備):
   a)其個人理想與組織宗旨和社會使命高度一致,其個人價值觀與組織的核心價值觀、人類普適價值觀高度一致,組織宗旨、社會使命、核心價值觀、人類普適價值觀已內化為其思維習慣和行動指南;
   b)具有國際註冊信用師[ICCA]執業資格;
   c)具有8年以上(含本數)高層人員(高層人員包括理事、審理委員、總裁、副總裁及行政會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經歷。
14.2監事實行終身制,除非以下理由,監事職務不得解除:
   a)監事被罷免;
   b)監事提出辭職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
   c)監事當選總裁後,宣誓就職總裁後監事職務自動解除。
14.3 監事的罷免程式:
    第一步,總裁提起監事罷免案,罷免的理由只能是:監事不符合1 4.1規定監事任職資格,任何其他理由均不得提起罷免案;
    第二步,理事會通過監事罷免案;
    第三步,會員公決,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數)正式會員同意罷免的,罷免案方生效。
14.4 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會採用一人一票、全票通過的方式形成決議,監事會的職責與許可權範圍是:
   a)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對組織決議是否違反章程或組織宗旨和社會使命進行最終裁決;
   b)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對章程解釋案進行最終裁決;
   c)對理事會提交的章程修訂議案是否進行會員公決進行最終裁決;
   d)對理事會提交的總裁罷免案是否進行會員公決進行最終裁決;
   e)對個人理事會、機構理事會、總裁提交的機構理事會或個人理事會解散案是否進行會員公決進行最終裁決;
   f)對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要議案是否進行會員公決進行最終裁決;
   g)根據當事人的提請,對藐視審理委員或藐視審理委員會的裁決進行最終裁決;
   h)根據被控訴人或控訴人的提請,對二審道德法庭裁決進行最終裁決;
   i)根據相關人員的提請,由首先接到提請的監事對審理委員會成員是否回避作出最終裁決。
14.5 監事對組織事務(自身涉嫌瀆職、貪污、腐敗的調查及審理事務除外)具有知情權,在監事認為有必要時,有權列席理事會議、行政會各層次會議、審理委員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行政會工作人員、審理委員及其他會員了解與組織事務相關的情況。但是監事在行使知情權時,不得干預理事會和行政會的具體事務。
14.6 以下行為屬於藐視監事的行為:
   a)妨礙監事知情權;
   b)對監事進行人身攻擊、恐嚇、謾罵、侮辱。 對於藐視監事的行為,監事可以進行警告或公開警告,並要求其改正,無正當事由且拒不改正的,監事有權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員職務(及/或身份)、審理委員身份,也有權開除其會員身份。
1 4.7 以下行為屬於藐視監事會的行為:
   a)無正當事由,拒絕參加或延遲參加監事會舉行的審理裁決會、聽證會;
   b)咆哮、擾亂審理裁決會、聽證會;
   c)在知道或理應知道真實情況,但拒絕提供證詞或提供虛假證詞;
   d)不按第17.2條規定執行監事會決議。
    對藐視監事會的行為,監事會可以進行警告或公開警告,並要求其改正,無正當事由且拒不改正的,監事會有權解除其理事身份、行政人員職務(及/或身份)、審理委員身份,也有權開除其會員身份。
14.8 監事會共有七名監事,監事缺額時,總裁可從具有監事任職資格的人選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簽發任命書。
14.9 監事長由監事會按多數原則選舉產生。監事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監事會議由監事長或其委託的人主持。監事如不參加監事會議,視同對監事會議的議案實施了一票否決權。

第十五章 國際道德法院

15.1 組織設立國際道德法院,根據控訴人的控訴對各類信用爭議進行審理。
15.2 國際道德法院分為一審國際道德法院、二審國際道德法院、最高國際道德法院。
    一審國際道德法院和二審國際道德法院由院長、審理委員會、陪審團組成;最高國際道德法院由監事會組成。
    一審國際道德法院院長、二審國際道德法院院長由全體審理委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最高國際道德法院長由監事長擔任。
    院長、監事、審理委員、陪審員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各自獨立履行其職權。
    名譽院長由院長在德高望重的人士中聘任,顧問由院長在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且品行端正的人士中聘任。名譽院長和顧問聘期不得超過三年。
    名譽院長、顧問不能同時是組織理事或組織行政高級管理人員。
15.3 除監事會專屬管轄的案件外,國際道德法院實施三審制。
    一審國際道德法院和二審國際道德法院,審理由審理委員會管轄的案件;最高國際道德法院審理由監事會管轄的案件。
    國際道德法院審理案件,由院長負責立案工作,由審理委員會、陪審團、監事會組成的道德法庭獨立審理並獨立裁決。人們有權監督但無權進行干預。
國際道德法院恪守並堅定地維護以程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的原則(即:以正義的手段追求正義的目的),並依據該原則,去努力保障社會正義的底線和維護社會道德的底線。

第十六章 組織法定代表人

16.1 組織法定代表人屬於終身名義職務,僅有一項職權:在新任總裁宣誓就職儀式上,頒發和宣讀全權授權書,將法定代表人所有職權授予總裁。
    法定代表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超越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許可權,參與組織任何內外部事務。法定代表人以法定代表人名義作出的任何越權行為,均屬於個人行為,均對組織、會員、組織工作人員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沒有效力。
    任何單位或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組織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超越本條第一款規定職權的,仍接受其相關越權行為的,屬串通行為,組織不承擔串通行為對組織賦予的責任、義務及相關後果。
    任何單位或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組織法定代表人的實際許可權,仍脅迫或誘使法定代表人超越本條第一款規定職權作出相關行為的,屬惡意行為,組織不承擔該惡意行為及相關結果對組織賦予的責任、義務及相關後果,並追究惡意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16.2 組織法定代表人無權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頒發全權授權書,法定代表人未如期參加總裁宣誓就職儀式的,也未委託他人代行該事務的,由任一名監事或任一名理事或新任總裁指定的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宣讀並頒發全權授權書。
16.3 法定代表人死亡的,由年齡較大的監事繼任。

第十七章 會員爭議處理與組織章程、決議的遵守

17.1會員之間發生爭議後,應先各自冷靜和換位思考,儘量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選擇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a)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調解規則》將爭議提請組織國際信用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無須另行簽訂調解協議。
   b)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規則》將爭議提請組織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無須另行簽訂仲裁協議,該仲裁是終局性的。
   c)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規則》將爭議提請組織國際道德法院進行審理。
   d)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內部投訴規則》或《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進行內部投訴或公開投訴。
    會員在未採取上述措施之前,應儘量避免雙方矛盾的激化。
    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爭議,如果非會員提請組織進行調解或, 仲裁的,會員應同意調解或仲裁,無須另行簽訂調解或仲裁協議。
17.2 會員應自覺遵守章程和組織決議(會員公決結果、監事會決議、理事會決議、行政決議、審理委員會決議、單行決議均屬於組織決議),但會員發現章程或決議任一條款不正確或存在不公正或損害其正當權益之情況時,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會員未作出上述公開聲明的,應當執行章程或決議。

第十八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與財務公開

18.1 組織經費來源:
   a)會員費;
   b)授權費;
   c)執業資格考試費;
   d)捐贈;
   e)其他合法收入。
18.2組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宗旨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18.3 組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18.4 組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18.5 組織建立財務公開制度,保證捐贈人、會員等利害關係人能夠了解組織的捐贈收入、會員費收入及其他收入的使用情況。財務公開制度包括:
   a)財務管理制度對捐贈人和會員或全社會公開;
   b)以年度財務報告或單個、單項財務報告的形式向全社會公開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
   c)財務賬冊向會員、捐贈人有條件公開。為降低組織的管理費用,會員和捐贈人查詢組織的財務賬冊需支付一定的查詢費用和資料複印、整理費用。
   d)捐贈人、會員要求對自己的姓名保密的,以其認可的化名對外公佈。

第十九章 章程的解釋與修訂

19.1 章程的解釋程式:
    第一步,總裁或理事會或審理委員會均有權對章程提出自己的解釋;
    第二步,會員、理事等相關人員認為上述解釋不符合章程本義的,可向監事會申請最終裁決;
    第三步,監事會最終裁決是有效的章程最終解釋。
19.2章程的修訂程式如下:
    第一步,總裁或理事向理事會提出章程修訂案;
    第二步,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請監事會審核;
    第三步,監事會審核通過的,進入第四步,審核未通過的,程式中止;
    第四步,進行會員公決,會員公決的結果為終局裁定。五分之四以上(含本數)的正式會員同意方為公決通過。

第二十章 附則

20.1 組織會員、行政人員、審理委員、理事、監事、總裁等人員在入會及任職時,陪審員履職前,應進行良心宣誓。
20.2 本章程自會員公決通過之日起實施。
20.3 經會員公決,可以根據歷史條件和實際情況對本章程的要求設置過渡期。
20.4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組織的監事會。
20.5世界信用組織[WCO]是由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和國際誠信企業協會[ICEA]合併而成。世界信用組織[WCO]繼承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和國際誠信企業協會[ICEA]的權利與義務。
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ICASA]和國際誠信企業協會[ICEA]在合併之前出臺的所有決議,由世界信用組織[WCO] 自然繼承並對其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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