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当事人异议权利与责任声明条款

在大部分ICE8000标准中,均有以下条款:“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该条款明确声明了ICE8000标准的当事人在发现异议事项时,有权利也有责任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该条款可称之为术语引用声明条款。

该条款的作用主要有:

一、赋于当事人始终的异议权利,以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赋于当事人始终的异议责任,以避免当事人恶意隐藏异议,故意制造损失和放任损失加大,然后再恶意寻求赔偿。

上述内容摘自《打造诚信单位——ICE8000诚信管理》(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