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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证据标准

(版本号:ICE8000-020-20090413-20211202-8)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帮助当事人有效地举证与质证,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举证与质证,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举证,是指当事人为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或合理的论证。

本标准所称质证,是指争议各方或相关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充分性、相关性进行认可或否认的质辨。

1.5举证与质证遵循合理、合法、诚信、监督的原则。

1.6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证据的分类

2.1按证据的外在形式分类,证据有下列三种:

(1)物证,指当事人签字或留下的各类文书、视听资料及相关的鉴定结论、勘验记录等以实物形式表现其证明力的证据资料;

(2)人证,指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或口头证言;

(3)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的陈述。

2.2按证据当事人的目的进行分类,证据有以下两种:

(1)本证,指主张某种事实的当事人,提出的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本证的目的,是证明某项事实的存在。本证一般由投诉人、控诉人提出。

(2)反证,指否定或推翻他人已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事实相反或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的目的,是否定某项事实的存在或事实相反。反证一般由被投诉人、被控诉人提出。

2.3按证据的证明力划分,证据有以下两种:

(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形式完备的书面合同,直接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的交货记录和付款记录,共同证明双方构成合同关系。

2.4按证据的来源划分,证据有以下两种: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客观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如:合同原本、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第二手材料。如:如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当事人对原始证据的解释说明。

第三章 证据的实质要求

3.1证据应符合以下实质要求:

(1)来源合法、正当,证据当事人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证据;

(2)内容真实,证据当事人不得伪造证据或故意提交虚假的证据。

第四章 证据的形式要求

4.1证据的出具人如果是自然人的,签名的形式要求如下:

(1)应注明“本件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2)如果证据为复印件,应注明“本件与原件复制无误、原件存我处(或*某处)”,“原件存我处”可以省略,省略的情况下,原件存在出具人处;

(3)应有本人的签名,如果授权他人签名,应附具授权书;

(4)应有签名的日期;

(5)如证据多于一页时,出具人应在每一页上或在全部页次的骑缝处签名;

(6)如证据出现修改时,出具人应在修改处签名。

4.2证据的出具人如果是单位的,签名的形式要求如下:

(1)应注明“本件仅用于ICE8000”的字样;

(2)如果证据为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复制无误、原件存我处(或*某处)”,“原件存我处”可以省略,省略的情况下,原件存在出具人处;

(3)应有经办人的签名;

(4)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如果不是单位行政公章,应加盖单位保管该证据资料的部门公章或负责对外出具证据资料部门的公章或有关资料复制的专用章或其它法定部门的专用章或其它附具授权书被授权部门的公章,如果单位明确授权经办人或其他人员代表单位对证据资料签名,该授权人的签名,可以视同为加盖单位公章,但应附具相关授权书;

(5)应有签名的日期;

(6)如证据多于一页时,出具人应在每一页上均加盖公章或在全部页次的骑缝处加盖公章;

(7)如证据出现修改时,出具人应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4.3对于经ICE8000信用机构调查核实的证据,应有ICE8000信用机构的签章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签名。

4.4证据为视听资料时,出具人应书写视听资料证据摘要,并按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进行签名。

书面的证人证言或书面的当事人陈述,应由证人或陈述人按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进行签名。

4.5当事人在证据上签名时,为提高可信度,可以同时按押指印。

按押指印应使用右食指,如果没有右食指,应按以下顺序选择使用手指,并予以注明:左食指、右中指、左中指、右无名指、左无名指、右大拇指、左大拇指、右小指、左小指。

4.6为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当事人在证据上签名时,可以在证据上声明CS条款或/及良心誓言条款。

4.7为防范道德风险,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承诺遵守本标准或/及声明CS条款或/及良心誓言条款或/及在证据上按押指印,也有权要求其具备[已立信组织]的信用身份,当事人拒绝的,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也可拒绝接收其证据或认为其证据效力较低。  

第五章 举证责任的承担

5.1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

以下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按照“谁知情谁举证”的原则,由知情方承担举证责任:

(1)因制度、合同或其它客观原因,主张方无权或不能获得相关证据资料;

(2)存在绝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主张方客观上不可能获得相关证据资料。

5.2 下列事实,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惯例,能合理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国家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已为国际道德法院相关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3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争议,除合同另有约定或ICE8000标准、法律另有规定外,争议双方举证责任承担如下:

(1)债权人提供交货凭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债权事实的证据链)后,本证的举证责任即承担完毕;

(2)债务人提供付款凭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已付款事实或债权不存在事实的证据链)后,反证的举证责任即承担完毕。

5.4对于商品质量的争议,除合同另有约定或ICE8000标准、法律另有规定外,争议双方举证责任承担如下:

(1)商品在质保期内的,买方对自己曾经提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曾经提出更换商品要求或曾经提出维修商品要求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对自己商品质量合格或已对商品更换或或已对商品维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如果主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是由于买方过错造成的,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商品在质保期之后或无质保期的,由买方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章 质证与证据效力

6.1若一项证据的采用,会对有关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那么,在确认该证据效力之前,应给予有关当事人合理异议期限。当事人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对证据提出异议。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异议权的,可视同默认证据。

6.2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出具同等效力或效力更高的证据。

6.3当事人对传来证据有合理异议的,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出具原始证据。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一致的,传来证据无效。

6.4人们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证据效力的高低:

(1)同等条件下,物证的效力高于人证的效力,人证的效力高于当事人的陈述的效力。

(2)同等条件下,附加CS条款的证据效力高于未附加CS条款的证据效力。

(3)同等条件下,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证据效力高于未附加良心誓言条款证据效力。

(4)同等条件下,书面陈述、证言的效力高于口头陈述、证言效力。

(5)同等条件下,按陈述的合理性高低区分当事人的陈述的证据效力。

(6)同等条件下,按证人的诚信度高低区分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

(7)同等条件下,基于指印数据容易识别和检索的特点,按押指印的证据效力高于未按押指印的证据效力。

6.5当事人质证后,人们可根据质证内容和证据形式,确定证据的效力高低。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7.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7.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7.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7.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7.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7.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8.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8.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8.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8.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gc/20.html

8.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8.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8.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