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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知名名称(标识)认证与保护标准

(版本号:ICE8000-085-20070816-20190126-17)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弥补各国法律关于知名名称(标识)保护制度的不足,为了解决跨国的知名名称(标识)保护问题,为了增强人们遵守诚信这一基本商业道德的自觉性,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知名名称和知名标识的认证与保护适用本标准。

知名名称和知名标识属于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无论是否被所在国或其它国家法律认可,凡根据本标准获得认证的知名名称(标识)或知名标识,世界信用组织[WCO]均以信用体系的方法予以保护。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5知名名称(标识)的认证与保护遵循诚信、客观、公开、监督的原则。

1.6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知名名称(标识)的认证与证书管理

2.1知名名称(标识)认证标准:

(1)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媒体报导或宣传三万次以上(负面报导除外);

(2)申请人应当为该名称的合法所有人;

(3)该名称不违反国际公认法律原则及公共道德;

(4)该名称不与世界信用组织[WCO]已认证或备案的其它知识产权重复;

(5)申请人保证该名称在申请认证时未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6)申请人承诺遵守本标准,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7)申请人应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

2.2知名名称(标识)认证程序: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或身份证明,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书上应写明正在使用的知名名称(标识)的简介,并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承诺遵守本标准。

第二步,审核。世界信用组织[WCO]授权的ICE8000信用机构对申请人的知名名称(标识)是否符合认证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退回理由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提出复议。 世界信用组织[WCO]接到复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原决定的通知。

第三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知名名称(标识)是否符合认证条件提出异议。有人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异议成立的,认证程序中止,并按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ICE8000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四步,复核。世界信用组织[WCO]授权复核的ICE8000信用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求补正;发现材料虚假的,按第四章 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ICE8000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五步,公告并颁发知名名称(标识)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知名名称(标识)证书)。

2.3知名名称(标识)证书的所有人可进行证书转让,转让时应在证书上进行背书,同时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世界信用组织[WCO]对转让行为不予承认。

2.4世界信用组织[WCO]为每一个知名名称(标识)证书设立电子档案,该档案中公开名称简介和知名名称(标识)证书的申请日期、颁发日期和所有人变更情况。

2.5知名名称(标识)证书一经颁发,长期有效。但是,知名名称(标识)证书颁发后,有证据证明知名名称(标识)认证时不符合认证条件或认证程序的,世界信用组织[WCO]公告注销该证书,并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ICE8000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知名名称(标识)的保护

3.1诚信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之一,未经知名名称(标识)证书所有人的许可而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知名名称(标识),属于违反诚信商业道德的行为,该行为人的商业品行值得各利益相关方充分注意。

世界信用组织[WCO]在网站上公布电子版的知名名称(标识)证书,以警诫相关方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获认证的知名名称(标识)。

3.2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知名名称(标识)证书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该名称,否则,证书所有人有权自行对其实施信用惩诫或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控诉,也可申请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知名名称(标识)获得认证的证据;

(2)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以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名义发布声明或道德谴责公告;

(3)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的客观事实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或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4)协助证书所有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经世界信用组织[WCO]批准,ICE8000信用机构可以出于公益的目的,为符合条件的知名名称申请办理认证。

5.2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3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4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5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6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gc/85.html

5.7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8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9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