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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诚信管理师资人员管理标准

(版本号:ICE8000-056-20061216-20150216-7)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培养复合型、高层次管理人才,培养创新和创业型人才,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世界信用组织[WCO]依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与惯例,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诚信管理师资人员,是指有资格担任诚信管理学位申请人的指导老师、授课老师的人员,分为讲师、副教授、教授三个级别。

本标准所称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是指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授权,有资格颁发诚信管理学位的学校或科研机构。

1.5诚信管理师资人员应具有信用、管理、法律、经济四种学科知识,并品行端正、认同人类普适的价值观。

1.6诚信管理师资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标准。

1.7诚信管理师资人员的管理,遵循诚信、开放的原则。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9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诚信管理师资人员的认证条件

2.1成为诚信管理师资人员的申请条件:

(1)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

(2)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WCO]监督;

(3)已具有诚信管理学位;

(4)已成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个人会员;

(5)已在教学或科研单位担任师资;

(6)申请人所在单位已成为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已申请成为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

2.2讲师的基本资格:

(1)具有诚信管理学士以上学位;

(2)在所在单位已具有讲师以上职级。

2.3副教授的基本资格:

(1)在所在单位已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级,且具有诚信管理硕士以上学位;

或者(2)具有诚信管理博士以上学位。

2.4教授的基本资格:

(1)在所在单位已具有教授职级,且具有诚信管理博士以上学位;

或者(2)具有诚信管理博士以上学位,连续三年考核为良好以上。

2.5世界信用组织[WCO]授权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独立的诚信管理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为所在单位的师资认证,制定高于本标准的各种补充条件。该补充条件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诚信管理学位委员会的独立性保障,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管理学位管理标准》。

第三章 认证单位、认证程序

3.1世界信用组织[WCO]授权学位委员会负责所在单位的诚信管理师资人员认证。申请中的诚信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其诚信管理师资人员的认证暂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

3.2认证程序:

(1)个人提出师资认证申请。

(2)诚信管理学位委员会审议,按无记名情况进行表决,申请人或有关方对表决结果不服的,可于七日内,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诉讼。

(3)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年度考核与师资身份的取消、降级

4.1世界信用组织[WCO]授权学位委员会和全体学位课程的在读学员(以下简称全体学员)共同对师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称职的,应降级或取消师资人员身份。

4.2考核总分数为100分,学位委员会50分权限,全体学员50分权限,按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打分,每张选票的分值为50分除以投票人数目,比如:全体学员共100人,50除以100等于每张票0.5分。投票与计票程序应符合《ICE8000选举标准》等有关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派员实施监督。

4.3总分60分为合格,7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结果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非考核时间的师资身份的取消、降级

5.1师资人员如果不符合本标准第二章 列明的条件,则自不符合条件起30日未重新合规的,自第31日起自动取消师资人员身份或自动降级。

5.2除4.1与5.1条情况外,有理由表明师资人员不称职的,应按以下程序取消其师资人员身份:

(1)学位委员会通知有关方参加听证会,有关方包括将被取消人拒不参加听证会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2)全体学员和学位委员会,在听取听证会中正反双方的意见后,无记名表决是否取消师资,双方同意取消师资的同意票数均过半的,等于同意取消;

(3)有关方可于接到表决结果后三个月内,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表决自动生效;

(4)学位委员会向社会公告表决结果,并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6.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6.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6.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6.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6.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6.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7.1本标准所称“送达”、“通知”的方式包括:

(1)诚信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信函管理标准》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诚信信函,该标准规定的文件接收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2)常规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常规信函,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信函的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3)网络公告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无法送达的,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公告送达标准》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4)其它合法、合理的送达\通知方式。

7.2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3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7.4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7.5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7.6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gc/56.html

7.7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7.8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7.9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