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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

(版本:ICE8000-021-20090411-20220301-21)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注意到,法律只是人类行为准则的底线;注意到,法律是正义与非正义博弈结果和反映,并不总是代表正义;注意到,一些行为,虽然危害了社会或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但其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甚至还受到了法律的强制保护。为了弥补法律存在的不足,鼓励人们自觉遵守道德,为了公正地审理各类争议和公正地进行信用惩诫,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国际惯例和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根据1.2所述法律原则,国际道德法院有权对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评鉴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包括信用责任、道德谴责)。当然,国际道德法院应对自己不公正的评鉴或错误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

1.4基于1.3所述理由,国际道德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启动审理程序,无论被告是否应诉,均不影响本标准的适用与执行。被告不应诉,会增加原告的取证成本和国际道德法院的审理成本,但被告也可能会失去证明自己受委屈、受冤枉或消解误会或获得谅解或化解矛盾的机会。

1.5对于与本标准相关的任何争议,本标准并不排除国家法院与政府部门的管辖权,但是,国家法院与政府部门必须使用美国法律进行审理或者确保审理程序与结果的公平、公正、符合人类普适价值,才能国际道德法院的认可和服从。

1.6本标准所称信用争议一般是指争议一方被认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的各类争议。

1.7本标准所称世界信用组织【WCO】,同时也指代世界诚信组织【WIO】。本标准所称章程或世界信用组织章程,是指《世界信用组织[WCO]暨世界诚信组织[WIO]与会员总契约(总章程)》(网址:www.ice8000.org/gc/999.html)。

1.8本标准所称内部争议,是指会员与世界信用组织[WCO]之间、会员与地方自治组织之间、会员之间、地方自治组织之间、地方自治组织与世界信用组织[WCO]之间、世界信用组织[WCO]或地方自治组织内设机构之间的争议。

1.9本标准所称ICE8000已立信组织,也称ICE8000诚信组织,简称[已立信组织]、[诚信组织],是指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WCO]监督并已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认证的单位、个人、地区,包括:诚信承诺星个人、诚信承诺星单位、诚信承诺星地区、诚信希望星个人、诚信启明星个人、诚信光明星个人、诚信希望星单位、诚信启明星单位、诚信光明星单位、诚信希望星地区、诚信启明星地区、诚信光明星地区。[已立信组织]的名词含义等同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也等同于已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的单位、个人或地区。

1.10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11世界信用组织[WCO]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道德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或知情人的控诉和申请,对各类信用争议和内部争议进行审理。

1.12国际道德法院的设立由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规定,它独立于世界信用组织[WCO]理事会、总裁,独立行使审理权限。

1.13国际道德法院的总部注册在美国与加拿大,遵守美国与加拿大法律体系,并受美国与加拿大法律体系的保护。

1.14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15国际道德法院作出的裁决,是一种信用评价和道德评鉴意见,其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排除其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效力。一个当事人排除裁决效力后,可以不执行该裁决,但是,不影响其他人承认裁决的效力,也不影响其他人执行裁决。

1.16人们可以根据审理裁决内容与当事人认可、执行裁决的情况,自主判断有关当事人的信用情况与道德品行,自行决定与其交往的深度与广度。

1.17信用争议的审理,遵循独立、中立、公开、公平、公正、正义、诚信、监督、调解原则、陪审团优先原则,追求人类普适的价值观。

1.18为防范道德风险和提高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在审理程序中,国际道德法院有权要求原告、被告、代理人、证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和建立信用档案,当事人拒绝的,其提交的证据无效或效力低,国际道德法院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拒绝或中止审理。

1.19为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应在相关文书中注明,并应向国际道德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记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控诉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20本标准所述的时间期限,可能因以下原因被延长或缩短:

(1)如果原告或被告及相关方有合理的事由,动议延长或缩短该期限,负责立案或审理的道德法官或道德大法官,应当准许该动议。

(2)负责立案或审理的道德法官或道德大法官为了保障公正,如有合理的事由,也有权决定延长该期。

1.21如果道德法官或道德大法官拟定按照1.20条款延长或缩短时间期限,则需要在做出该决定前,预先通知利益相关方,在听取相关方的反对事由后,再做出决定。

1.22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23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1.24国际道德法院遵守普通法系的原则和惯例,本标准未明确的事项,参照普通法系法院的有关作法。

第二章 审理组织与管辖

2.1国际道德法院内部分为一审国际道德法院、二审国际道德法院、最高国际道德法院。

2.2一审国际道德法院和二审国际道德法院由道德法官、陪审员组成;最高国际道德法院由道德大法官组成。

2.3一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二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由全体道德法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2.4最高国际道德法院长由全体道德大法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2.5院长、道德大法官、道德法官、陪审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履行其职权。

2.6名誉院长由院长在德高望重的人士中聘任,顾问由院长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且品行端正的人士中聘任。名誉院长和顾问聘期不得超过三年。

2.7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案件,由道德法官或陪审团或道德大法官组成的道德法庭独立审理并独立裁决。人们有权监督但无权进行干预。

2.8国际道德法院恪守并坚定地维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的原则(即:以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目的),并依据该原则,去努力保障社会正义的底线和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

2.9陪审团由陪审员组成,属临时机构。陪审团的裁决,视同为道德法官作出的裁决。

2.10一审国际道德法院和二审国际道德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告与被告均有权决定由陪审团进行审理,但决定方应预缴陪审团相关费用。

2.11陪审员是从个人会员(包括信用从业人员会员和诚信个人会员)当中,抽签产生,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在21岁以上;

(2)个人诚信级别在B级(含B级)以上;

(3)无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等不适宜担任陪审员的情况。

2.12有关道德大法官、道德法官的任职和罢免的规定,见《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

2.13以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由最高国际道德法院专属管辖:

(1)对世界信用组织[WCO]决议是否违反章程或世界信用组织[WCO]宗旨和社会使命进行最终裁决;

(2)对章程解释案进行最终裁决;

(3)对理事会提交的章程修订议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4)对理事会提交的总裁罢免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5)对个人理事会、机构理事会、总裁提交的机构理事会或个人理事会解散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6)对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要议案是否进行会员公决进行最终裁决。

2.14除最高国际道德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际道德法院实施三审制。

2.15对第二审道德法庭裁决进行最终裁决,适用第三审程序,由最高国际道德法院管辖。

2.16应适用第三审程序和特别程序以外的所有案件,一审程序由一审国际道德法院管辖,二审程序由二审国际道德法院管辖。

2.17道德法庭组成后,对其案件的审理、裁决、执行及相关事项全程负责,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一审简易程序

3.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美元50万元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3.2原告提交《道德控诉书》、预缴费用、预选道德法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一名道德法官作为该案件的立案人员。立案人员负责立案审查与道德法庭的组庭工作。经立案人员审查可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立案通知书》,交由原告将该文书连同《道德控诉书》及相关资料送达给被告。

3.3被告应于接到《立案通知书》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否则,视同放弃答辩权利。

3.4被告在首次向道德法院提交的答辩书中,有权决定道德法官,也有权决由三个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案件。

3.5被告决定由陪审团审理案件时,应预缴陪审团的有关费用。

3.6原告要求由陪审团审理案件并预缴陪审团的有关费用,但是被告要求由独任道德法官审理案件的,由陪审团审理案件。

3.7陪审团审理案件时,陪审员由原告抽签选定二名,被告抽签选定一名,被告决定主持审理程序的道德法官人选。

3.8适用一审简易程序的案件,立案人员应于接到答辩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道德法庭的组庭工作。如果被告未提交答辩书,则应于答辩书提交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道德法庭的组庭工作。

3.9道德法庭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3.10当事人应按照道德法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审理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3.11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道德法庭确定开庭的日期后,应在开庭前十五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到双方当事人。

3.12如果道德法庭决定开庭审理,道德法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道德法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再次开庭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十五日期限的限制。

3.13在进行简易程序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本简易程序行事时,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道德法庭作出裁决的效力。

3.14控诉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控诉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与第3.1条的规定抵触的,除外。

3.15道德法庭应在道德法庭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审理裁决。该期限可能根据1.20和1.21条款而延长。

3.16被告如果要反诉原告,应在道德法庭成立之后和事实证据质证期完成之前,向道德法庭提出,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17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标准的其它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一审普通程序与裁决效力的排除

第一节控诉、答辩、反诉

4.1.1原告提起控诉应提交《道德控诉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并按《国际道德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预交审理费。

4.1.2《道德控诉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不予立案:

(1)原告及其代理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

B、承诺在审理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D、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道德控诉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原告及联系方式、被告及联系方式、原告选定的立案人员、要求的道德法庭组成方式、原告是否要求不公开审理和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请求、原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及ICE8000标准等人类普适原则、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良心宣誓人与原告落款。

C、书写条理清楚,事实理由明确。

(3)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应包括:

A、证据资料名称;

B、证据资料摘要。

4.1.3负责立案审查与道德法庭组庭工作的道德法官(以下简称立案人员),由原告选定。国际道德法院收到道德控诉书后,经过立案人员的审查,认为控诉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原告予以完备;认为控诉手续已完备的,应予三个工作日内以立案。

4.1.4国际道德法院立案后应立即签发《立案通知书》,交由原告将该文书连同《道德控诉书》及相关资料送达给被告。

4.1.5被告应于接到《立案通知书》或《反诉通知书》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否则,视同放弃答辩权利。

4.1.6《道德答辩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答辩无效或效力低:

(1)答辩人及其代理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

B、承诺在审理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D、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道德答辩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答辨人及联系方式、被答辨人及联系方式、案由(如:答辩人因XXX一案,进行答辩)、答辩人要求的道德法庭组成方式、答辩人是否要求不公开审理和是否同意调解、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答辩所依据的法律及ICE8000标准等人类普适原则、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良心宣誓人与答辩人落款。

C、书写条理清楚,事实理由明确。

(3)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应包括:

A、证据资料名称;

B、证据资料摘要。

4.1.7被告如有反诉,应于道德法庭成立后审理判决书出具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道德法庭。

4.1.8被告提起反诉应提交反诉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并按《国际道德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预交审理费。

4.1.9《道德反诉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反诉无效:

(1)反诉人及其代理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

B、承诺在审理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D、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道德反诉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反诉人及联系方式、被反诉人及联系方式、、反诉人是否要求不公开审理和是否同意调解、反诉请求、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反诉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及ICE8000标准等人类普适原则、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良心宣誓人与反诉人落款。

C、书写条理清楚,事实理由明确。

(3)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应包括:

A、证据资料名称;

B、证据资料摘要。

4.1.10道德法庭收到反诉书后,经过审查,认为反诉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反诉人予以完备;认为反诉手续已完备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寄向原告。

4.1.11原告可以对其控诉请求提出修改,被告也可以对其反诉请求提出修改;但是,道德法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道德审理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修改。

4.1.12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原告对被告的反诉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审理程序的进行。

第二节道德法庭的成立

4.2.1一方当事人要求由道德法官组成道德法庭、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由陪审团组成道德法庭的,则由陪审团组成道德法庭,但是,要求陪审团组庭的当事人,应预缴陪审团的有关费用。拒不缴纳费用的,仍由道德法官组成道德法庭。

4.2.2当事人要求由道德法官组成道德法庭的,双方当事人各自主选定一名道德法官,然后按立案人员确定的抽签方式确定第三名道德法官选定权,由获得选定权的当事人确定第三名道德法官。当事人拒绝抽签或在上述时限内未能有效抽签的,由立案人员选定第三名道德法官。

4.2.3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案件,立案人员应于接到答辩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道德法庭的组庭工作。如果被告未提交答辩书,则应于答辩书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道德法庭的组庭工作。

4.2.4一审当事人要求由陪审团组成道德法庭的,原告有权抽签选定三名陪审员,被告有权决定主持审理程序的道德法官和抽签选定二名陪审员。当事人拒绝抽签或在上述时限内未能有效抽签的,由立案人员选定。

4.2.5本标准所称抽签方式一般包括:

(1)现场抽签。抽签人到达指定的地点现场抽签,抽签后有关当事人有权当场验签。

(2)函件抽签。发签人将密封签条寄至抽签人,抽签人抽取特定个数签条后将余下的签条寄回。寄回的签条被开封或数目错误的,抽签无效。

4.2.6立案人员及相关人员选定抽签方式时,应遵循尽量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当事人要求现场抽签的,应现场抽签。

4.2.7道德法庭成立之前,原告和被告均有权书面要求一名陪审员回避,且无需提交理由。

4.2.8被选中的道德法官或陪审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于道德法庭成立之前主动向立案人员主动披露并请求回避。如果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道德法庭成立之后,则应在发生和得知该回避事由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4.2.9当事人对道德法官或陪审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有权书面向立案人员提出要求该道德法官或陪审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4.2.10对道德法官或陪审员的回避请求应在道德法庭成立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道德法庭成立之后,则应在发生和得知该回避事由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4.2.11道德法官或陪审员是否回避,由院长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向任一名道德大法官申请裁决。道德大法官的裁决为终局终决。

4.2.12在院长或道德大法官就道德法官、陪审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或裁决前,被请求回避的道德法官、陪审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4.2.13道德法官、陪审员因回避或者由于离职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程序,选定替代的道德法官、陪审员。替代的道德法官或陪审员选定后,由道德法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第三节审理

4.3.1道德法庭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也可以书面审理。

4.3.2道德法庭书面审理案件时,应给予双方当事人至少两个轮次的书面控辨和最后陈述的机会。

4.3.3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当事人发言之前,道德法官及陪审员应当庭进行良心宣誓,保证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

4.3.4开庭审理的案件,由当事人按以下顺序进行发言:

(1)请求与举证轮次。

A、原告陈述其请求、事实、证据,出示证据资料。

B、被告陈述其答辨意见、事实、证据,出示证据资料。

C、反诉人陈述其请求、事实、证据,出示证据资料。

D、被反诉人陈述其答辨意见、事实、证据,出示证据资料。

(2)辨论与质证轮次。

A、原告发言,并可询问被告、证人等。

B、被告发言,并可询问原告、证人等。

C、反诉人发言,并可询问被反诉人、证人等。

D、被反诉人发言,并可询问反诉人、证人等。

(3)最后陈述轮次。

A、原告对其控诉做最后陈述。

B、被告对其答辨做最后陈述。

C、反诉人对其反诉做最后陈述。

D、被反诉人对其答辨做最后陈述。

4.3.5当事人可请求上述三个轮次是否重复或增加,道德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以准许。

4.3.6案件无论是否开庭审理,均应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要求不公开审理,道德法庭认为请求合理且不公开审理并不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3.7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记者的采访及社会人士的旁听,记者及相关人员有权将双方的控辩理由对外公开,道德法庭也应将控辩文书对外公开,供社会评鉴,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内容除外。

4.3.8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允许记者的采访及社会人士的旁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道德法官、道德法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世界信用组织[WCO]有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4.3.9记者及旁听人员采访或旁听审理前,应出具身份证明、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1)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

(2)保证在审理过程中自觉遵从庭审秩序;

(3)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保证尽到保密义务;

(4)保证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对庭审情况进行报道,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4.3.10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道德法庭决定后,于开庭前三十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向道德法庭提出;是否延期,由道德法庭决定。

4.3.11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三十日期限的限制。

4.3.12审理地点由道德法庭按发生费用低、方便审理的原则确定。

4.3.13当事人应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证据标准》的规定举证或质证。道德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4.3.14道德法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道德法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动不受其影响。

4.3.15道德法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4.3.16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任一国家的机构或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专家或鉴定人接受咨询或鉴定前,应承诺遵守本标准,否则,其提出的报告等相关资料无效或效力低。

4.3.17道德法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向专家/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鉴定人审阅、检验及/或鉴定。

4.3.18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交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鉴定人参加开庭的,专家/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并对其报告作出解释和接受质询。专家/鉴定人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的,或拒绝对报告内容进行解释或接受质询的,其相关报告内容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或效力低。

4.3.19证人在作证前,应承诺遵守本标准,否则,其提出的证据等相关资料无效或效力低。

4.3.20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证人参加开庭的,证人应当参加开庭,并对其证言作出解释和接受质询。证人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的,或拒绝对相关证言进行解释或接受质询的,其相关证言内容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4.3.21道德法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专家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良心宣誓或书面声明良心誓言条款及/或CS条款,相关人员拒绝的,其提出的证据等相关资料无效或效力低。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道德法庭审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道德法庭决定是否采纳。

4.3.22案件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或拒绝应诉,道德法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4.3.23开庭审理时,道德法庭、当事人、媒体、旁听人员等均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录像,但不得对陪审员进行录像,也不得将相关视听资料用于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与事项。道德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

4.3.24道德法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资料及/或电子资料,有权对事实进行调查或约谈相关人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有关当事人拒绝的,不影响审理程序的进行。

4.3.25为提高效率,道德法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信息加注标准》,提交电子的陈述与答辩资料。有关当事人拒绝的,不影响审理程序的进行。

4.3.26道德法庭有权要求当事人举证,当事人拒绝承担举证义务的,不影响审理程序的进行。

4.3.27当事人在道德法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道德法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诉。

4.3.28在道德法庭组成前撤诉的,由立案人员作出决定;在道德法庭组成后撤诉的,由道德法庭作出决定。

4.3.29当事人就已经撤诉的案件再提出控诉时,由负责立案人员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4.3.30当事人在道德法庭成立之前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立案人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

4.3.31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道德法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道德法庭可以在审理程序进行过程中,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解。

4.3.32道德法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道德法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

4.3.33在道德法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道德法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道德法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

4.3.34经道德法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定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道德法庭应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

4.3.35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审理程序、司法程序和其它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信用调解组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谅解、妥协事项,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4.3.36通过合理的控辨轮次后,道德法庭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做最后陈述。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最后陈述的,也未对期限提出合理要求的,视同放弃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四节裁决

4.4.1道德法庭应在其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理裁决。该期限可能根据1.20和1.21条款而延长。

4.4.2道德法庭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人类普适价值原则、ICE8000标准、国际准则、国际惯例、判例、行为发生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和当事人的契约,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秉承正义与良知,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4.4.3道德法官、道德大法官在裁决时,对以前道德法庭作出的判例,除非有相当充分的不遵循理由并加以说明,均应遵循依照或提醒陪审团注意相关的判例。但是,道德法庭唯一需拘束于良知等人类普适价值,ICE8000标准、国际准则、国际惯例、判例、行为发生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和当事人的契约等,仅作为参考,如果有充分的不遵循理由并加以说明,则不受拘泥。

4.4.4由道德法官审理的案件,由道德法官按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4.4.5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由陪审员按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4.4.6陪审员有权进行不记名表决。

4.4.7道德法官无权进行不记名表决,且同时应详细说明表决理由。

4.4.8审理裁决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不得签发:

(1)道德法庭具体表决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

B、承诺在审理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裁决书”、“裁定书”、“裁判书”、“判决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当事人名称及信用编码、当事人请求、争议问题、道德法庭具体表决人的具体表决结果及表决理由、裁决结果、审理费用的承担、裁决效力的排除办法及期限、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良心宣誓人、落款。

4.4.9裁决书应有道德法庭所有成员或多数成员的签名、国际道德法院的印章,道德法庭成员拒绝对裁决书签名的,视同其不同意裁决书内容。

4.4.10道德法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并经道德法庭同意时,可以在最终审理裁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审理程序的继续进行。

4.4.11道德法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双方当事人最终应承担的审理费和其他费用。

4.4.12道德法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4.4.13道德法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定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或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承担巨额的罚款性赔偿。

4.4.14道德法庭有权对违反本标准的有关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裁决。

4.4.15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道德法庭可裁定第三人冻结、扣押、提存有关当事人的财产、债权或相关资料: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举证;

(2)第三人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

(3)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责任担保金(如果当事人申请错误,将以责任担保金承担赔偿责任)。

4.4.16第三人接到道德法庭相关裁定后,如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开说明不执行的正当事由,应予以执行。否则,属于未履行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审理义务,道德法庭应根据情节对第三人进行公告批评、公开曝光或开除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的处罚。

4.4.17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它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道德法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道德法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更正,道德法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该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4.4.18如果发现审理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道德法庭就漏裁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道德法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补充裁决,道德法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节一审裁决效力的排除

4.5.1对于一审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有权采取如下措施排除裁决效力:

(1)在接到裁决后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本标准启动二审程序。

(2)在接到裁决后十五日内在媒体或国际信用监督网或当事人自己网站上发布不服裁决公告,公开声明不接受该裁决的约束,并书面通知道德法庭。

4.5.2当事人未采取4.5.1所述措施的,裁决按载明的生效日期自动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不得再提起上诉。

4.5.3不服裁决的公告中应包括:对裁决不服的理由;国际道德法院发布裁决的网址链结。不服裁决的公告,可以排除该裁决对自己的效力,但是,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承认或服从该裁决的效力。

第五章  第二审程序与裁决效力的排除

5.1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二审国际道德法院提起上诉。

5.2上诉书可以通过原审道德法庭提交,也可直接向二审国际道德法院提交。当事人直接向二审国际道德法院提交上诉书的,二审国际道德法院应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审道德法庭。

5.3 上诉人提起上诉应提交上诉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并按《国际道德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预交审理费。

5.4《道德上诉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否则上诉无效:

(1)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A、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

B、承诺在审理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

C、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D、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

(2)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和要求:

A、标题为“道德上诉书”。

B、内容中应显著标明:本文书适用标准、上诉人及联系方式、被上诉人及联系方式、上诉人要求的道德法庭组成方式、上诉人是否要求不公开审理和是否同意调解、上诉请求、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上诉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及ICE8000标准等人类普适原则、上诉人为达到上述上诉请求所述目的曾经作出的努力(如果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未应诉,应有本项内容)、被上诉人对上述上诉请求曾经提出或/及可能提出的辩驳事由(如果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未应诉,应有本项内容)、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良心宣誓人与上诉人落款。

C、书写条理清楚,事实理由明确。

(3)相关证明资料清单应包括:

A、证据资料名称;

B、证据资料摘要。

5.5二审国际道德法院收到上诉书后,经过其选定的立案人员审查,认为上诉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上诉人予以完备;认为上诉手续已完备的,应在五日内立案,并向上诉人发送《立案与审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由上诉人将《立案与审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送达至被上诉人。

5.6二审当事人如果选定陪审团审理案件,上诉人有权决定主持审理程序的道德法官和抽签选定三名陪审员,被上诉人有权抽签选定四名陪审员。

5.7其它组庭事宜同一审普通程序。

5.8道德法庭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道德法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裁决。

5.9道德法庭应在组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理裁决。该期限可能根据1.20和1.21条款而延长。

5.10 对于二审程序的案件,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5.11对于二审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有权采取如下措施排除裁决效力:

(1)在接到裁决后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本标准启动三审程序。

(2)在接到裁决后十五日内在媒体或国际信用监督网或当事人自己网站上发布不服裁决公告,公开声明不接受该裁决的约束,并书面通知道德法庭。

5.12当事人未采取5.11所述措施的,裁决按载明的生效日期自动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不得再提起上诉。

第六章  第三审程序与裁决效力的排除

6.1当事人不服第二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国际道德法院提起上诉。

6.2全体道德大法官组成道德法庭。道德大法官对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书面披露,但当事人或道德大法官均无权申请回避。

6.3经过立案人员审查,认为上诉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上诉人予以完备;认为上诉手续已完备的,应在五日内立案,并向上诉人发送《立案与审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由上诉人将《立案与审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送达至被上诉人。

6.4道德法庭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道德法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裁决。

6.5道德法庭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理裁决。该期限可能根据1.20和1.21条款而延长。

6.6 道德法庭按一人一票、一致通过的原则进行表决。

道德大法官有权提出审理意见,如果道德大法官未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或审理意见未能通过道德法庭表决的,道德法庭应对当事人的控诉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决。

6.7 对于三审程序的案件,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规定。

6.8 最高国际道德法院的裁决,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终局的裁决。

6.9对于三审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有权采取如下措施排除裁决效力,即:当事人于接到裁决后十五日内在媒体或国际信用监督网或当事人自己网站上发布不服裁决公告,公开声明不接受该裁决的约束,并书面通知道德法庭。

6.10当事人未采取6.9所述措施的,裁决按载明的生效日期自动生效。

第七章  特别程序与裁决效力的排除

7.1 对于向道德法庭提出的会员公决申请,如有百分之一的会员提出听证申请,道德法庭应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7.2 道德法庭作出裁决前,可以设置讨论期,让相关方充分对相关问题发表观点和展开讨论。

7.3 对于特别程序的案件,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第三审程序的规定。

7.4道德法庭对会员公决申请进行裁决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充分听取民意的同时,应警惕公众盲目狂热,不能让狂热战胜理智。

(2)应与世界信用组织[WCO]宗旨和使命高度一致,应与世界信用组织[WCO]的核心价值观、人类普适价值观高度一致。

(3)应摒弃人个利益,着眼于历史长河。

7.5道德法庭对公决申请作出的裁决,其效力按裁决书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对世界信用组织[WCO]各部门、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不得向国家机关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但可按章程规定公开声明不接受其约束。

第八章 裁决书的公开

8.1道德法庭在作出裁决后,应即时公开该裁决。

8.2道德法庭公开裁决书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公开有关的控辩文书等相关资料时,该相关资料应一并公开。

8.3道德法庭公开裁决书时,应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内容移除,如果裁决书的大部分内容均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应公开标题。

8.4裁决书得以执行后,道德法庭应将执行情况进行醒目加注。

8.5裁决书公开后,不得删除。有关方已经信用修复的,可以在裁决书下面进行信用修复加注。裁决书内容错误的,应进行改正加注。

第九章 执行

9.1对于被一方当事人排除效力的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或相关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

9.2对于生效的裁决,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载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载明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9.3当事人在履行裁决的过程中,发现裁决错误的,可以在向道德法庭说明理由并举证后,停止执行。道德法庭可对错误事项重新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

9.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拒不执行生效的裁决,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如果该当事人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道德法庭可以按《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追究其藐视道德法官或道德大法官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ICE8000信用标准进行信用惩诫,也可以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发布)标准》,申请道德法庭发布信用通缉令。

9.5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道德法庭可裁定第三人划拨、提存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的财产、债权: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举证;

(2)第三人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

(3)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责任担保金(如果当事人申请错误,将以责任担保金承担赔偿责任)。

9.6第三人接到道德法庭相关裁定后,如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开说明不执行的正当事由,应予以执行。否则,属于未履行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审理义务,道德法庭应根据情节对第三人进行公告批评、公开曝光或取消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的处罚。

第十章 审理监督程序

10.1 对于生效的裁决或已公开的裁决,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选择向原道德法庭或院长申请再审,是否再审和是否缴纳审理费用,由接到该申请的原道德法庭或院长决定。

10.2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再审申请,原道德法庭或院长应进行再审:

(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道德法庭的道德法官、陪审员、道德大法官,在审理程序中违反廉洁职业操守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道德法庭或世界信用组织[WCO]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要求更正及/或世界信用组织[WCO]进行赔偿的。

10.3世界信用组织[WCO]接到有关道德法官、陪审员、道德大法官、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等违规情况的,应立案调查,并向负责再审的道德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并提出相应的指控。

10.4负责再审的道德法庭,应根据当事人的指控和世界信用组织[WCO]有关规定,对违规的道德法官、陪审员、道德大法官、世界信用组织[WCO]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罚;也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10.5 对于再审案件,本章未规定的事项,依据其它章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11.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11.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11.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11.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11.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11.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十二章 附则

12.1国际道德法院以中文和英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12.2国际道德法院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国际道德法院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12.3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国际道德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本或其它语文的译本。

12.4本标准所称“送达”、“通知”的方式包括:

(1)电子邮件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向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出的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2)常规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常规信函,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信函的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3)网络公告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无法送达的,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公告送达标准》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4)诚信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信函管理标准》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诚信信函,该标准规定的文件接收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5)其它合法、合理的送达\通知方式。

12.5当事人的送达或通知责任包括:

(1)原告是《立案与审理通知书》及《道德控诉书》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送达责任人。原告经努力但送达不能的,可以申请立案人员或道德法庭进行公告送达。

(2)原告或被告及相关当事人,如果申请立案人员或道德法庭签发需要向有关方送达的文件,则申请人为该文件的送达责任人。申请人经努力但送达不能的,可以申请立案人员或道德法庭进行公告送达。

(3)一方当事人向立案人员或道德法庭提交的有关另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动议或抗辩或证据等文件,有责任将副本送达至另一方当事人或相关方。

12.6国际道德法院不接受和保证纸质文件或实物文件,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及证据资料,均应当转换为电子文件(包括:图片、视频、音频、PDF文件等)并以电子文件的方式提交。当事人也应同意用电子文件的方式接收文件资料。如果当事人要求获得纸质资料,应当预先向国际道德法院或送达\通知责任人,支付打印费和快递费等费用。

12.7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8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12.9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12.10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12.11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21.html

12.9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12.12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12.13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