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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信用组织[WCO]派系管理标准

(版本号:ICE8000-116-20120308-20141025-3)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注意到:虽然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及世界信用组织[WCO]三个权力部门的总体利益是一致的,但存在利益冲突也是正常的;虽然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的核心价值观基本一致,但存在价值观冲突也是正常的;虽然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宗旨与使命是确定的,但是追求宗旨与使命的正当路线不是唯一的,存在路线的冲突是正常的。为了降低世界信用组织[WCO]内部关于利益冲突、价值观冲突、路线冲突等冲突的磋商成本,保障世界信用组织[WCO]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保障会员参与世界信用组织[WCO]治理的权利,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派系,是指会员因利益相同或价值观相同或路线相同等原因而自愿结合的组织。

派系通常是选举机器,也通常是理事会、会员大会不同利益代表进行磋商和利益平衡的机器。

1.5世界信用组织[WCO]派系的管理,适用本标准。其它组织的派系管理,可自愿适用或参照适用本标准。

1.6世界信用组织[WCO]派系的管理,遵循公开和保障会员权利的原则。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派系的登记

2.1世界信用组织[WCO]认可并鼓励派系的存在,任何两名及以上的会员均有权登记派系。

2.2派系登记事项一般可包括:派系名称、派系领袖及产生办法、派系会议及决策程序等事项。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将派系登记情况对会员公开。如有可能,也应对社会公开。

2.3派系登记后,可以公开招收成员。

2.4派系应将其成员名单对会员公开。派系不得有秘密成员。

2.5派系成员的进出,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派系不得强行要求会员加入,也不得禁止会员退出。

第三章 派系活动的保障与限制

3.1派系的权利来源于会员的权利。派系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障和实现会员的权利。

派系及派系活动是会员参与世界信用组织[WCO]治理的重要工具,它一般有如下功能:

(1)派系通过推荐候选人和组织竞选,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总裁等行政人员职位或世界信用组织[WCO]理事席位。

(2)派系可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的相关程序,将其自认为正确的主张,努力上升为世界信用组织[WCO]决议。

(3)派系可对世界信用组织[WCO]总裁、理事等高层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4)派系之间通过磋商,可以平衡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冲突。

3.2未经国际道德法院裁决,世界信用组织[WCO]任何部门均不得限制派系登记、限制派系活动或取消派系登记。

3.3派系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理事或总裁的职务,但不能以派系或派系领导人的名义直接行使理事或总裁职权。

3.4派系不得以派系决议的名义或派系领袖的名义,代替会员、理事、行政人员等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职责。

派系决议对已退出成员没有约束力。

3.5为了保障国际道德法院的中立性,派系不得干预监事、审理委员、陪审员的工作。

在监事、审理委员兼任其他职务过渡期内,监事、审理委员不得以监事、审理委员的身份参加派系活动。在监事、审理委员兼任其他职务过渡期后,监事、审理委员不得成为派系成员,之前已成为派系成员的应退出已加入的派系,也不得参加派系活动。

3.6为了保障行政会普通工作人员(指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中立性,派系不得干预行政会普通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总裁过渡期内,行政会普通工作人员不得以世界信用组织[WCO]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派系活动。在总裁过渡期后,行政会普通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派系成员,之前已成为派系成员的应退出已加入的派系,也不得参加派系活动。

3.7单位会员不得以某个人会员不加入某派系为由,辞退或拒绝录用。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gc/116.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