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会议标准节选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会议标准》(https://www.ice8000.cn/cngc/101.htm),是世界信用组织[WCO]借鉴罗伯特议事标准,制定的议事标准。

会议标准,虽不是民主实现的充分条件,但却是民主实现的必要条件。会议标准相当重要,请认真阅读,现将原标准主体内容引录如下。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会议标准

(版本号:ICE8000-101-20100615-20100819-3)

(21号理事会决议,2010年8月19日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8月27日总裁签发。31号理事会决议进行第一次修订,2011年8月19日经第四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总裁于当日签发。)

第二章 会议类型、参会者权利、召开程序

2.1 本标准所称会议,类型包括:

(1)决策会

为寻求多数意见并表决为决议的会议,可称为决策会议,如理事会议、董事会议、监事会议、会员会议、股东会议等。

(2)幕僚会议、意见征集会

出主意、想办法、探寻事理、集思广益、征询意见、建议的会议,可称为幕僚会议或意见征集会。幕僚会议或意见征集会允许参会人员相互辩论,且参会人员有义务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

(3)头脑风暴会

为激发灵感的会议,可称为头脑风暴会。头脑风暴会不允许参会人员自我批评或相互辩论,且参会人员有义务标新立异和说出尽量多的设想。

(4)工作布置会、动员会

向参会者布置工作、传达方针指示决议或对参会者进行动员的会议,可称为工作布置会或动员会。

(5)质询会、咨询会

由参会者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质询、咨询的会议,可称为质询会、咨询会。

(6)听证会

听取正反双方面或多方面利益攸关者发表意见的会议,可称为听证会。

(7)经验交流会

参会者交流经验、分享教训的会议,可称为经验交流会。

(8)新闻发布会

同时向多个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及同时接受多个新闻媒体提问的会议,可称为新闻发布会。

(9)培训会

向参会者进行培训的会议,可称为培训会。

(10)研讨会

参会者对特定议题发表观点、相互交流的会议,可称为研讨会。

2.2 参会者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以下全部或部分会议权利:

(1)发言权。

对议题发表意见、理由的权利,为发言权。

(2)提问权。

向特定人员提问的权利,为提问权。

(3)纠错权。

对违反会议标准的事项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利,为纠错权。

(4)动议权。

向会议口头提出建议的权利,为动议权。

(5)附议权。

同意别人的动议,作为共同动议人的权利,为附议权。

(6)提案权。

向会议书面提出建议、报告等文件的权利,为提案权。

(7)附案权。

同意别人的提案,作为共同提案人的权利,为附案权。

(8)表决权。

表达自己决定的权利,为表决权。

2.3 决策会之外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具有动议权、附议权、提案权、附案权、表决权。

参会者行使发言权和提问权时,需要申请并获得会议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分配和许可。

参会者行使提案权和附案权,应在确定的提案时限内进行。会议发起方未明确提案时限的,应尽量在会议召开前进行。

2.4 如有可能,决策会议应按以下程序召开,其它类型的会议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会议通知,通知会议时间、地点、提案时限及相关会议事项。

(2)提案。有关方可以在提案时限内进行提案和必要的附案。

(3)编制会议文件。

会议文件应包括参会者名单、会议日程、会议议题。在参会者名单中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具体参会者的发言权、提问权等会议权利。

(4)向参会者送交会议文件。

(5)审查主持人资格,确认主持人身份。主持人在会议开场时宣布自己的身份及/或担任主持人的资格,如无人纠错,即为确认主持人身份。如:机构理事会开场时,主持人宣布:“依据章程规定,本人为本次理事会的主持人。如有人认为本人不具备主持人资格,请现在提出,如无人提出,则视同会议已确认主持人身份。”

(6)审查参会者名单,确认参会者资格、参会者的会议权利。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发现参会者名单有错误吗”,如无人纠错,即确认参会者资格和参会者的会议权利。

(7)清点参会人数,确认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最低应到会人数。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发现参会人数有错误吗”,如无人纠错,即确认参会者人数。

(8)讨论与表决。参会者进行发言、提问、辩论,对于需要表决的议题,进行表决。

(9)签名。参会者对相关文件的会议记录及/或表决结果,进行签名。

第三章 主持人

3.1 主持人根据法律、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法律、章程等有关规定未规定主持人如何产生的,由会议召集人或职务最高的人员担任,如果该人员不愿担任也未委托他人担任,则由会议临时选举一名人员担任主持人。

3.2 主持人分配发言权和提问权、确认附议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并执行会议标准,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参与会议内容的讨论,不得就讨论内容发表评论,也不能对任何人的发言进行总结。(注解:主持人不参与讨论,不对发言进行评论与总结,目的是为防范主持人表达倾向意见或利用主持人之位垄断发言权或主持人占用参会者发言时间,影响会议质量。)

3.3 如果主持人确实希望对当前议题发表评论或者因利害关系而需要回避,则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授权一位临时主持人来主持,直到本议题表决结束。

3.4 会议进行中,主持人不可以提出动议,包括不能提出“搁置当前议题,以后再议”的动议。如果主持人希望在会议进行中提出动议,则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授权一位临时主持人来主持,直至该动议表决结束。

3.5 主持人有权在发言出现混乱的时候要求会议恢复秩序,可以喊“注意秩序!”,如有木槌可以适当击打。

3.6 参会者违反本标准规定,并不听从主持人制止的,主持人有权禁止其发言或将其逐出会场。

为保障会议质量,如果主持人有理由认为某一发言或议题的内容,尚未被参会人员理解或明悉的,则:主持人有权要求发言人或提案人对其发言内容或议题内容,进行解释或重新发言,也有权暂停会议,给予参会人员合理的阅读和思考时间后,再重新续接会议议程。

第四章 纠错

4.1 具有纠错权的参会者有权对以下事项进行纠错:

(1)主持人不具备会议主持资格;

(2)参会者不具备参会资格;

(3)参会者名单的发言权、提问权、纠错权等会议权的分配不符合相关规定;

(4)参会者人数未达到最低要求;

(5)提案人员、附案人员、附案人数不符合要求;

(6)不具有发言权的人员要求或进行发言;

(7)不具有提问权的人员进行提问;

(8)不具有纠错权的人员要求纠错;

(9)不具有动议权的人员提出动议;

(10)不具有附议权的人员进行附议;

(11)不具有表决权的人员进行表决;

(12)主持人主持会议时违反本标准;

(13)其它违反会议标准的事项。

4.2 行使纠错权,应按以下规定的时限提出,否则,视同放弃纠错权,不影响会议的进行和会议结果的效力:

(1)对4.1第(1)项进行纠错,应在审查主持人资格时提出。

(2)对4.1第(2)、(3)项进行纠错,应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发现参会者名单有错误吗”后立即提出。

(3)对4.1第(4)项进行纠错,应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发现参会人数有错误吗”后立即提出。

(4)对4.1第(5)项进行纠错,应在主持人宣布对提案进行讨论后,立即提出。

(5)对4.1第(6)、(7)、(8)、(9)、(10)、(11)项进行纠错,应在相关人员要求行使相关权利时或行使相关权利后立即提出。

(6)对4.1第(12)项进行纠错,应在主持人出现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后,立即提出。

(7)对4.1第(13)项进行纠错,应在出现程序错误、且下一步会议程序未实质进行前提出。

4.3 参会者行使纠错权,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4.4 参会者行使纠错权时,面向的对象只能是主持人,应面向主持人宣布“我要纠错”,或面向主持人举起带有“我要纠错”字样的醒目牌子。

4.5 如有必要且有可能,可以邀请一名熟悉会议标准的人士,但任会议监督人。由会议监督人,为会议提供程序咨询,对会议程序进行监督与纠错,以保障会议程序的正确。

第五章 动议、附议、提案、附案

5.1 动议的提出、讨论及表决程序:

(1)动议:动议人取得发言权后,提出动议,表达方式是“我有一个动议……”。提出动议的时候不要解释理由,在讨论阶段,主持人可请动议人优先解释动议理由。

(2)附议:除主持人和动议人之外,任何其他具有附议权的参会者如果认为现在应该讨论这个动议,则不用取得发言权,可以直接举手并喊“我附议!”。动议只要有一票(法律、章程等文件对附议票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议,主持人即应提交会议讨论、修改和表决。

(3)提请讨论:动议得到附议之后,主持人必须请会议讨论,可以这样宣布:“某某人提议出一个动议,某某人附议……。请大家发表意见。”

(4)讨论:针对当前动议的利弊展开讨论、修改。

(5)表决: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某某事的动议”进行表决。

(6)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动议的表决结果。

5.2 如果动议提出之后无人马上附议,主持人应该、且只应该询问一遍“有人附议吗?”如果仍然没有人附议,则动议无效,不进行讨论和表决。

5.3 动议一定要简洁准确,要着眼于具体行动建议。如果动议内容较为复杂,应将动议转化为提案。提案中应包括建议的理由。

5.4 提案的提出、讨论及表决程序:

(1)书写提案:提案人撰写提案。

(2)附案:附案人应对提案签名,附案人达到有关规定的最低人数后(如: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规定,经十分之一的机构理事提出,可以向机构理事会提交议案。十分之一的机构理事人数,即为最低人数),即应列入会议议程。未规定最低附案人数的,则不进行附案,直接列入会议议程(如:根据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总裁向理事会提交议案,机构理事会与个人理事会之间相互提交议案,无需附案人)。

(3)提请讨论:主持人请会议讨论提案,可以这样宣布:“某某向会议提交一个议案,某某人等附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4)讨论:针对议案的利弊展开讨论、修改。

(5)表决: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某某议案”进行表决。

(6)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议案的表决结果。

5.5 参会者可提出“搁置当前议案,以后再议”的动议并陈述理由,主持人应允许一位反对搁置的人发表意见,然后提请会议表决,如果赞成搁置者达到或超过参会者的三分之二,当前议案被搁置。

5.6 如果一项议题尚未完成,新的动议或提案应与当前议题相关。主持人应该制止显然与当前议题无关的动议或提案。

5.7 如果会议事项尚未完成,参会者不应提出与会议事项无关的新动议或新提案。如果执意提出,主持人应该制止。

第六章 发言、辩论

6.1 参会者应树立这样的价值观:每位参会者的意见都是宝贵的,不同意见的存在是正常的。

6.2 每位参会者都有权利努力将自己的个人意见转化为会议决议,但是个人意见的表达及会议决议的形成要遵循本标准的规定。

6.3 参会者在发言之前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不能打断其他人的发言。 在主持人宣布自由发言或轮流发言的情况下,如果未出现争夺话语权的情况,发言人可以不申请发言权直接发言,只要不打断他人的发言。

6.4 在辩论过程中,发言人表达意见的对象只能是主持人,不能直接与意见不同的人展开面对面辩论。(注解:此举为了防范辩论双方发生人格冲突,形成个人私仇。)

6.5 主持人准许申请人发言时,主持人可以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发言”,并可以重申会议发言时间限制和次数限制。

6.6 参会者在其他人的发言过程中可举手预约发言,主持人进行记录;如果有多人举手预约发言,则主持人按举手先后顺序依次记录;在发言人结束发言后,主持人依次请举手人发言。

6.7 如果多个参会者同时举手申请发言权,主持人可以按座位或其它顺序轮流分配发言权,如有一名申请人要求抽签,则应按抽签的方式分配发言权。

如果合理预期发言权的分配总数量不能达到所有参会者的请求,可以在会议前组织发言权分配的抽签。

6.8 如果参会者无人申请发言权,主持人可以按座位或其它顺序轮流分配发言权,相关人员拒绝发言的,视同放弃发言权。

6.9 参会者在其他人的发言过程中插话发言、喧哗,主持人应立即制止。

6.10 发言人被主持人打断发言后应马上停止发言。

6.11 所有的辩论必须通过主持人进行,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更不能互相污辱谩骂或发生肢体冲突。

6.12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或特定的时间),对同一议题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两次(或规定的次数)。主持人有权打断超过时间限制的发言,有权拒绝超过次数限制的发言申请。

发言人如果认为上述发言时间或发言次数,无法使其充分表达意见的,可向主持人申请延长发言时间或发言次数。主持人认为其申请合理的,可以在公平对等的前提下,适当且同时延长辩论各方的发言时间或增加辩论各方的发言次数。

6.13 辩论必须切题,必须围绕当前议题,要围绕“是否应该通过当前议题”展开。主持人应该制止显然与当前议题无关的言论。

6.14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权,以保持平衡。

6.15 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场(赞成或反对当前议案),然后阐述理由。

6.16 参会者发言时只能就事论事,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否则主持人有权制止。(注解:此举为了防范发生人格冲突。)(罗伯特标准此处原文:发言时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否则主持人有权制止。)

第七章 提问

7.1 参会者在提问之前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提问权,不能打断其他人的发言。 在主持人宣布自由提问或轮流提问的情况下,如果未出现争夺提问权的情况,发言人可以不申请提问权直接提问,只要不打断他人的发言。

7.2 申请人申请提问权时,应先获得发言权,然后应面对主持人宣布“我申请向某某进行提问”。主持人同意其提问时,可以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向某某提问”,并可以重申提问时间限制、次数限制和相关要求。被提问人有义务对提问作出回应。

7.3 参会者在其他人的提问过程中可举手预约提问,主持人进行记录;如果有多人举手预约提问,则主持人按举手先后顺序依次记录;在提问及答问人结束发言后,主持人依次请举手人提问。

7.4 如果多个参会者同时举手申请提问权,主持人可以按座位或其它顺序轮流分配提问权,如有一名申请人要求抽签,则应按抽签的方式分配提问权。

如果合理预期提问权的分配总数量不能达到所有参会者的请求,可以在会议前组织提问权分配的抽签。

7.5 如果参会者无人申请提问权,主持人可以按座位或其它顺序轮流分配提问权,相关人员拒绝提问的,视同放弃提问权。

7.6 每人每次提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分钟(或规定的时间),对同一议题的提问每人不得超过两次(或规定的次数)。主持人有权打断超过时间限制的提问,有权拒绝超过次数限制的提问申请。

发言人如果认为上述提问时间或提问次数,无法使其充分表达意见的,可向主持人申请延长提问时间或提问次数。主持人认为其申请合理的,可以在公平对等的前提下,适当且同时延长辩论各方的提问时间或增加辩论各方的提问次数。

7.7 提问人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提问必须切题,必须围绕当前议题。

(2)提问时,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

提问人未遵守上述要求的,主持人应制止。主持人未制止的,参会者有权打断提问人的发言,申请主持人制止。

7.8 参会者不得无理打断提问人的发言。

第八章 表决、签名

8.1 会议的每个议题应该在参会者充分表达、讨论和修改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以形成会议决议。

8.2 对于幕僚会议、听证会议,参会者如没有表决权,则不能行使表决权,但有权要求作最后陈述,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8.3 对于经验交流会、新闻发布会及其它不需要形成决议的会议,主持人无需提请表决。

8.4 只能在没有参会者再请求发言或参会者都已用完发言权后,才能提请表决。

8.5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8.6 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的形式,也可采取投票形式。

如采用投票形式,除对人之表决应采无记名投票外,对事之表决,以记名投票表示负责为原则。

8.7 表决时主持人先请赞成方表决,再请反对方表决,不要请弃权方表决。

8.8 如果主持人有会议表决权,则可以参加表决,但如果是举手表决,则主持人必须在最后表态。(注解:以防止参会人员跟风、抱粗腿)

8.9 表决的时候,任何参会者都无权再发言对自己的表决作任何解释。

8.10 在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之前,任何参会者都可以改变自己的投票,之后则不可以。

8.11 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票数,议案通过。赞成方与反对方平局或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票数,等于没通过。ICE8000标准、会议单位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2 如有可能,应当场根据会议讨论和表决情况,制作有关会议文件,由参会者进行签名。如果当场无法签名,则应在事后进行补签。补签时,参会者不得以反悔为由拒绝补签。参会者无故拒绝补签或无法补签的,有关人员可在注明理由后代其补签。

如有可能,应采用适当地方式对会议过程进行忠实记录,以增加会议的可追溯性。

上述内容摘自《ICE8000信用知识入门》(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