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踪迹信用记录登记标准
(版本号:ICE8000-138-20081113-20130501-16)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注意到踪迹信用记录的明确登记,有利于证实相关当事人的历史记录,有利于明确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防范失信风险,有利于提示失信风险,有利于增加社会主体的透明度,为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踪迹信用记录,是指社会主体因与他人发生利害关系,而客观产生的具有踪迹性质信用记录。踪迹信用记录可以间接地反映一个组织的诚信意愿、履约能力、偿债能力。
本标准所称信用登记,是指利害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登记踪迹信用记录。
本标准所称利害关系,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存在的直接利害关系,主要包括:投资关系、雇佣关系、会员关系、捐赠关系、客户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关系等利害关系。
本标准所称投资关系,是指单位和股东之间的关系。
本标准所称雇佣关系,是指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本标准所称会员关系,是指社会团体和会员之间的关系。
本标准所称捐赠关系,是指捐赠方与被捐赠方之间的关系。
本标准所称客户关系,是指组织与其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购买者或原材料的供应者之间的关系。
本标准所称担保关系,是指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但不包括担保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担保关系。
本标准所称ICE8000已立信组织,也称ICE8000诚信组织,简称[已立信组织]、[诚信组织],是指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WCO]监督并已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认证的单位、个人、地区,包括:诚信承诺星个人、诚信承诺星单位、诚信承诺星地区、诚信希望星个人、诚信启明星个人、诚信光明星个人、诚信希望星单位、诚信启明星单位、诚信光明星单位、诚信希望星地区、诚信启明星地区、诚信光明星地区。[已立信组织]的名词含义等同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也等同于已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的单位、个人或地区。
本标准所称所称ICE8000信用档案组织,简称[信用档案组织],是指已建立信用档案但未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的单位、个人或地区。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5证券发行人应依据本标准进行信用登记,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自愿依据本标准进行信用登记。
踪迹信用记录记入ICE8000内部参考信用信息库,本标准未规定的事项,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参考信用信息管理标准》处理。
1.6信用登记工作,遵循诚信、忠实、保密原则。
1.7基于人们有权向他人展述自己的历史记录,所以,除非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权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进行信用登记。
为了提高自己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和防范失信风险,人们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信用登记的义务。与下述语句同语义的无歧义语句均为该义务的有效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的,双方应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登记标准》进行信用登记。
1.8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证券发行人签订合同时,均应约定信用登记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禁止进行信用登记,证券发行人则应进行信用登记。
1.9世界信用组织[WCO]只对信用登记内容进行忠实记录,不对信用登记内容进行审核,信用登记内容仅供相关方参考,因信用登记内容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相关方自行承担,世界信用组织[WCO]不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世界信用组织[WCO]存在过错的除外。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登记程序
2.1信用登记程序如下:
(1)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踪迹信用记录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登记,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审核确认;
(2)另一方当事人接到审核通知后,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A、双方约定信用登记义务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双方未约定信用登记义务的,有权不进行审核。
B、经审核认为登记信息失实,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由登记方进行核实后进行重新登记。
C、经审核认为登记信息属实,进行确认。
(3)利害关系发生变更后,当事人应及时变更登记。
2.2ICE8000信用机构在执业程序中,可以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登记,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登记错误的,应于发现错误或应当发现错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ICE8000信用机构获得错误通知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改正。
2.3信用登记、异议、驳回或变更登记内容,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1)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踪迹信用记录登记标准》;
(2)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登记踪迹信用记录,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3)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
(4)保证自己信用身份是真实的,不是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身份。
第三章 记录的来源可信度与查阅、使用
3.1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登记方、审核方身份情况和审核确认情况,确定登记信息的来源可信度级别,标准如下:
(1)登记方和审核方均为[已立信组织]的,为可信级别;
(2)登记方或审核方一方为[已立信组织]的,为较可信级别;
(3)登记方和审核方均为信用档案组织的,为或有级别;
(4)对于审核方拒绝审核确认或未审核确认的信息,其来源可信度为“待定”;
(5)登记方为ICE8000信用机构的,为较可信级别。
3.2当事人可以约定信息的秘密级别,如未约定的,踪迹信用记录的秘密级别和传播范围如下:
(1)债权债务信息和客户关系信息为绝密级信息,仅对当事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单位、个人传播,并且,查阅人应作出或默认附加CS条款和良心誓言的保密声明。
(2)其它信息为秘密级信息,仅对[已立信组织]传播,并且,查阅人应作出或默认附加CS条款和良心誓言的保密声明。
3.3未经信息当事人书面许可,不得将踪迹信用记录做为诉讼或相关活动的证据,与该信息内容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3.4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查阅或传播踪迹信用记录。
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踪迹信用记录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踪迹信用记录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gc/138.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